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至今,江苏省常州市启动并开始实施了“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
6月13日,记者在常州市天宁区劳动新村采访时,有关当事人说:“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大部分是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由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3至5层成套住宅楼,出租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居住。1994年住房改革时,优惠售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居住人都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没有注销和办理土地使用变更登记。”
这位当事人向记者出具了2007年5月15日《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2007)常证经内字第1991号《公证书》复印件。两份文件证明,居民居住的劳动新村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已经由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招、拍、挂”出让给常州九洲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记者来到常州市发改委投资处,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常发改[2007]446号文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发改委是批了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记者又到市政府办证大厅,核实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2007]出字第08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常州市规划局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常拆许字(2007)第0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对本单位的文件予以认可。
这几个文件所批复的用地位置均为“劳动新村及周边”。《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指出,“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奇怪的是,这些地块尚未搬迁的住户,绝大多数都持有合法的《房产证》。
在劳动新村南88幢,一位拆迁户向记者出示了1992年3月25日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屋租赁合同》,该住房的建筑面积是78.60平方米。同样是该住户,1994年7月21日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优惠售房的《房产证》,该住房的建筑面积则是66.85平方米。
房主解释说,“劳动新村多数是上世纪80年代各企事业单位在此建造并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企业收租金。1994年开始房改,各企事业单位为了优惠本单位员工,把住房的建筑面积改小了。还有在房改售房时,房屋产权证上所标示的建筑面积(即所谓的权证面积)基本上是以套内面积测算的,而以后国家制定的GB/T17986.1-2/2000标准中明确的建筑面积既包括房屋的套内面积,也包括房屋的公共部位面积。以至造成我们的权证面积比实际建筑面积少很多。”
另一位老人说:“我们认为开发商单方面订的补偿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并要求重新测绘。但是,我们在各种场合多次提出申请,拆迁办和开发商都没接受。”
记者还看到两份文件:其一是由开发商常州九洲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于2008年1月4日下发的通知,对被拆迁户在奖励期内签约的,可在整栋楼房全体住户签约后统一由指挥部安排测绘,增加的面积可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不列入产权调整面积),奖励期后签约的将不予认可。其二是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常房发[2004]57号《关于房产面积测绘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原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产,由房产权利人提出申请(其中考虑到整幢房屋的公用部位面积分摊及户型等因素,成套住宅必须整幢房产权利人共同申请)进行复核,房产测绘部门应受理,并认真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开发商没有否定拆迁户关于面积的异议,同意有条件的测绘。但两个文件中,开发商和房管局都要求整体申请。“但在劳动新村,早走的住户,我们不知道搬哪了,怎么能够整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