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也是相对最严重)的问责案例,比如因为安全(食药品监管、消防......)事故,被追究监管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比比皆是,甚至有很多基层人员被指控犯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也并非个例,客观上也可能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产生了一定影响。
的确,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问责追责力度也越来越大,尤其是涉及到人员伤亡的重特大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几乎是100%,小事小追责,大事大追责,分分钟给你按上个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的罪名,一下就从人民公仆变成了人民公敌,成为罪犯。
当然,我们要强调,严肃追责对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减少事故起到了积极督促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出现一些一线执法人员压力特别大,甚至有人想办法“调离”执法岗位,生怕哪一天再出个什么事不但工作没了,反而被追责成为阶下囚,也难怪有人说:“安全监管是一个没有保障的职业”。
连环夺命问
“你为什么没有检查出安全隐患?”“保障XX安全是不是你的职责?”“现场检查要求4个100%,为什么没查这个?”“专项检查要求隐患清零你们为什么没有做到?”“为什么你们检查过了还是出事了”……一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人员一句句连环夺命问,能让你气血攻心、口吐白沫。很多情况下很多被追责的人,尤其是最基层的一线执法人员会觉得很冤枉:一线执法人员不可能检查出所有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也不是执法人员的疏忽,我们按照领导要求做了所有的工作,还是出事了,关我什么事?我怎么可能检查出所有的隐患?有没有开展隐患排查并记录公布并不代表每一次都一定能查出问题来,而且目前我们生产安全事故问责不存在“尽职免责”的法律规定。当然,无论你多么大声,你的解释都是苍白无力的,没有人能帮的了你,你必须理清这背后的逻辑,才能在关键时刻保住自己。
凭什么追我的责任?
为什么会被追责,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上文所说,严肃追责对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减少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如果真有责任,有职不履,有责不尽,被追责问责也是应该的,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限于那些可以避免的,也就是觉得比较冤枉的追责问题。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工作制度不科学,成为追责的依据。我们有很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和标准制定往往过于严苛,诸如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安全检查率达到100%,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全覆盖不留死角,隐患清零,24小时现场监管之类的要求和提法充斥各类文件——这些文件最后往往就变成了检察院同志们判案的重要依据——被告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很有可能因为失职、渎职被提起诉讼。
有基层执法人员说,这些既没有经过充分的调研,也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真怕是机关那些老爷们拍脑袋想出来的。还有基层执法人员说,这些要求表面上看起来决心很大、措施有力,可不切合实际,实际上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只能导致基层人员不知,无所适从,而一旦出现事故,这些文件、规定、要求白纸黑字都会成为追责的依据。
我们承认,当前各项工作主流是好的,宽严是相济的,问责也是卓有成效的。但某些时候、某些地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管理者“法治”意识欠缺,“人治”观念太强,试图用运动式、保姆式、指令式的管理方法解决问题,从而忽视了科学性。
一定要有忧患意识,决不能够有侥幸心理,以为十几年、几十年了都没出事,就觉得自己不会碰上事故,只是什么时候发生、发生在哪里的问题,从长远来看,不出事是偶然,出事是必然,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既然事故不可避免,就要做好准备,一旦出事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少我们的责任,至少不要被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