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的对象系妇女、幼女,并不包含男性;
其二,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被侵害对象可为男性的强制猥亵罪,但要求构罪的前提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同等严重程度的方法,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况;
其三,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猥亵儿童罪,不需要上述构罪前置条件,但要求被害人年龄在14岁以下。本案男生已年满16岁,因此涉案女老师并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属于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开除处分、给予批评教育等,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本案中,丈夫可以向女老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也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事件中女教师的出轨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错?
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能够得到认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会结合各项因素酌情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
夏文忠律师认为,女老师丈夫的曝光行为,可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如造成进一步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