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各类证据常见问题汇总(刑事律师必读)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下是在刑事诉讼中常见各类证据问题汇总,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目录
一、物证常见问题;
二、书证常见问题;
三、言词证据常见问题;
四、鉴定意见常见问题;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常见问题;
六、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
一、物证常见问题
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面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人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人以上签收。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一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人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用混乱
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该证据,向个人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人签名,而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人签名。
3.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
4.物证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中取得,但仅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
5.物证特征、性状、提取位置等标注不准确
6.对物证承载的信息挖掘不充分
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时限意识,充分认识提取物证、检验物证、运用物证新类型的重要性。加强对物证新类型的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及时与其他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断提高物证认识水平和物证提取工作的质量。
7.对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排除不及时
在一定条件下,物证的外在特征能够反映案件的某一具体事实,通过物证的变化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往往忽视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造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侦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物证,对物证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细节,应当深入排查,通过辨认、检验、鉴定等方法确定物证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通过物证的鉴定来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强化案件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二、书证常见问题
01.书证调取不规范
02.书证登记遗漏或错误
有些案件中虽然具备调取书证的笔录或清单,但是对书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标注不详细,有的遗漏甚至记载错误。
03.书证修改不作解释,真实性不作鉴定
04.收集的书证关联性不强
05.收集的书证不全面
06.收集的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未核实
略。
07.主体身份证明不规范
(1)户籍材料调取不规范。侦查人员调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信息下载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该表不具有证据效力,该情况较为普遍。
08.情况说明出具不规范
对于关键情节不展开表述甚至不表述,导致在审查证据时带来较大疑问,同时也给辩护人提出自首情节留下空间。
(2)情况说明出具随意、不规范
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热衷于出具情况说明,意图用情况说明解决问题。还有的侦查人员代替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情况说明。如关于某事项能否鉴定,侦查人员直接出具情况说明称不能鉴定。
三、言词证据常见问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常见问题
(1)侦查人员不能全程在场或侦查人员代签名
为增强执法规范性,减少不必要的庭审负担,建议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做到:(1)确保两人全程在场,如需外出,应对犯罪嫌疑人说明情况,暂停讯问。(2)确保本人当场签字,并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体现犯罪嫌疑人及侦查人员签名的过程,杜绝后补签名、代签名等不规范的现象。
(2)提押证记载内容与讯问笔录不能一一对应
(3)讯问笔录内容高度重复
笔录内容存在复制、粘贴的情况,建议在各次讯问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案件事实,突出一些不同的案件细节,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内容和其他证据的对比,从中找出证据矛盾点或者逻辑矛盾点,并在下一次讯问中就这些矛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这种笔录的篇幅不要求很长,甚至可以仅就某一具体细节提出一两个问题,要求犯罪嫌疑人回答,这样的笔录比大段复制粘贴笔录更加实用。
(4)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针对非法讯问的具体线索,可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调取看守所体检记录、同监室犯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侦查机关就取证合法性进行说明。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
