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可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16种法定情形!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

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

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

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

点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其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理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点评:该条的实质是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即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追究开办单位的法律责任。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点评:这里需要区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要免责,必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点评:目前简易注销已经实施,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若在执行程序中将公司注销,则是债权人的重大利好!!!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点评:在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三条

点评:在企业注销的过错中,登记机关往往要求第三人作出担保,但是简易注销制度实施后,这类第三人担保的情形将不会再出现。另外,特别提醒,无论何时,不要轻言对外担保,否则,你可能就是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四条

点评:除非有特殊的利益或特殊的关系,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担保,不是疯了就是傻了!!!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五条

点评:基于行政命令,实务中较为少见。

16、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点评: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已判决的案件可能出现追加监护人作为被执行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需要列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原则上不会再出现这种追加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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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https://mip.66law.cn/laws/160737.aspx
2.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策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于今日向社会公布。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的有关问题,及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有关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https://www.gzlawyer.org/info/90455aae783243d2ba126a6bd57869e6
3.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哪些专家导读 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追加被执行人指的是在案件过程中,需要增加执行人来履行相关义务。追加执行人的情形有子女造成了相关意外需要监护人承担,但抚养权在一方,此时抚养权一方或者是受害方可以追加另一方作为相关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有哪些 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https://m.64365.com/zs/1406140.aspx
4.最高院案例债权转让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参见最高法院(2009)执复字第1号裁定而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参见指导性案例第34号 二、变更、追加要件审查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因债权转让需要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哪些内容。但因变更、追加https://www.douban.com/note/670140035/
5.最高院法官: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6大疑难问题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股东同意前述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应当视为其认可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进行执行即可,不需要追加被执行人,这一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此问题的https://www.anyangls.com/h-nd-j-509-4_1.html?complexStaticUrl=true
6.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股东、发起人等人员属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人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义务主体,通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能够充分保障其抗辩权,以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110655
7.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2020修正)(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1983
8.最高法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审理的应是(2017)黑01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的问题,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的https://www.cnblogs.com/3118460692wwx/p/15870467.html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作了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行诉解释》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http://www.sxlawyer.org/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06935&chid=100202
10.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澎湃号·政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 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814614
11.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务研究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有权选择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出资期限,股东可以不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及司法解释又规定了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这就导致了有些投资者几乎是在莫名的情况下,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戏称遇到了“股东刺客”。 https://www.hnjzlaw.net/news/3/1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