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职能越发多元责任承担如何精准落地?电商电子商务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俊实习生袁清渠刘子淇北京报道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职能越发复杂,内容发布、电商直播、传播媒介多种职能集于一个平台,使平台在内容管理、内部监管等方面面临挑战,如何精准担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数字时代的平台责任——电商、内容与人格权的法律边界”论坛,学者和从业者们围绕游戏、短剧、名誉权保护、内容电商业态、人工智能与平台责任等议题展开了讨论。

内容电商业态涌现内容平台如何担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曾参与《电子商务法》制订,他谈及,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是以淘宝等典型的电商平台为预设,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以及一般性的意义上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在从事平台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

互联网经济日新月异,商业模式越发丰富。薛军指出,电商平台、内容提供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等均呈现出多元化和超级平台化的趋势,并展现了聚合平台、流量入口型平台等新的特征。

这也给平台责任的认定带来了问题。

比如电商领域出现的半托管、全托管等模式。“此前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平台只提供平台服务,通常不会介入买卖双方交易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指出,在新的托管模式下,商家把商品的部分关键经营权限托管给平台,甚至包括整个售后、定价、价格全部交给平台。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思考这还是不是单纯的平台服务?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是否已经混合?

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时,各个平台功能泾渭分明,但当下,平台属性与生态越发复杂。以内容电商为例,其是否应该承担《电子商务法》中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电商平台的认定,一定需要是常态化的交易行为,而不是一种偶发性的交易行为;必须是搭建交易的平台,供他人独立开展交易;必须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剌森指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和交易撮合是电子商务平台最重要的功能,如果连这个功能都不具备的话,很难被认定为电商平台。

但是,如果在内容平台上,交易后发生侵权行为,如何保证消费者权益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徐小奔认为,针对非典型电商平台,应采取清单制,即平台能做到的、可以做的,以及适合平台做的有哪些责任,这些责任应落实。

人工智能时代平台标识责任如何落实?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从概念走向落地,驱动产业创新,也重塑信息内容的生产与传播模式。徐小奔指出,平台不仅仅是单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还具有内容提供者的属性。从运作机制来讲,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根据用户提示词输出内容,更像一个知识创作的工具,而不再是单纯的传播平台,难以套用简单的“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

然而,矛盾在于,如果抛开避风港规则,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对自身可能生成的侵权内容,需适用主动的注意义务。徐小奔指出,这对于平台而言合规难度较大。从技术层面要求溯源至训练语料进行删除,不具现实可能性,并且经济成本极其高昂,数据标注、数据溯源等技术措施开发成本高。

对于用户端,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度合成人声、人脸替换、AI内容等,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平台需履行标识义务。然而,强制标识是否应“一刀切”,以及如何平衡透明性与实用性,仍是实践中的难题。

虎牙科技合规及海外法务总监王平建议,区分不同风险的AI标识义务,针对各场景所对应的不同风险水平,可考虑要求不同程度、不同显著性的标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全面显性标识可能引起平台标识义务的‘寒蝉效应’,审核成本大幅增加,提示效果却未必显著”。将审核、标识资源集中于高风险内容,以优化资源分配,可能是解决策略之一。

徐小奔认为,标识不能成为“狼来了”的故事,应服务于高效识别与风险管理的目的。其中关键在于,让技术与法律共同服务于公众利益。与公众走向协作与信任,AI技术的发展才能在安全与创新的双重轨道上行稳致远。

THE END
1.网络服务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https://www.66law.cn/laws/208952.aspx
2.马更新: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认定标准及具体化但四审稿公布之际,滴滴平台被曝乐清女孩遇害案,由于平台未及时提供遇害女孩搭乘顺风车的相关信息,大众舆论对于加强平台责任呼声高涨,“补充责任”变得备受争议。消费者认为,平台经营者仅承担补充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先向平台内经营者求偿,在经营者赔偿不能时,平台经营者才出面承担责任。消费者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623655
3.货物运输服务纠纷中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目前,网络平台运输业务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此带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由于立法供给存在不足、网络平台运营模式多元等原因,实践上有不同裁判思路。笔者尝试在区分网络平台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剖析涉网络平台运输业务中相关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判思路,以期对当前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837.shtml
4.深度对话︱防治网暴,平台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伴随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完善,治理网暴的平台责任不断加重。 然而,由于“网暴”界定边界模糊、各平台技术治理“底子”差异大、跨平台治理缺少平台自治动力和可行机制等因素,在现实中,平台往往难以兼顾“快速”与“精准”,一些错审、漏审事件多次引发公众不满,甚至部分平台应尽的治理责任可能流于形式,在此背景下,公权https://www.yicai.com/news/101860408.html
5.正确认识平台法律责任编者按:避风港原则是认识平台责任时要把握的基本原则,随着平台能力的强化,平台责任进一步细化,避风港原则的操作标准更为明确,平台治理义务成为必然。需要推进治理理念更新,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规制体系,科学厘定平台责任与平台治理的边界,调动市场主体、个人、政府,以及其他各种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自下而上的https://www.shupl.edu.cn/xbbjb/2022/1013/c2265a115862/page.htm
6.时报观察:AI新骗局平台责任大凤凰网财经时报观察:AI新骗局 平台责任大 人工智能(AI)骗局又有了新花样。 有网友向媒体反映,家中老人在网络卖货视频中看到“张文宏医生”在卖一种蛋白类的产品。老人信以为真,不仅下了单还转发到了很多群。经核实,该视频中的“张文宏医生”不是张文宏本人,而是利用AI技术合成的。张文宏对此回应称,这样的卖货账号已出现多个https://i.ifeng.com/c/8fYXaGM9XxO
7.平台责任的边界与完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平台责任的界定和要求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平台责任的边界和完善涉及到平台的服务类型和功能。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电商平台应当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质量;社交平台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传播非法信息;搜索引擎平台应当排除有害信息等。这些责任的边界要明确,https://wenku.baidu.com/view/ba4976372d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