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冯琪)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7月21日,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公布了《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教聘任的资质要求、工作许可、签证申请、居留许可、教师备案等细则。
据悉,《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同时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同时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在境外以在线方式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参照本办法制定资质条件、签订合同,实施服务和管理。”
目前,《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今年8月21日。
外教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等教育背景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同时,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外教应持有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同时,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教育机构非法聘任外教、造假将被处罚
对于教育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在外教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教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
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教育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在申请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过程中,伪造、变造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外教吸毒、性侵未成年人将被禁止从业
《征求意见稿》强调,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
同时,同一聘期内,外籍教师只能与一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
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等情形,将被计入失信记录。
此外,《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0条外教“从业禁止”情形,包括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等等。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外教,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