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的委托,可以在侦查阶段就为嫌疑人提供辩护服务。正因为如此,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在委托律师以后,就会把亲人能否出狱的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他们希望能够在律师那里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更希望通过律师与在押的亲人取得联系。如果可以为在押的亲人办什么事情,许多家人是在所不惜的。
有一年,北京的XH律师刚刚入职不久,接了自己第一个刑事辩护业务,这个辩护业务却使她的律师生涯被终结了。
XH律师被指控在一起强奸案中伪造证据,因而被提起公诉,接受了法院的刑事审判。
检方指控:2006年11月17日,律师XH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C书成逃避法律制裁,在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写了其与C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承办民警。后在XH的提议下,C书成的继父C九金和弟弟小帅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XH递交给承办检察官。因此,XH构成伪造证据罪,C九金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C九金证实:“是XH提议让我们做个辛某的假身份证,最好做个十七八岁的。”
C九金的小儿子小帅证实:“XH让我们不要和警方说实话,也不能说主意是她出的。”
XH否认指控,抗辩自己“没有让C九金他们伪造辛某的身份证,辛某有一张18岁的假身份证在C家,我让C家送来,只是想以该身份证证明:C书成与辛某发生关系时,不明知她未成年。”
卷中的辛某证实:“2006年7月份,22岁的C书成与不满14周岁的自己多次发生性关系。我和C书成谈朋友,2006年,听说老家给他找了对象要回家结婚,我很生气,就把他告了。后来C家找我写虚假材料,因为考虑到我和C书成还有感情,我就同意了。XH带我到看守所外面,让我写了一份和C书成自愿发生性关系,双方互相不知道对方年纪的证明。我写了一半,XH说不行,她写了一份让我抄,然后交给了警察。”
XH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证人之间都有利害关系,不排除将责任推到XH身上的可能,证言都不应该采纳。辛某作为此案重要证人,应该出庭质证。”
公诉人认为:“这几个证人没有串供的可能性,XH犯有伪造证据罪,一直不认罪,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H犯伪造证据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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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律师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判刑的案件,《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XH告诉记者:“我1998年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1年开始参加司法考试,2004年考过。我在律所一个月基本工资800元钱,其他收入就靠案件的代理费用。办理C书成的案件,我只收了1000元代理费,我可能为1000元钱葬送我一生的职业吗?”
“其实我对律师这个职业很厌烦,我感觉中国律师没有发展的空间。C书成案是我代理的第一个刑事案子,他还没有开庭,我就进来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律师有调查权,但是律师调查都是通过别人,如果别人给了律师假证据,就是律师伪造假证据吗?假证件就是假证据吗?”
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风险来自于调查取证,很多律师为了规避风险很少亲自去调查。如果发现有新证据,一般的做法是请求公安机关等代为取证,或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很多律师会自觉不自觉地承受着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风险。
XH律师之所以成为刑事案件的审判对象,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己没有职业风险的防范意识。
XH抗辩自己知道了C书成家里有受害人的18周岁的假身份证信息时,便让嫌疑人的家人送来的做法,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特征。因为,律师已经知道受害人未成年却在施害人家里有假身份证,律师的经验再不足,也应该判断这是假身份证,如果向办案机关提供,就属于提供伪证。XH让嫌疑人的家人送来假身份证并提交给侦查机关,显然是在实施妨害作证的行为。仅就这一点来讲,XH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冤枉。即使伪证不是律师指使当事人制作的,只要律师知道是伪证,还要使用的话,就构成了妨害作证罪。
XH让受害人亲自书写证言的行为,是一种极大的风险。受害人证明是“XH写好自己抄写的”,XH即使否认受害人的指证,也无法洗清自己,因为这份假证言毕竟是XH提取并交给公诉机关的。虽然XH抗辩不是自己指使受害人写的,但辩护律师要求受害人写一份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已经确认的犯罪事实相反的证言时,就应该懂得这份虚假的证言一旦提交,就必须接受真实性调查。不管虚假证言是不是律师帮助形成的,律师在虚假证据形成过程中的嫌疑是无法自己撇清的。
笔者在代马律师制作询问笔录时,没有按照马律师的要求进行询问,导致马律师无法使用这份询问笔录,马律师便让受害人赵某出庭作证。结果,赵某出庭作证时惹恼了侦查机关,决定拘留赵某。侦查机关留置赵某时发现他身上有一份询问笔录,导致笔者被侦查机关审查了24小时。其实,这就是马律师安排的证据陷阱。如果笔者当时完全按照马律师的要求询问受害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这份笔录一旦提交给法庭,恐怕笔者就不是被审查24小时的问题了。
辩护律师与嫌疑人的家人交谈案情时,需要掌握语言技巧。如果不注意语言方式,很可能使律师自己陷入妨碍作证的风险。
如XH妨害作证罪一案,有关C书成的犯罪情节如何向其家人透露是有语言技巧的。
语境1:“C书成与辛某发生性关系时,辛某不满14周岁,C书成已经构成强奸幼女犯罪,目前只能在认罪态度和取得受害人谅解方面考虑如何帮助他减轻刑事处罚。”
语境2:“C书成能否从轻处罚,关键是他是否知道辛某的真实年龄,如果他与辛某发生关系时,不知道辛某的真实年龄,就可能从轻判刑。”
假如律师这样向C书成家人介绍案情,就是在暗示C书成家人可以找辛某改变证言,用虚假证据影响办案机关对C书成的审判。虽然这个语境不一定可以为XH定罪,但律师已经开始涉嫌犯罪了。
语境3、“如果辛某能向办案机关出具证言,证明C书成与他恋爱并发生关系时,他不知道辛某的真实年龄,或者看到辛某有成人的身份证,C书成也可能会从轻处罚。”
如果律师这样向C书成家人介绍案情,实际上就是指导C书成的家人如何制作虚假证据,妨碍办案机关的刑事审判。这种谈话就是犯罪。
语境4、“如果能找到辛某的成年人身份证或者让她写一份C书成不知道她真实年龄的证言,我把这些证据交给办案机关,就可以让C书成被从轻判决。”
如果律师这样向C书成家人介绍案情,就是直接指导C书成的家人制作虚假证据,并找辛某改变证言,以妨碍办案机关的刑事审判。
由于XH确实将辛某的假身份证和虚假证言交给了办案人员,她不仅有了犯罪的动机,而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她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