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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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0河北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七、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八、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九、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十、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仍按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皖人发[1997]83号

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生活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1、

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十)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生活待遇

(一)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政策范围内制订具体办法。

(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人事厅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事厅印发的皖人办发(2007)123号改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作为计发病事假工资的基数。

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20131220

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以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1993]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

四、事假管理

五、事假待遇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地区生活补贴)。

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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