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常见问题整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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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机关是监察委员会还是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以下称“监察委”)是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监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纪委”)是党内机构,两者是两套牌子合署办公,并在机构性质、领导任命方式、监督范围、职权及处置措施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机关是监察委,不是纪委。

二、监察委的监察对象与管辖范围

1.什么人归监察委管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委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2.监察对象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何区别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监察委管辖的刑事罪名有哪些

具体如下:

4.涉及非职务犯罪的侦查处理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

三、监察委的强制措施

1.监察委强制措施种类

2.留置的审批与期限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3.留置的适用条件

1)可以留置的情形

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不得留置的情形

依据《监察法条例》第九十六条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四、监察委的技术侦查与通缉

1.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2.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是什么

3.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执行。

4.技术侦查的期限

5.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缉与限制出境

五、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程序衔接

1.被调查事实构成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

2.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六、职务犯罪案件在哪个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但《监察法》中没有规定被留置人及其家属在留置期间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因此留置期间律师作为辩护人及会见被留置人尚无法律依据。只能等到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以后,律师才能作为辩护人进行会见。

因此在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开展的工作是接受家属的委托,梳理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为案件后续的辩护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七、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

1.什么是认罪认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

3.认罪认罚了是否意味着降低案件证据和证明标准

4.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

一是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并且具备自首、悔过,退赃等情形的,监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会明确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5.职务犯罪案件何时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来说在监委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各个阶段都可以认罪认罚,通常按照司法实践来说,认罪认罚越早,量刑从宽的幅度越好。需要说明的是,一般在监察委的调查阶段,监察委可以提出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但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还需要同时具备自首、退赃等情形,尤其是积极退赃是个非常重要且充分必要的条件。

八、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功

1.行贿人检举受贿人是否认定立功

1)不认定立功的一般情形

2)认定立功的特殊情形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换言之,被索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受贿行为能够单独成立,行贿人与受贿人不成立对合犯,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2.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立功的定义与法律效果

1)重大立功的定义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中重大立功是指:

其中,重大犯罪一般是指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重大案件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查证属实一般是指有关案件已被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侦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判断。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是指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情形。

2)法律效果

根据《刑法》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九、关于退赃、退赔的认定与法律效果

1.职务犯罪中积极退赃的认定

2.退赃、退赔的法律效果

一是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二是量刑效果。《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常见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1.受贿犯罪

1)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393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2.行贿犯罪

1)行贿(《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刑法》第390条之一)

十一、行贿犯罪处理意见的最新动态

12月9日,在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这是继《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再次释放出严惩行贿犯罪的信号。究其原因,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腐败增量难以有效遏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指导意见》的制定和执行,反映出未来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将摒弃以前量刑轻、不起诉率高、缓刑适用宽的特点,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将呈现出长期、持续的高压态势,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二是从严提出量刑建议,严格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指出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

四是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十二、行贿案件中刑事合规的适用

1.行贿犯罪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

2.刑事合规的法律效果

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及轻缓量刑的重要依据。

一是根据《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THE END
1.武昌区公务员职务犯罪代理律师武昌区公务员职务犯罪代理律师 成华律师 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纠纷 18071540951 成华,男,湖北高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司法局律师调解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来,办理了https://www.64365.com/lvshi/wuchangqu/gwyzw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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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务犯罪监察委办案流程及期限张磊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https://lawyers.66law.cn/s2115a318e2a3e_i535645.aspx
4.无讼阅读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中的律师参与改革的最大变动是将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的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履行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职能。监察委员会改革之后,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参与空间是否会被挤压,是整个理论界以及实务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改革之后,从查办犯罪和保障人权的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e69624c0-f38b-470f-b572-6eac745597f9
5.留置措施中的基本权利保障研究根据北京市纪委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对于“留置”作出了具体规定:“留置是指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为了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实施妨碍调查的行为,将其带至特定场所要求其就案件所涉及问题作出说明的一种调查措施。”留置权作为监察委员会新增的一项权力,权力性质如何界定?权力运行如何规范?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冲突如何解决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59217.html
6.量刑理论量刑法学网尽管学界对于监察机关调查活动的性质即系行政调查还是刑事侦查抑或兼具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属性观点不一,[19]但监察机关行使“调查”职能,既包括调查职务违法,也包括调查职务犯罪。因此,《监察法》20条将调查对象分为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被调查人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两类。这就在事实上将调查分为违反党纪、行政违法https://liangxing.swupl.edu.cn/lxqy/lxll/283754.htm
7.被监察委调查可以聘请律师吗律师普法被监察委调查是可以聘请律师的,但是请了律师此时也没办法开展工作,只能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才能阅卷行使权利。原因是职务犯罪在立案前一般都是纪委在查,是依据党的纪律查案,因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都不能用,不能会见双规的人,也不能问案情,不能看案卷。https://www.110ask.com/tuwen/17530169944794270247.html
8.上市公司高管突然被留置,何解?专业文章因此,被调查人被留置期间,律师或家属是无法与被调查人直接会见的,只有后续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才可以会见并阅卷。在此之前,律师可以从其涉嫌的罪名来进行法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咨询。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留置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eb8b3316785716c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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