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执笔人:
刘德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谢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王乃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陈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助理。
摘要
近年来,重庆市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形成以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为主体的产业格局。但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互联网借贷逾期问题较突出,纠纷数量大幅增长。为防范化解风险,重庆一中院对辖区互联网金融纠纷情况进行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告梳理总结了行业发展现状,归纳互联网金融纠纷特征,剖析审判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统筹审判执行、完善金融监管、加强诉源治理、健全信用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纠纷审判监管治理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努力践行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和法律问题,对传统金融和金融制度提出巨大挑战。近年来,受疫情等多因素影响,重庆市互联网借贷逾期率上升明显,纠纷数量大幅增长。为防范化解风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主动加强司法应对,组建调研专班,分赴辖区基层法院及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并赴市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仲裁委以及部分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和企业,对涉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立案、审理、执行工作展开全方位专题调研,研判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和面临问题,预测该类案件大幅增长可能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概况及纠纷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概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快速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和互联网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类型。在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金融创新政策的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推动下,重庆市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是重庆市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发展处于全国前沿。根据调研情况,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主要如下。
1.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在重庆市已经试点十余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属于全国发展高地。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重庆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43家,其中具备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有45家,在全国网络小贷行业中占据重要比例。注册地在重庆一中院辖区的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达42家。
2.消费金融公司
截至2023年6月,重庆市共有3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消费公司”)、重庆小米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消费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从数量来看,重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其中,马上消费公司、小米消费公司均在重庆一中院辖区。
3.商业银行
近年来,重庆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授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较快,有关逾期纠纷数量也潜在增长。银行金融机构主体类型,具体包括大型银行重庆分行、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地方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等。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
1.金融机构呈现多元格局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升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商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呈现多元化格局。
2.借款主体突破地域限制
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便捷性特征。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方式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突破了地域限制,借款人住所与金融机构所在地并无直接关联。
3.网络借贷逾期风险较高
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贷款门槛低,受众广,放款周期短,速度快。从借款金额来看普遍较小,大多在几千元至几万元额度之间。因借贷金额小且分散,加之风控能力不强,催收手段有限,导致借款逾期笔数较多,逃废债情形屡见不鲜。一旦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被告往往遍布全国各地。
4.借款合同及流程电子化
借款合同电子化是涉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典型特征,也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显著区别。在借贷法律关系建立过程中,包括营销、授信、签约、放款等各个环节,全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借款证据等均以电子化形式呈现。此外,部分电子合同甚至并无借款人的电子签名,而仅为数字签名或密码验证。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剖析
1.监管规范有滞后
2.风控机制不健全
出于获取高收益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盲目扩大业绩,对风险把控并不严格,对贷前、贷中、贷后的合规审查不够。此外,还可能存在合同信息要素不齐全、不规范,监管部门对报备的合同审查不足等问题。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共享机制未全面建立,在借贷业务开展中对第三方数据依赖性过强,风控水平不高。
3.征信系统需完善
二、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问题和困难
(一)立案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现有应对措施
1.立案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案件数量大。借款人选择网络贷款多为急需资金,或是不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基于此,互联网金融的出借风险自始就较高。根据调研统计,如潜在的纠纷案件全部进入诉讼,案件体量相当于全市三级法院年度收案数量总和。在人案矛盾本已十分突出的情形下,法院现有审判资源实在无法承载如此体量的案件。
