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是参与法律活动的主体--国家机关、法人、公民在处
理各项法律事务中,为实现其法定的权利或履行法定的义务而制作的
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理解:
1.制作主体:法律活动的主体
2.适用范围: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3.文书内容:法律行为和有关实体、程序问题
4.制作依据:实体:处理;要素
程序:阶段;文种;手续
5.效力特征: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二、法律文书的属性和特征
(一)属性
1.法律属性(实质和灵魂)
2、写作属性(指导)
(二)特征
1.内容的法律性:实施法律的工具。依法著文、以文过法。
2.客观性:事实、证据、理由要真实、全面
3.体式的规范性:格式规范
要素完备
用语规范
4.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三、法律文书的作用
(一)执行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障法
律的具体实施。
(四)执法活动的完整记录
(三)法制宣传的重要形式。宣传作用、警戒作用和预防作用
(二)维护合法权益的武器
(五)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四、法律文书的分类
(一)整体分:专属性法律文书
一般性法律文书
(二)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非讼(公证、合同、法律意见书)
(三)作用:卷面类、笔录类、证票类、强制措施类、裁判文书
类等。
(四)制作方式:文字叙议类、填空表格类、笔录类。
五、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
最早的法律文书叫“书”、“鞫”
1、秦汉及其以前:周,李悝《法经》六篇
秦,《云梦秦简》,其中《封诊式》是我国最早的法律文书样式
的汇编。
汉,董仲舒《春秋决狱》,所收判词是现存最早的拟判。
2、唐代:《白居易甲乙判》、《龙筋凤髓判》
3、宋代:《明公书判清明集》
4、明清:凌濛初、冯梦龙的《三言二拍》,后人结集为《古代奇
案选》
即凌濛初的《一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
冯梦龙的《喻世名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
补充:民国时期,沿袭清朝末年,“主文—事实—理由”,判案
理由突出
新中国,借鉴苏联,“事实—理由—主文”
第四节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写作规律)
一、主旨:法律文书表达出来的主张、结论或态度
特点和要求:1.准确2.鲜明3.集中(单一)
二、材料: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
特点和要求:1.真实性(客观)2.规定性3.针对性。
三、结构:文书构造方式,对材料所作的组织和安排
特点和要求:固定性(规范性)
内容:首部—正文—尾部
四、语言要求(书P107):准确、精练、朴实、庄重(应用技能,
分析、改错、写作)
注:朴实的要求:反映事实,真实,科学严谨;处理理由要平和,
不要夸张渲染;少用感情色彩语言;说明事项要平实,条理清晰,不
要描景状物烘托气氛。总之,要用事实理由处理决定本身来说话。
五、表达方式(应用技能,分析、改错、写作):叙述、议论、说
明
(一)叙述
1.定义:把事物的发展变化或人物的成长过程表现出来。
应用范围:“事实”部分
2.叙述方法:
法”。一次犯罪;民事行政多用此法。
(2)倒叙:把事件的结果或某个最突出的片断
提到前面叙述。“突出主罪、主犯法”。
(3)插叙:叙述过程中,暂时中断原来的叙述线索,插入与叙述
有关的其他情况,然后再接着原来的线索叙述。用于“补充说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