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及工程审批流程,根据《灯塔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灯政办发〔2019〕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凡在建工程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在拟变更或签证之前,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请示报告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1.投资额度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10%以内的,由主管副市长审定;
2.工程造价增加10%以上且投资额增加5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业务会议审定;
3.投资额增加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4.投资额增加超过3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未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擅自组织实施的项目变更、调整增加部分不予结算审核。
二、操作流程
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按如下流程操作: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设计缺失或工程量偏差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或增加签证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请示,并提供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必要性资料;
2.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或签证请示后,及时报请市政府审定;
3.市政府接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请示后,按审定权限审定同意,项目继续实施。
三、因设计失误或预算编制失误,造成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或签证金额较大的设计机构或预算编制机构,要实行中介机构服务预警制度,各项目主管单位选择、采购设计单位或预算编制机构时慎用。各项目主管单位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决策程序不完善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数额较大的,将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线索进行调查。
四、各项目主管单位在与设计、预算编制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要明确标注如果因设计、预算编制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政府投资规模失真、工程使用延误、资金严重损失的,相应扣减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0%。
五、对于因设计失误或预算编制失误导致财政投入资金超过预算安排20%以上的,市财政可对设计机构或预算编制机构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六、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重大的工程设计变更及较大的工程签证从而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的,另行议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