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是监察法的前身,但是监察法的内容要比行政监察法的更加完善、全面,并且行政监察法已经废除,现行的是监察法。
独立行使监察权【类似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平等、保障权利、宽严相济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1、技术调查措施,只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过严格程序才能使用。
2、讯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4、留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5、通缉,适用对象为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6、查询和冻结,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适用对象为涉案单位和个人。
7、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适用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