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有这些情形,就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确保继续执行!法院出资人企业法人法律文书

在司法实践中,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有以下这些情形的,就可以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一、被执行人主体状况发生变化

1.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老张欠老李一笔债务,在债务未还清时老张去世,老李可以申请将老张的继承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在继承老张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

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由财产代管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若法人分立,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款项,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那么乙公司可以申请将丙公司和丁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2.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

当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若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如果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相应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例如,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也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若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四、4.其他特殊情形

1.第三人承诺代为履行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2.财产被无偿调拨、划转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判断。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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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https://mip.66law.cn/laws/160737.aspx
2.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策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于今日向社会公布。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的有关问题,及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有关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https://www.gzlawyer.org/info/90455aae783243d2ba126a6bd57869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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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院案例债权转让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参见最高法院(2009)执复字第1号裁定而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参见指导性案例第34号 二、变更、追加要件审查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因债权转让需要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哪些内容。但因变更、追加https://www.douban.com/note/670140035/
5.最高院法官: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6大疑难问题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股东同意前述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应当视为其认可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进行执行即可,不需要追加被执行人,这一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此问题的https://www.anyangls.com/h-nd-j-509-4_1.html?complexStaticUrl=true
6.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股东、发起人等人员属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人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义务主体,通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能够充分保障其抗辩权,以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110655
7.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2020修正)(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1983
8.最高法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审理的应是(2017)黑01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的问题,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的https://www.cnblogs.com/3118460692wwx/p/15870467.html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作了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行诉解释》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http://www.sxlawyer.org/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06935&chid=100202
10.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澎湃号·政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 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81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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