1)未按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未录音录像。检察机关通常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可以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以录音录像设备损坏、数据丢失为由进行说明,但此种说明难以达到证明讯问合法性的程度,法庭采纳率低。
2)同步录音录像声音质量差,有些案件甚至没有声音。如有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威胁、引诱,不让休息饮食等问题,会无法起到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作用。
3)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差异。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提出笔录中内容并非其本人所说,而是由侦查人员写好的,不符合其本意。个别案件中通过对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虽然有的笔录遣词用句相近,但实际意思确与犯罪嫌疑人的原意存在偏差,或者某些关键的案件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亲自说出。
刑事诉讼各类证据常见问题汇总对此,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如实进行记录,尽量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原意,犯罪嫌疑人没有表达的内容,不应记入笔录,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重复表达、推测性表达、不确切表达等内容,侦查人员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概括,但应做到不失原意,同时不应产生歧义或者足以产生误导。
4)录音录像中存在猥亵行为。有些案件虽然讯问笔录中反映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中能够体现个别侦查人员存在言语、行为不当的情况,最终影响了该笔录的合法性认定。侦查人员应当杜绝使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及自由进行威胁、恐吓的语言。
2、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常见问题
1)缺少侦查人员签名或签名不一致。(略)
4)制作证言笔录时采用复制粘贴的手段(略)。
5)未对证据出现的矛盾成因进行全面研判。实践中,有些证据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调查予以排除,在认定时取决于证据规则的运用。有些证据矛盾是能够通过及时地调查和挖掘进行排除的。侦查人员不能过于依赖信任言辞证据,对于书证证明的内容、书证与证人证言之间的对应关系、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要及时、详细的核实。
6)证言未随案移送。移送证言不全面容易导致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隐匿案件关键证据的问题,并引发对侦查活动客观性、合法性的质疑。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无论该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利还是不利。对于查明确属故意不移送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予以改正。
四、鉴定意见常见问题汇总
共性问题
1、未附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
2、缺少鉴定专用章、印章使用不规范
鉴定文书的专用章和使用方法都有专业的制式规范,从目前办案实践看,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用印较为规范,盖有钢印及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他如毒品鉴定、价格鉴定等缺乏印章的规范使用。
司法精神病鉴定常见问题
1、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需要办案人员作出理性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否则全依申请而启动会浪费司法资源,主要做如下审查:
(1)侦查阶段全面收集、记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细节还原行为人当时的精神状况。
(2)观看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行为人的言谈举止、形态,有无答非所问、自言自语、行为异常等。
2、被鉴定人缺少必要的脑CT等辅助检查
有些被鉴定人曾在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线索表明其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但在这其中只有部分被鉴定人做了脑CT检查,这点会成为质疑的焦点。
3、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附调查及证明材料未同步附于案卷
在部分案例中,在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中所附的部分证据材料并未同步呈现于相应案件的卷宗,给之后的诉讼环节审查带来困难。
价格鉴定常见问题
2、鉴定基准日的确定不准确
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犯罪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鉴定基准日的确定较为随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确定,造成鉴定意见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文书检验常见问题
2、笔迹鉴定样本未使用原件
在笔迹鉴定中,委托申请人所提交的比较样本如果为复印件,虽然运笔特征中的行笔特征和连笔特征能够得到保留,但会失去原有笔迹固有的层次感,也会给笔迹鉴定带来不良影响。
