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平台责任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完善

平台责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最为核心和最具特色的内容。电商法颁布近五年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竞相出现,融合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电商法中平台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存在变革完善的需求。

电商法按照主体属性确定了平台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创设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设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专节,系统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适用电商法平台责任的规定,首先要明确某个经营主体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电商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及责任的确立场景是先期发展的典型电商平台,即以搜索为主的“货架式”电商,平台经营者是专门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企业,代表性平台如淘宝、京东等。

随着业态的融合发展,社交、直播、搜索服务等在传统上认为并非电商平台的互联网平台,在提供原有的服务外,大量开展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其模式也和以往典型的电商平台有所区别。这些平台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分歧或者模糊认识。

一些平台基于自身并非专门从事电商业务或者其服务功能不完全具备电商法所规定的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认为其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此情形下,按照主体属性确定平台责任的适用范围面临困境。于是在实践中出现了行为规制模式,即不认定某个平台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是从其实际服务内容或功能上判断是否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类似或相同,进而确定是否适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例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社交平台是否适用电商法平台责任的规定,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行为规制模式克服了主体属性标准的僵化问题,然而也有其不足,主要是商业模式不断迭代更新,各类平台的功能组合以及行为内容、模式纷繁复杂,根据行为内容确定是否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难以形成类型化、普遍化的规则,适用中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适应业态融合发展的趋势,应当完善电商法中平台责任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则,确立以主体属性标准为主,行为内容标准为辅的模式。具体如下:

第一,扩张电商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和范围,作为确定适用电商法平台责任制度的主要标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与仅提供宣传或数据传输、技术服务等网络服务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交易双方在平台管控下通过平台达成交易。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范围,应基于核心特征来界定,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撮合交易、支付结算等是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内容的列举,而不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几个构成要件,只要其商业模式是交易双方可以在平台管理下通过平台达成交易,即可认定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另外,电子商务平台不仅限于专门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也包括其业务中含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多功能平台,多功能平台在不同的场景下,按照其各自的身份确定其义务和责任,在为网络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场景下,依然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电子商务平台,排除电商法中平台责任制度部分内容的适用。某些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基于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电商法中平台责任制度的内容并非全部都可以适用。比如,商品销售者身份信息报送义务对于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侵权信息的通知删除义务对于小程序平台、运营车辆驾驶人的主体身份审核和检查监控义务对于聚合平台中的一级平台等,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制度的适用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需要明确排除适用的情形。

在实践中,平台规则的制定、违法信息的检查监控、受理用户投诉及协助维权等义务,也已经成为各类平台的标配义务,而不仅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因此,在制定一般意义上的平台责任法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形下,出于平台责任体系化的考虑,有必要由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内容中可以适用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情形。

THE END
1.网络服务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https://www.66law.cn/laws/208952.aspx
2.马更新: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认定标准及具体化但四审稿公布之际,滴滴平台被曝乐清女孩遇害案,由于平台未及时提供遇害女孩搭乘顺风车的相关信息,大众舆论对于加强平台责任呼声高涨,“补充责任”变得备受争议。消费者认为,平台经营者仅承担补充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先向平台内经营者求偿,在经营者赔偿不能时,平台经营者才出面承担责任。消费者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623655
3.货物运输服务纠纷中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目前,网络平台运输业务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此带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由于立法供给存在不足、网络平台运营模式多元等原因,实践上有不同裁判思路。笔者尝试在区分网络平台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剖析涉网络平台运输业务中相关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判思路,以期对当前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837.shtml
4.深度对话︱防治网暴,平台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伴随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完善,治理网暴的平台责任不断加重。 然而,由于“网暴”界定边界模糊、各平台技术治理“底子”差异大、跨平台治理缺少平台自治动力和可行机制等因素,在现实中,平台往往难以兼顾“快速”与“精准”,一些错审、漏审事件多次引发公众不满,甚至部分平台应尽的治理责任可能流于形式,在此背景下,公权https://www.yicai.com/news/101860408.html
5.正确认识平台法律责任编者按:避风港原则是认识平台责任时要把握的基本原则,随着平台能力的强化,平台责任进一步细化,避风港原则的操作标准更为明确,平台治理义务成为必然。需要推进治理理念更新,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规制体系,科学厘定平台责任与平台治理的边界,调动市场主体、个人、政府,以及其他各种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自下而上的https://www.shupl.edu.cn/xbbjb/2022/1013/c2265a115862/page.htm
6.时报观察:AI新骗局平台责任大凤凰网财经时报观察:AI新骗局 平台责任大 人工智能(AI)骗局又有了新花样。 有网友向媒体反映,家中老人在网络卖货视频中看到“张文宏医生”在卖一种蛋白类的产品。老人信以为真,不仅下了单还转发到了很多群。经核实,该视频中的“张文宏医生”不是张文宏本人,而是利用AI技术合成的。张文宏对此回应称,这样的卖货账号已出现多个https://i.ifeng.com/c/8fYXaGM9XxO
7.平台责任的边界与完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平台责任的界定和要求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平台责任的边界和完善涉及到平台的服务类型和功能。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电商平台应当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质量;社交平台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传播非法信息;搜索引擎平台应当排除有害信息等。这些责任的边界要明确,https://wenku.baidu.com/view/ba4976372d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