二是诉源治理难度高。根据对金融机构的走访,发现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贷前风控、增加信息录入等诉源治理举措难以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本质是资金和信息技术的竞争,不同公司对数据均采取垄断方式以确保竞争优势,拒绝竞争对手获取数据资源。加之部分金融机构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市场化的民间个人征信机构亦面临重重困难,这些主客观因素导致信息孤岛大量存在,借款人多头借贷难以有效避免。另外,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首先考虑利益,在产品设计上追求极简录入、秒速放款,不会增加信息填录数量和第三方验证。即使企业具备强大的技术和能力,也不太可能事前主动采取对竞争不利、对销售有影响的手段来控制风险。逾期后金融机构多系催收无果才提起诉讼,能够调解的可能性极低。
三是个别当事人故意规避管辖。由于案件体量等因素,个别法院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暂不立案、移送等处置措施。如根据重庆市小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某法院受理。根据管辖规则,小米小贷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但某法院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约定合同签订地位于某法院辖区,但《借款合同》系通过互联网线上签字,不能确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具体在何处使用手机操作,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合同签订地位于某法院辖区,当事人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据此,该院将案件移送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小米小贷公司遂以短信通知借款人的方式对借款合同协议管辖条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度小满小贷公司提起诉讼时亦遇到同样情况,案件被某法院以相同理由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度小满小贷公司据此修订新版《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实践中发现,部分外地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由住所地法院进行案件管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将债权打包转让给分支机构,再由分支机构向外地法院起诉。这类分公司通常以信息咨询公司、商贸公司等名义设立。
2.基层法院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案由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法律适用
2.送达难情况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审判质效
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未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被告信息不完整、被告更换手机号码、失联等情形,导致按照合同中的通讯地址或户籍所在地进行邮寄送达未成功后,往往还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由此,案件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庭前文书以及裁判文书,审理期限被拖长,影响债权快速实现。此外,因纠纷双方未约定电子送达方式,或是无法确定被告的电子送达地址等原因,导致案件审理中无法推行电子送达,严重影响到案件审理效率。
3.电子证据规则未明确,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因借款证据以电子化形式呈现,但大多数案件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并未实行电子签名,借款人在借贷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后即可借款,借款合同等证据由后台根据导入的模板自动生成,故缺少借款人的电子签名确认,导致纠纷发生时借款人据此抗辩其并非实际借款人,或不认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罚息、违约金内容的情形等。在案件审理中,因绝大多数被告不到庭亦不提交答辩意见,也造成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核实。对于原告单方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系未经篡改的原始数据,其所举示的证据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借款、还款事实,有无存在隐瞒、遗漏等情形,也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4.利率标准较为混乱,认定规则存在分歧
通过调研发现,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放贷利率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以某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其实际执行的利率标准最高已达年利率35%。一旦进入诉讼,对于原告主张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由此,可能带来被告宁愿选择违约也不主动还款的负面后果。此外,在P2P平台网贷案件中,出借人、平台公司、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名目的费用,如平台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咨询费、管理费,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之和往往超过年利率24%甚至36%,哪些费用属于变相高息及如何认定,也是审理中各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三)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被执行人群体化特征明显,送达难及惩戒效果有限较突出
如前所述,由于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收入不稳定,人口流动性大,联系方式更换频繁等特征,法院使用邮寄送达方式的退件率达95%以上,绝大多数案件无法实现有效送达。现有执行惩戒措施,主要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从执行情况看,极少有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因被纳入失信限消名单联系法院,与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失信限消高度敏感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2.案件数量增幅大,严重影响执行质效及现有工作制度
3.案件执行异议比例较高,诉讼费执行案件处理难度大
4.现有执行措施难以适应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需要
5.可能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群体财务情况差,收入水平低,就业情况不稳定。受到信用惩戒后,其就业和收入情况可能进一步恶化,有可能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应避免执行措施导致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发生。
三、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处理的对策建议
(一)两级联动,统筹施策,稳妥推进审执工作
1.推进多元解纷,加大诉源治理力度
加强诉源治理,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加强与非诉纠纷解决组织之间的联系对接,争取把大量的案件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调解等方式解决,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对正规持牌网络金融机构的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原则上应予受理。对非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如P2P公司、外地金融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分公司等的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应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是否受理。
2.创新管辖方式,适用特别程序
一是试行集中管辖。从调研情况来看,基层法院大量受理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应在充分征求基层法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探索对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试行相对集中管辖,区分金融机构和案件数量规模,通过指定管辖分流案件,避免案件过度集中在少数基层法院。