应尽量使用原件,不宜使用复印件。如果在某些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况下,不得不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对原件进行多种方式的复制,比如复制件或者照片,多种反映方式要相互对照、对比,综合利用。
(2)对送检的照片,特别是放大或经图像处理的照片一定要与原件进行对比,核对无误后方可用于鉴定。
(3)在检验中的每一个分析判断都要经实验验证或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4)笔迹检验过程中在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提升检验的客观性、准确性。
痕迹等其他鉴定常见的问题
1、指纹鉴定程序不规范,方法运用错误
鉴定人员在受理指纹鉴定后,简单询问现场指印的形成、显现与提取过程,在进行分别检验、综合检验时只对比检验了某个区域内相符的特征点,发现符合特征点数量足够多时内心给予准确认定,但对于出现的差异点没有合理、客观地进行分析,无法合理解释差异点形成的原因。
鉴定人员在检验鉴定中应当重视对差异点的评议,注重考虑现场指印形成、显现、提取方式对差异点的影响,做出结论前应找到检材与样本间的差异点合理、客观的解释。
2、材质鉴定
刑事诉讼各类证据常见问题汇总在常见的鉴定中,还有关于材质的鉴定,比如珠宝、金银、象牙、钻石等物质属性及含量的检验鉴定,其鉴定机构多集中在地质类型业或学术机构,比如中国地质大学珠宝鉴定中心、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等。实践中涉及材质检验鉴定多为贪污、贿赂类案件。
同一性鉴定常见问题
1、纸张整体分离断口存在不一致
整体分离痕迹同一认定方法一般寻找凸起点与凹陷点,并进行对应拼接,吻合则说明可能是同一张纸裁切分离形成的,不吻合则肯定是不同纸。在是否能作出肯定结论时,还要考虑具体案情和分离的状态、断端的情况。有一些鉴定中会出现凸起点、凹陷点不吻合,却认定为同一的情况。有的纸张整体分离鉴定虽吻合,但作出肯定结论的依据并不仅仅依据吻合的状态。
纸张同一性鉴定的断端吻合仅仅是认定同一的依据之一,除了具有特异性的断离特征外,应当积极寻找其他独特的如纸张纤维、污损痕迹等同一性特征。
2、空间位置同一性认定的测量数据不一致
鉴定意见中在载明鉴定依据的数据时,应当对数据的差异予以解释,在论证部分详细阐明。没有予以解释的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或出具情况说明。
3、同一性鉴定的科学性
同一性鉴定的科学基础除了依据检材外在特征吻合外,应当找更多的客观性、特异性更强的对比特征,并在鉴定的论证部分详细说明作出结论的依据,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具情况说明对比鉴定的科学基础、论证过程予以解释。
毒化鉴定常见问题
1、程序问题
2、实体问题
(1)检验标准的操作存在问题,导致检验结果失实
由于毒物涉及的种类多,每种毒物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部分毒物的检验方法还存在多种,对于同一种毒物的检测不是所有的检测方法都切实有效。不同的专业人员对于检测方法的操作,可能导致结果存在差异。部分案件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检验结果。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会出现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况。鉴定人应当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严谨性,并熟悉法庭程序,对接受法庭询问、专家质疑做好充分准备。
(2)检验及时性问题
毒品鉴定常见问题
(1)送检毒品没有完整的保管链
侦查人员应对扣押的毒品采取现场封存,可附加二维码、条形码等识别标示,由嫌疑人予以确认,并配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向法庭提交,以证实检材保管的过程。
(2)毒品现场称重问题
实践中存在部分毒品案件不能体现现场称重、确认毒品重量的过程。
在毒品案件中尽量做到当场称重,注意保持量具的准确性。毒品称量应在被告人、见证人在场时当面进行。称量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或录像。
确实无法做到现场称重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解释。对于现场称重的重量,与检验报告的称重重量相差在几克之间的,一般是量具的差异造成的,应当以更为专业、精确的检验报告为准。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则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于毒品和检材的同一性、量具的选择做出详尽的解释。
(1)鉴定标准的选择问题
2013年10月由公安部禁毒总局颁布的鉴定方法是《缴获物品中海洛因的鉴定》(JD/YJY01.01-2013)、《缴获物品中甲基苯丙胺的鉴定》(JD/YJY01.02-2013)。2013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29636-2013)、《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29635-2013)
公安部禁毒总局下发文件要求禁毒系统使用JD系列标准,所以全国的禁毒系统鉴定均为使用JD系列标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应当选择国家技术标准,辩护人在庭审中经常提出要使用国家标准(GB系统标准)。两套系统在具体的数据操作要求方面有一些差异,但对于同一检材分别使用两种标准,得出的检验结果不会存在差异。
(2)鉴定过程描述过于简单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对检验过程增加取材点位、方法等进行详细记载,阐明鉴定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庭对《鉴定意见书》的质疑。
(3)尿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法庭科学NDA鉴定常见问题
(1)DNA分型对比不及时或对比错误
虽然绝大多数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但极个别鉴定也存在疏漏。特别是在案发后先进行DNA分型检验,嫌疑人到案后提取血样进行对比的情况下,有些血迹的分型对比存在错漏。
对DNA鉴定应当反复核对,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取血迹,与现场痕迹进行逐一对比,防止疏漏。
(2)鉴定意见笔误
在极个别案件中,鉴定意见中记录的内容存在笔误,通常可以进行补正,但如鉴定内容较为复杂,则需要进行充分说明。鉴定机构应对NDA鉴定意见及其涉及的检材描述、特征进行反复核对,避免出现笔误。
法医学尸体鉴定常见问题
1、尸体鉴定照片缺失
