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11种法定情形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文末附《规定》全文)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2、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0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情形下,需引起各位投资人(股东)的足够重视。

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见下。

【法宝引证码】CLI.3.2838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1号)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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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策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于今日向社会公布。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的有关问题,及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有关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https://www.gzlawyer.org/info/90455aae783243d2ba126a6bd57869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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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院案例债权转让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参见最高法院(2009)执复字第1号裁定而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参见指导性案例第34号 二、变更、追加要件审查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因债权转让需要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哪些内容。但因变更、追加https://www.douban.com/note/670140035/
5.最高院法官: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6大疑难问题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股东同意前述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应当视为其认可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进行执行即可,不需要追加被执行人,这一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此问题的https://www.anyangls.com/h-nd-j-509-4_1.html?complexStaticUrl=true
6.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股东、发起人等人员属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人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义务主体,通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能够充分保障其抗辩权,以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110655
7.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2020修正)(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1983
8.最高法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审理的应是(2017)黑01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的问题,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的https://www.cnblogs.com/3118460692wwx/p/15870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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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澎湃号·政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 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814614
11.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务研究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有权选择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出资期限,股东可以不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及司法解释又规定了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这就导致了有些投资者几乎是在莫名的情况下,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戏称遇到了“股东刺客”。 https://www.hnjzlaw.net/news/3/1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