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书》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明确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文明确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一、《通知》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二、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设立集团的条件将发生怎样变化?
三、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明确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对特殊得境内关联交易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