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频频被判受贿罪,某些律师还敢热衷通过公职人员承揽业务吗?罚金共犯行贿罪

6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官网做出京司(罚决)〔2024〕5号行政处决定书,对北京市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栗某律师做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理由是,经查,2023年4月26日,栗某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2023年8月10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这已经不是首例律师因犯受贿罪被定罪判刑而被公开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了。

1、2024年5月11日,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朱某于2023年2月2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2024年3月29日,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戴某某于202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2023年12月29日,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邢某某于2023年7月3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2023年10月18日,北京司法局官网披露,根据转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北京安某律师事务所于某某律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犯受贿罪被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由于此类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基本不被公开,因此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凡是涉及司法人员贪腐的,只见官方通报落马被查、双开移送、少数宣判结果的通报,少有公布含有具体案情的司法判决书;律师涉案的,有限的公开信息只能散见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公示了,通常只见涉案案号及罪名,有的连罪名都涂盖了。

由于信息披露的有限性,不少网友的留言是,律师怎么成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了,不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会构成受贿罪吗?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怎么会构成受贿罪呢?

概括案情为:苏某某,曾任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等职。2021年12月,新都区市监局对甲公司涉嫌传销一案立案调查,苏某某任调查专班组长。因公司产品、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被查封,王某某托人找苏某某通融。苏某某趁机提出,公司之前聘请的律师不专业,推荐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律师胡某某代理此案。

苏某某后来供述称,“我推荐胡某某是有私心的,中间人李某某知道胡某某是我推荐的,肯定明白胡某某的意思就代表了我的意思,我让胡某某向李某某收取费用,之后胡某某也会分给我,我们两人都是心知肚明。”胡某某供述称,“当时苏某某给我说,你作为法律顾问肯定要向中间人李某某收钱,并强调要收现金。其实就是苏某某授意我去找李某某(实际是王某某)要钱,我收到后肯定是要给他的,他也会给我一部分,我们之间是达成默契的……”

之后,胡某某经向苏某某汇报就该案索要500万元法律顾问费,因自己不方便出面,还专门推荐律师罗某某代理案件,分了20万律师费给罗某某。王某某通过胡某某提出的解封解冻等要求,苏某某予以同意。

收钱后,胡某某表示要分一半的钱给苏某某,苏某某让存在胡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待案件办结款项全部兑现后,再将银行卡交给苏某某。胡某某实际收到400万元,存入本人及其丈夫名下银行卡,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并按照苏某某安排借款10万元给其朋友邹某。

2003年11月13日进行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尽管以上规定很早就规定了,但是在反腐力度不大的时期,国家机关人员向案件当事人推荐律师收取法律顾问费、案件代理费的,即便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明白,推荐律师的背后,肯定存在法律服务费的分配预谋,甚至是查明了律师与国家机关人员分配利益的,但一般都是不予深究的认定律师是行贿人员,而不予认定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近些年,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地不断传出律师因受贿罪被判刑吊证的案例,并不是什么颁布了新规,而是纪监部门在查处贪腐案件中加大了查处和追究力度而已。国家公职人员被判了十年六个月,律师被判了十年,如此的查处案例及惩处力度,某些律师,还会热衷于接受来自公职人员推荐的法律业务吗?警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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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务犯罪监察委办案流程及期限张磊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https://lawyers.66law.cn/s2115a318e2a3e_i53564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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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留置措施中的基本权利保障研究根据北京市纪委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对于“留置”作出了具体规定:“留置是指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为了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实施妨碍调查的行为,将其带至特定场所要求其就案件所涉及问题作出说明的一种调查措施。”留置权作为监察委员会新增的一项权力,权力性质如何界定?权力运行如何规范?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冲突如何解决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59217.html
6.量刑理论量刑法学网尽管学界对于监察机关调查活动的性质即系行政调查还是刑事侦查抑或兼具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属性观点不一,[19]但监察机关行使“调查”职能,既包括调查职务违法,也包括调查职务犯罪。因此,《监察法》20条将调查对象分为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被调查人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两类。这就在事实上将调查分为违反党纪、行政违法https://liangxing.swupl.edu.cn/lxqy/lxll/283754.htm
7.被监察委调查可以聘请律师吗律师普法被监察委调查是可以聘请律师的,但是请了律师此时也没办法开展工作,只能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才能阅卷行使权利。原因是职务犯罪在立案前一般都是纪委在查,是依据党的纪律查案,因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都不能用,不能会见双规的人,也不能问案情,不能看案卷。https://www.110ask.com/tuwen/17530169944794270247.html
8.上市公司高管突然被留置,何解?专业文章因此,被调查人被留置期间,律师或家属是无法与被调查人直接会见的,只有后续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才可以会见并阅卷。在此之前,律师可以从其涉嫌的罪名来进行法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咨询。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留置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eb8b3316785716c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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