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年休假、事假、丧假、产假、陪护假工资照常发放。领取岗位津贴的部门(单位)人员除外,因为不在岗的是要减去的,比如公安上、纪委监委、信访部门的津贴。
一、探亲假:
依据文件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探亲假期时长: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在此基础上做了累加,但不是合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二)政策些许变动
结合当前进展变化的形势,各省做了一些修改,比如,新疆修订一些:
1.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
(以前标准每四年一次)
,原先假期20天不变。
2.工龄满20年或者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以报销硬卧席位费。
(可以报销往返路费)
3.原先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仅限于直系亲属,假期60天(含路程假),
探亲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三)执行探亲假条件:
1.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明确了探亲的主体: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并且工作满一年以上,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干部不享受探亲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3.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年休假:
依据文件:
2007年12月1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执行年休假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各单位在执行中,总想把休息日计算在内,是不对的)
(三)如不执行: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三、病假:
政策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治理的暂行规定》
(一)前提: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的,凭借指定医院或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长期休病假,需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二)病假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工资90%;
3.工作人员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100%发放;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90%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80%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放。
从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工龄与退休有关,公务员工龄满三十年即可退休,如果工龄达不到,男的只能等到60岁退休,女的55岁退休
四、事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事假不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事假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五、产假、婚假、护理假、育儿假
政策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天津市: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
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
生育假(产假)
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
六十日
,男方享受
十五日
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
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
累计二十日
、非独生子女每年
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三、《实施办法》的适用范畴是什么?
答: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执行哦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看看自己晚婚了吗)
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哦
下面看看各地执行情况,以供参考。看看自己的家乡,早做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