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监狱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顶层设计,推进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统筹和整体规划,提升信息化设备兼容性能和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狱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内外网络的软硬件、视音频监控、综合报警系统(含武警部队)、出入口控制(门禁)、周界入侵报警、哨位集成系统、两警联防联动系统、执法记录仪、安全检查系统(安检仪)等设施。
弱电的软硬件设施包括:弱电集成布线、周界防范高压电网报警集成、需集成操作的软件管理系统等。
第四条省监狱局负责全省各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和统筹,省监狱局各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后建系统兼容原有系统的建设原则,充分考虑新建信息化设备的兼容性,严禁建成后独立运行。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向省监狱局进行备案:
(一)技术防范设施、通讯设施、弱电软硬件设施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涉及民警数据、罪犯数据、监管改造业务数据集成的;
(四)建设的系统、设备需推送数据或软硬集成到省监狱局的。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提纲)》(附件),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监狱局备案,也可上报待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备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宜招标选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认真组织项目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不可预测性,按项目建设内容做好预备金预算,以备项目变更或追加投资。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项目验收、项目审计等制度。
第十一条信息化工程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应充分考虑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各信息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涉及民警信息、罪犯基本信息和视频监控信息的系统部署在非涉密专网上,需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采购,招标选取具有项目施工能力的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除项目建设合同外宜签订保密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具备验收条件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章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充分依托全省监狱系统私有云服务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九条省监狱局数据中心具备数据中心交互接口,可提供的基础信息包括民警信息、罪犯信息、业务数据等,项目建设单位自建的业务软件,需要进行数据同步的,必须通过省局数据中心进行信息交互,严禁私自组织基层民警进行基础信息重复录入的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自建的业务应用系统产生的数据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对承建单位需无条件向项目建设单位共享此类数据予以注明。共享方式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方式:
(一)结构化数据应通过中间数据库,或在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中创建只读账户用于实时获取数据,包括数据库的全部数据表,同时应提供数据表的字段说明等说明文档及数据库设计文档。
(二)音、视频或电子文档等文件类数据应提供访问权限或建立文件服务器用于实时与省监狱局文件系统对接,并提供文件的说明文档及文件存储设计文档。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自建的业务应用系统,需向承建单位索要完整的技术文档,所有的技术文档必须是中文版本,技术文档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文档:《需求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测试报告》《系统使用说明书》《安装配置文档》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省监狱局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三条省监狱局负责对全省各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省监狱局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监狱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使用机构和维护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争取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细则、标准等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1日印发之日起十日后施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狱通﹝2016﹞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附件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提纲)
3.1系统网络拓扑图3.2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第三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4.应用支撑系统建设5.应用系统建设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7.终端系统及接口建设8.网络系统建设9.安全系统建设10.备份系统建设11.运行维护系统建设
13.业务系统测试用例及测试方案
14.业务系统上线部署方案及培训方案15.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16.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17.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18.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19.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建设20.项目利旧情况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