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之死,平台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外卖员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目录
一、外卖配送模式
二、外卖员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三、平台的必要救助义务
近日,一则中年外卖员凌晨猝死电动车上的新闻屡上热搜,据了解,其曾是附近“单王”,还睡过桥洞。那么在这场事件中,外卖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享受工亡待遇,且平台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仅做简要分析。
目前的外卖员分为三种模式:专业配送、众包配送和混合配送模式。
1.专业配送:这种模式下,外卖员通常是全职员工,直接隶属于外卖平台。这种模式下的骑手通常是全职的,与平台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有固定的底薪和提成[1]。专业配送模式又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1)自营骑手模式:即外卖平台的实际控制公司(如饿了么平台的实际控制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骑手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平台的正式员工。[2]
(2)外包模式:美团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承包方企业,然后由承包方企业与骑手建立劳动关系,承包方企业把员工组织起来,为美团提供送外卖等业务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美团公司只是发包方,骑手与承包方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3.混合配送模式:这是专业配送和众包配送的结合。外卖平台根据订单量和服务水平的需求,合理安排专业配送和众包配送的比例,以达到成本控制和服务质量之间的平衡。这种模式旨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既保证了较高的服务水平,又尽可能降低了运营成本。
不同模式下,外卖员与平台之前的法律关系存在差异。
专业配送模式下,无论由外卖平台与骑手直接签约还是平台采用实际控制公司或者外包企业签约,实际上外卖员与平台/平台实际控制公司/外包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则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亡,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众包配送模式下,外卖员与平台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差异[3]。
我们先来看一下官方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典型案例》中有关外卖员的案例:
案例一外卖配送员刘某与某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刘某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骑手,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刘某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配送中心在事故后为刘某出具《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刘某请求认定工伤。配送中心认为刘某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外卖配送员胡某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某信息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胡某某在快递公司外包给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信息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三外卖配送员周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周某在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为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B平台不限定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注册骑手自由抢单。周某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是互联网平台经济背景下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其次看外卖骑手提供劳动是否接受平台企业的指示和安排[5];
(4)以及外卖骑手是否属于自主经营;
(5)再者看外卖骑手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提到收入按接单量计算,不受限于工资标准;配送费用按接单数量和完成质量结算,未约定底薪)[7];
(6)综合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存在对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依赖以及人格上的从属[8];
(7)另外,部分案例中,平台或平台公司在事故后为外卖员出具《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等文书,作为外卖员的工伤认定标准,也会成为仲裁机构和法院考虑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内容之一。
大部分案例中的外卖员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是否接受过平台管理或考勤等因素,通常被认为与平台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外卖员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
因此,不同情况下外卖员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认定为外卖员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后,自然由平台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否则,法院则可能认为外卖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并不参与实际的劳务关系管理。此时,则可能需要寻求保险的理赔。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的规定,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在平台采用外包公司与外卖员签约的情况下,平台因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其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的一起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中认为,外卖员刘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外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最终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算法驱动”为核心的运营模式下,每个人不过是代码驱动下的“轮子”,为了防止被淘汰,只能通过“飞速旋转”紧跟上整体的脚步。偶尔,请记得停下来休息一下。
参考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4]【(2022)鲁民申4126号】
[5]【(2023)辽01民终19285号】【(2021)辽07民终1128号】【(2022)鲁民申4126号】
[6]【(2021)辽07民终1128号】和【(2020)辽07民终2167号】
[7]【(2023)苏12民终5239号】【(2022)鲁03民终2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