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角色定位、职能定位是与控方抗衡,如果没有辩方的充分抗衡,则控辩失衡,甚至等同于没有抗衡、没有辩方,只有控方。没有辩方只有控方的庭审显然是流于形式的,最终将导致庭审无须控方,无须控方的庭审最终也将导致无须庭审,甚至无需法院裁判的法律虚无主义,它的极端表现就是任何人无须审判即被定罪。因此,控辩抗衡是法律价值本身的体现。
总的来说就是深入细致的阅卷,不要放过任何珠丝马迹,不要放过卷宗里的任何一片纸,不要放过卷宗里的任何一段视频,不要以为没有什么用、不会有什么问题而忽略每一处细节,足够细致的阅卷一定会让你找到辩点,发现对行使辩护职责有利、有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一、关于程序性文件的阅读
二、关于笔录的阅卷
1、没有提讯记录的讯问笔录
那么根据前述《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规定,显然这些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也是通过查阅程序性文件提讯提解证比对讯问笔录发现的。因此,阅卷一定不要遗漏任何一片纸。越是看似无足轻重的案件材料,越要格外重视审查,并与其他案件材料对比从而发现矛盾点和对辩护方有利的事实。
2、分身术式的笔录
3、长短不一的笔录
4、复制式的笔录
所谓复制式的笔录有几种情形,一种是将同样的笔录进行复制,由嫌疑人或被告签了多份,可能是全部复制,也可能是部分复制;另一种是将张三的笔录复制一套直接由李四签字。这样的笔录,如果嫌疑人、被告不认可,又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合法性,也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5、张冠李戴式的笔录
张冠李戴式的笔录与前述第四种复制式的笔录有些类似,不同点在于办案人员在复制笔录时将张三的姓名都没有改直接让李四签字。在一起职务侵占犯罪中,涉及赃物的搜查,搜查笔录中应当写“在李四家中搜出了赃物”,但是该案笔录显然是复印其他案件的笔录,笔录中连其他案件中嫌疑人的名字都没有改,还是写“在张三家中搜出了赃物”。这就有点闹笑话了,也就是在李四案件的搜查笔录中显示在张三家中搜出了赃物。简而言之赃物不是从嫌疑人李四家中搜出,而从案外人家中搜出。这是搜查笔录,搜查是不可逆的,不可能重新搜查还搜查出同一个赃物了。最终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确实有问题,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三、关于鉴定报告的阅卷
1、依据错误的鉴定报告
4、犯低级错误的鉴定或审计报告
鉴定报告或审计报告自相矛盾或不能自圆其说也需要通过仔细的对报告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带着质疑的目光去看,而不是想当然的认为没有问题的去看。比如在前述某起高利转贷案件中,审计报告虽名为审计报告,但是根据其自己写的依据却是商定程序报告,并且自己载明只限特定主体即商定主体办案机关使用。而且仔细审查发现,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居然还有将23天计算成33天、将74天计算成174天这样的生活常识性错误,从而将嫌疑人获利金额多算出5万元多这样的低级计算错误。这些审计报告中的错误由辩护人提出最终也被检察院采纳而退回补充侦查。所以辩护人不能将鉴定机构想象地过于专业而草率地相信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忽视了对鉴定报告类书证的审查,而是要抱着质疑的眼光去挑问题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违反回避程序的鉴定报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三十二条的规定,回避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同样适用于鉴定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担任过案件的鉴定人的,不能再次担任同一案件的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在前述高利转贷案件中,审计报告因存在大量低级错误而被作废,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后,侦查机关仍委托该同一审计机构对同一事项进行审计,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四、关于视频的阅卷
1、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监控视频
一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事故发生在十字路口,事发地点有监控录像。最开始阅卷时,检察院因不方便刻录而不提供,但辩护人坚持要求查看,于是在检察院的办公室找到可以播放光盘的电脑现场查看。在查看的过程中发现,撞人是事实,但是事发在凌晨5点左右,车行方向是绿灯,嫌疑人开的是大型混凝土运输车,驾驶室比较高,撞人时并未察觉,而被害人是闯红灯行走。因此,这个视频证明被害人对事发是有过错的。开庭前控方并未认可这一事实(可能控方也没有看视频)。开庭时,辩护人要求当庭播放事发监控录像证明被害人有过错,当庭播放后,法官释明控方是否认可,控方亦表示认可。最终这个案件因为被害人有过错并且得到了赔偿,本来应判5年最后只判了3年。
2、能够证明被害人、证人陈述不实的执法记录视频
刑事辩护事关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身家性命。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万万马虎不得。只要接受委托就要全身心投入工作,不能有半点马虎和侥幸心理。面对委托人和家属的无限期待,辩护人只有拼尽全力穷尽一切辩护手段方能不负期待,更无愧于自己的良心和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