二是完善支付令适用程序。支付令属于特别程序,用支付令程序处理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既省时高效,又对质效指标有利。但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法律规定支付令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但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被告散布在全国各地,涉案标的金额较小,金融机构基于诉讼成本考虑,也不太可能到全国各地法院去申请支付令。二是支付令需要实际送达,但目前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送达回退的数量远多于送达成功的数量。因此,建议根据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特点,相应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支付令的管辖和送达条款。
3.严格证据审查,确保事实认定
在对借款人身份的认定上,坚持实质性审查的原则。对于线上开卡或者经第三方支付的借款行为,强化金融主体的举证责任,并对电子验证的技术的可靠性进行技术说明,以确保借款行为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上,坚持技术中立、技术说明和个案审查原则,通过审查电子证据在形成、传输、提取、展示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通过对于数据收集、存储、提取方法是否违反法律及执行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加强此类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规则的经验总结,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
4.明确案由界定,统一裁判规则
(二)完善机制,加强保障,提高纠纷化解水平
1.研发新型审判平台、优化案件审理流程
探索并研发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智能化审判、执行系统或平台,利用在线审理、异步审理等方式办案。通过庭前线上质证、庭审要素化提纲等方式,缩短审理用时,提高庭审效率。在判决书制作上,研发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的智能化审判系统,通过对以往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数据分析,形成要素化知识图谱,在判决书模板化设定的基础上,进行数据的自动提取,智能化生成包含判决主文在内的结构化裁判文书,减轻法官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学习互联网法院先进经验,引入无纸化卷宗智能系统,确保卷宗流转和存档安全、规范、高效。
2.建议设立互联网法院,实现案件专审
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在诉源治理、送达、电子证据的认定以及执行方面有别于传统案件,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根据调研情况,重庆市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处于全国前沿,消费金融公司异军突起,重庆已成为全国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高地,这也对司法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不是短期爆发,而将长期持续存在并处于增长阶段,现有两级法院的规模,将无法持续受理巨大的案件体量。建议研究设立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
3.利用科技化手段,实现数据共享
建议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和共识机制,成立由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人民法院等单位组成的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联盟链,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和验证,实现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让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全流程可信,全节点见证,从源头解决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审核、真实性认定难题。
4.创新、优化工作机制,保障审执工作顺利开展
针对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执行案件难以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传统失信措施敏感性不高且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参考广州互联网法院先进经验,建立失联修复机制和电子送达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但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可由其个人申报,法院批准释放冻结金额,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重新梳理现有案款支付、卷宗流转、归档等工作流程,针对案件增长实际,建立可靠、稳定、高效的协作机制。
(三)加强监管,协调联动,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1.完善风控监管措施
针对网联网金融的特点,建议分类制定监管办法,从监管角度对信贷额度、期限等进行合理限制。对互联网借贷实行全方位风险管控,建立包括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全流程节点的风险管控体系。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控责任。严格落实贷前、贷中、贷后审查机制,采取联网排查、生物识别、交叉验证等方式,有效识别客户,准确核验线上借款人的身份数据、贷款意愿、资金用途、征信情况等,确保身份数据真实有效,提高风险监控能力。保障金融科技安全,对客户端、系统维护、网络安全等,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
2.促进金融创新协同
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金融力量。凝聚金融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合力,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加强互联网金融业态、金融产品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建设,用好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坚持技术驱动与需求拉动相结合,深化金融领域的线上业态、线上服务、线上管理,实现多层级信息数据共享,精准定位潜在客户,多元化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把重庆打造成为资金的“洼地”、金融的“高地”。
3.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是经济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重要基础设施,离开了信用数据,互联网金融发展亦无从谈起。应当进一步健全信用监管体制,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4.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新业态,其风险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应当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在重庆市的良好发展态势,反映了西南地区金融发展的特色化和差异性。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具有体量大、个案标的小、分布地域广、证据认定难、查人找物难等区别于传统金融的特点,传统金融纠纷的处置模式和解决思路,已不能满足金融创新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特殊背景下,破解互联网金融纠纷诉讼受理难、举证难、执行难、治理难等问题,应坚持智能化方向,把握集约化重点,加强融合化运用,筑牢协同化理念,完善制度规范体系,提高规则供给质量,加强法律适用统一,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深化诉源治理。通过打造创新、系统、协同的金融司法服务新模式,为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不断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