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四十条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四十一条委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异地委托后,应立即指派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的结果告知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四十三条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十四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
第八节证据保全
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四十七条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第四十八条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儿个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四)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七)证据间的关系;
(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木案当事人的关系
(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十条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第五十一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
(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三)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五)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第五十二条审查诉讼时效时,应重点审查如下内
(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
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
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
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第五十四条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
l.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一旦提出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
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约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
第五十五条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律师代理
第五十七条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约有关条件,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五十八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条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六)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产保全申请书。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四节出庭准备
第六十三条整理和提交证据
(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已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
(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四)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
第六十四条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第六十六条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也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第六十九条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第七十条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七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第五节参与法庭调查
第七十二条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七十三条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七十五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七十六条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七十七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