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条文解读】
一、实践中工期顺延问题。
工期应否予以顺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误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延误责任,如逾期竣工违约金等。发包人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金额有时接近或者超过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会导致承包人承建工程出现亏损。当然对建设单位来说,如果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会严重影响后期的生产经营或者房产销售等,业主也会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切实存在。
因此,工期应否顺延对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影响甚巨。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不仅可以主张顺延工期,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还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因工期顺延导致增加的成本费用。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其中非承包人原因停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工期签证是承包人证明工期顺延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往往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如果施工中发生停工等应予以顺延工期的事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申请,对工期顺延予以确认并且索赔,发包人应及时处理。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能够使过程中出现的事项及时得到处理和确认,避免工程结束后因证据不足产生争议。但实践中,有些工程施工不规范,发包人对工程中出现的变动,经常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另外,发包人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对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不出具签证确认。监理人一般由发包人雇佣,承包人获得监理人的工期顺延签证较为困难,即便承包申请了工期顺延,监理人未必会出具签证。
二、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如何证明工期顺延
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延期申请,并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延期事由。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并不一定采取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根据工程惯例,其他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签证单或者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工期延长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亦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
四、工期顺延的主要事由
(一)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属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的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责任的情况,但是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其次,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所报工程量不属实等原因,则承包人不能因此顺延工期。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工程款未予以支付系发包人原因,而非承包人原因;
(2)施工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构成工期顺延事由;
(3)因工程款延迟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并影响整体工期;
(4)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申请,通常应该有书面证据,包括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签证单、会议纪要、信函等。
(二)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变更,如果施工中设计发生变更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超出原图纸施工范围、由此引起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承包人有权对增加的工作内容提出工期补偿。工程量的清算在往在工程项目后期才能进行,承包人即便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索赔,仍然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作项目进行补偿的正当要求。
有些工程增量并不会影响工期,对于大量工程变更,如果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认可,则难以确定顺延天数。如果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可酌情考虑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在无具体工期签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因工程量变更导致实际增加天数时,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些案件通过已完工的工程量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的比值作为计算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工期计算工期顺延。按比例计算未必准确,还要结合增加工程的难易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三)工程分包延误与工期顺延
承包人经常主张因发包人分包工程导致工程延误。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发包人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交付符合施工要求的工作场地。分包时,应考虑承包人的施工顺序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不能影响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予以合理安排和监督,尤其在承包人收取分包配合费情况下,更应该尽到总包职责。在因工程分包导致工期延误情况下,应区分原因。如果因发包人迟延分包,分包人迟延进场、施工迟延等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如果系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未能合理安排配合分包工程,则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有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如不可抗力、不利地质条件、法律政策变更等均有可能引起工期顺延。
再次,也要考虑承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对发包人的影响。发包人是否会因为承包人未予索赔而相信承包人不再主张工期顺延,从而做了不予顺延工期的安排。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密切配合以完成工程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错进行,互相影响。法院应尽量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履行行为、外界条件的变化,正确判断工程逾期的原因,并分配责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后果。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林璧合伙人律师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法律知识扎实、诉讼经验丰富。从业至今担任多家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处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