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诱导性询问综述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诱导性询问(1eadingquestion)又称“暗示询问”,是交叉询问中一种常用的发问技巧。所谓交叉询问,是指由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或鉴定人等进行的盘诘性询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交叉询问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相反一方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其目标主要在于瓦解对方证人的作证资格、降低对方证人的可信度或从对方证人证言中获得有利信息,以支持本方的诉讼主张。”具体而言,诱导性询问是指在刑事诉讼询问中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加以暗示被询问者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询问人作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提问。
法庭询问最精彩的阶段集中体现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过程中,因此,这一环节被盛赞为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创就的最伟大的法律运作机制。而诱导性询问正是交叉询问中对证人进行盘诘的重要的常规方法o[1]交叉询问的目的在于引导证人陈述出对己方有利的证言,因此,交叉询问主要就是诱导性发问,并引导证人作出自己期望的回答的环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诱导性询问,交叉询问这一环节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一)有关诱导性询问的概念
美国法庭广为流传的经典之作是:在一宗谋杀案的诉讼中,原告请出了关键证人,该证人宣称:他亲眼目击了被告人开枪和开枪后逃离现场的情景。这一证词对被告人是致命的。而被告人的律师对原告的这位证人实施了连续发问:“在看到枪击之前你与拉克伍在一起吗”“你站得非常靠近他们…‘在宽阔的草地上…‘在8月,树上的叶子相当密实吧”“你认为这把手枪是当时所用的那把吗…‘你能看到被告开枪射击,能看到枪管等等情形”将该证人的证词一步步锁定在“我亲眼看到被告开枪射击;枪击发生在榉木林里,离周围居民点的灯光0.75英里远;我看到了枪管;我看到的这一切是借助于当晚的月光,当时是晚上10点”。然后,律师从大衣旁边的口袋里抽出一本蓝色封面的天文历——慎重地从其中一页当中念道:那天晚上看不见月亮,月亮要到次晨一点才升起。这位精明的律师就是后来的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这一精彩盘问中充分使用的就是美国法庭交叉询问程序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询问技巧——诱导性询问。
(二)诱导性询问的作用
诱导性询问的主要目的有两个:其一,通过反对询问,发现证人证词的破绽,以达到证言无效或使陪审团、法官对该证言持有怀疑的效果。其二,从反对询问中发现或找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虽然对方提供的证人一般总是支持对方主张的,但如实作证的证人毕竟是案件事实的见证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因此,有可能从中发现或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言事实,变控方证人为辩方证人(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原告证人变为被告证人)或者相反。而且,这样的证人对于击败对方的主张还特别有利。精明的律师往往能够从对方证人的证词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变被动为主动。
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就是为传召的一方所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利的证言。此时作为交叉询问的另一方有充分的理由对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存疑。“英美刑事诉讼最值得借鉴的,应该不是什么主义或体系,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他们对人性有比较深刻的透视。只要是人,就可能滥权,就可能怠惰,就可能麻痹,就可能犯错,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只要在刑事程序中发生过一次,对卑微的人民或平和的社会,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不相信任何一个有权的人,是英美刑事诉讼制度的上位概念。甚至对无权的证人,他们也处处防范,所以有传闻法则,而且与证人对质诘问是刑事被告宪法上的基本人权。”在证人对自己的证言或陈述已有一定的目的和预期的情况下,诱导性询问无疑是发现伪证的有力武器。试想一下:如果控辩双方在对对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也不允许使用诱导性问题,那么,如何发现对方证人证言的虚假之处呢再如,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先前的陈述不一致时,发问者该如何组织问题发问呢我们又如何辨认他的证言哪一处是真、哪一处是假况且,记忆性诱导及对理解能力有限的证人进行的提示性诱导其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因此,在交叉询问程序中,诱导性询问通常是作用积极、高效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诱导性询问规则
对于何种情形下禁止诱导性询问、何种情形下允许诱导性询问,在一些国家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遵循。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于在证据调查活动中采法官主导模式,证据是由职业法官来调查,法官必须审理一切,足以“自由地判断证据”和去伪存真,故而大陆法系国家很少用证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便是明显的例子。在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询问证人属于法官或检察官的职权,就一般情形而言,没有以暗示方式导致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危险,因此没有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存在的必要。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据调查采当事人主导模式,法官只负责在调查行为发生争议的时候行使对程序争议的仲裁权力,为了规范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以减少逾矩行为、使控辩双方能够发挥互相牵制作用,防止误导陪审团并为法官的程序裁决提供预定的标准,防止诉讼的盲目性、裁决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不公正,有必要确立一系列规则使诉讼双方的争讼得以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实体目的。
诱导性询问规则正是保证举证和质证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而不是远离这些真相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主要内容是:(1)在交叉询问中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对对方证人进行反询问时,可以提诱导性问题。因为几乎不存在这种证人接受诱导性问题中所包含的虚假暗示的危险。(2)通常在主询问中禁止进行诱导性询问: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证人被划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控辩各方对本方证人的询问即为主询问。
(五)结论
证人之所以被传召上庭作证,通常是因为他能为传召的一方所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利的证言。但证人证言是一种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特点的证据,加之证人与案件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这些都会影响到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通过询问来确定证言的真实程度和是否予以采信,便成为十分关键的问题。使控辩双方充分地询问是法庭庭辩的根本,这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也是现代抗辩式诉讼存在的程序基础,是当事人主义审判程序的重要特征。全面认识诱导性询问的积极作用,是确立交叉询问证据规则和正确运用这些规则的基础。
我们不应当因为对诱导性询问理论缺乏全面的把握和精密的研究,就忽视其提高庭审效率和揭示案件客观真实的功能,进而对其进行全盘的否定。一律禁止诱导性问题,从根本上违背了交叉询问制度的本意。应当看到:科学的设定包括诱导性询问规则在内的证据规则,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必将有利于避免我国司法的机械化、绝对化,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