缺乏尸体照片,则会使他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对尸体鉴定的审查必须结合相应的照片,如照片不全,难以印证检验的真实性。侦查机关及鉴定机关对尸体的各处损伤进行逐一拍照并附卷,确保鉴定意见中体现的损伤有相应的照片予以印证。
2、基于客观原因只出具《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
由于客观原因,实务中可能出现无法进行尸体解剖进而无法制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情况,对于死因的鉴定,应当严格依据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避免以其他文书代替鉴定意见。
3、检验结论不科学
实践中,个别案件仍然存在鉴定意见不科学,根据尸体特征无法得出现有结论,进而造成侦查错误、遗漏甚至抓错嫌疑人的情况。
侦查机关在采信尸体鉴定等鉴定意见时,全面、客观地分析鉴定手段、方法,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正确分析鉴定意见与其他案件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且矛盾得不到排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信鉴定意见,而应对鉴定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和推敲,防止冤家错案发生。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问题
鉴定缺失相应的损伤处照片,会使他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侦查机关在移送鉴定时务必移送对应处的照片。
枪支、弹药鉴定常见问题
1、未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2、关于枪弹型号与枪支型号的对应问题
通常,枪弹之间存在型号上的对应关系,但个别情况下,枪弹的型号并非一致,如“六五”式手枪与“六四”式手枪子弹。特定枪支能够击发何种枪弹系专业性问题,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跟鉴定人沟通,就该问题进行了解,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骨龄鉴定常见问题
骨龄测试法只能确定出一个年龄范围,不能精确计算出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差错率。根据统计,骨龄鉴定结果约60%准确,30%大于实际年龄,10%小于实际年龄。
目前司法机关将骨龄鉴定主要作为印证、完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支撑使用。因此,不应单独依据骨龄鉴定的意见而否定户籍材料、出生证明等书证,而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通常而言,涉及结合学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证明、证人证言等方面。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常见问题
1、有关见证人的问题
(1)侦查机关不同程度的邀请固定见证人参与不同案件的侦查活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问题。但应结合勘验检查的具体情况选择见证人,尽量避免出现职业见证人的争议问题。实践中,有些案件存在本地见证人与侦查机关到异地参与侦查活动的情况,容易引发对见证人独立身份的质疑。
(2)见证人为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如公安机关雇佣的司机或辅警。
(3)见证人未实际到现场见证,个别案件仅有见证人签名,但见证人缺未实际参与现场辨认活动。
(6)公安机关最早选择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作为见证人,后经调查,发现见证人与案件有关,系同案犯罪嫌疑人。
2、侦查活动手续不规范
(1)搜查、勘验活动无证明文件。
(2)搜查证中记录的搜查人员与实际搜查人员不符。
(3)搜查证的地点与实际搜查地点不一致,或搜查证中只有一个地点实际搜查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
3、侦查取证行为参与人不规范
(1)检查妇女的身体并非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显示侦查人员主持。
(3)辨认活动并非由侦查人员主持。
(4)勘验、检查等活动并非由侦查机关进行。
4、笔录内容记录不准确
(2)现场勘查、检查、提取过程同一份笔录。
(3)普遍存在同类痕迹、物品不编号、不标注问题。
(4)现场勘验没有及时制作笔录及绘制现场图,而是事后补充。
(5)笔录描述不够详细。
(6)补充勘验未说明理由。
(7)辨认笔录记录不客观。
5、勘验、检查、搜查活动的问题
(1)应勘验而未勘验(有些认为的小案件,没有引起重视,到最后可能供述不到位有赖于客观性证据的时候,无法回去补充勘验)。
(2)痕迹应提取未提取、应鉴定未鉴定。
(3)对多名嫌疑人的辨认,参照对象不变。
(4)被辨认对象与其他参照对象特征明显不同。
(5)已不具备辨认条件而组织辨认案。
(6)应当搜查不搜查。
6、与其他证据对比发现问题
(1)毒品案件现场称量与鉴定意见中重量不符。
(2)审查同步录像发现侦查员对毒品现场拍照、辨认后毒品混同收集。
(3)辨认笔录无对应的提讯记录,且地点不符。
六、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
2、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不及时、内容不完整
3、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转化适用不规范
侦查机关在依法取得试听资料后,出于办案需要会将部分试听资料转换形式,比如将部分试听资料截图附在卷宗作为证据,将网络聊天内容排版、打印并整理成为文字材料等。对于转换材料的经办人、转换的方法要客观记录,转化后的材料要向当事人核实。
4、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证实
试听资料的调取、制作过程中,侦查机关为办案方便往往会采取对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简化的过程,该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影响试听资料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收集、制作、刻录过程中,同样会因为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收集程序、制作方法等原因导致数据删改,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