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电商交易概况——以成都跨境电商交易现状为例
(一)中国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现状
(二)成都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现状
从外汇局统计的成都跨境电商交易数据来看,2012年以来,仅2013年至2017年6月有少量的跨境电商交易收付汇数据,“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收汇合计5.86万美元,付汇合计0.53万美元;仅2016年有少量跨境电商交易出口数据,“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2788.38万美元。成都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办”)对外公布的2016年至2017年5月成都市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8亿元,增幅达270.6%。其中B2C进口15.8亿元、出口12.2亿元,网购保税进、出口业务(非通关单)首次实现零的突破。由此可见,外汇局系统数据远远小于成都综试办的数据,原因是成都跨境电商贸易主要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网站快件邮包进出口为主,其占比达98%以上,而快件邮包未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此外,消费者跨境收支主要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而外汇局无法掌握此类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据成都海关驻邮件办事处反映,以快件邮包出口的跨境电商中规模较大的主要是鞋类生产企业,其年出口规模已超过1000万美元。
1.国税。进口环节的税收由海关部门负责,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出口环节的税收管理。根据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如获得增值税发票即可退税,获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即可免税。若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购买出口货物则需进行征税处理。由于跨境电商企业采购货物出口的对象往往是个体经营者和小型企业,因此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税务部门“无票免征”优惠政策未在成都综试区落地,因此,电商企业为避免税务部门对其出口业务按内销进行追缴税款,基本上都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阳光清关。
2.海关。自2014年以来,针对跨境电商业务,海关总署先后启用了几个新的贸易方式代码,具体包括1210、1239和9610等,其适用范围如下:
(2)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适用于非试点城市的保税进口业务。
(4)个人物品快件进口。以个人物品快件进口的方式清关,需缴纳行邮税,行邮税税率根据产品品类分为15%、30%和60%三档。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目前,成都跨境电商进口主要采取个人物品快件小额进口的方式,这样操作相对更简单且可免税降低成本。
3.国检。对于保税进口模式下的跨境电商货物,国检部门按货物进行管理,目前除10个试点城市以外均需要获得国检部门签发通关单才予以放行;对于B2C直邮进口和个人物品快件进口项下的跨境电商货物,视为物品进行管理,无需获得国检部门的通关单就可以获得放行。
(四)跨境电商货物和资金的运作模式
二、跨境电商外汇管理现状分析
(一)外汇局出台的支持措施及效果评估
(二)管理的问题及难点
1.跨境电商通过非正常渠道收付汇。目前,对跨境电商企业收付汇管理总体上沿用一般贸易管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照一般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实现收付汇。由于跨境电商具有产品种类多、价值低、订单零散、发货频次高等特点,交易双方往往无正式合同、发票等凭证,同时受前述的国检、国税等部门的管理政策限制难以进行进出口报关,因此实际中,跨境电商交易多采用邮包快件进出口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邮寄到消费者手中。此类邮寄物品数据不纳入海关统计,那么电商企业无报关单、合同、发票则无法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在实际交易中,跨境电商通过离岸账户、个人分拆、地下钱庄等渠道实现资金收付和结售汇。
3.监管数据获取不全。从货物流来看,目前电商主要通过邮包邮寄商品,此类商品的进出口未纳入海关进出口货物统计,外汇局无法取得相应数据。另外,通过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报关数据以及跨境电商企业反映的报关情况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报关数据比对,发现海关增设的“1210”数据尚未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采集范围,“9610”数据虽已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采集范围,但存在采集不全的问题。从资金流来看,目前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仅有“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对于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没有对应交易编码,其资金收付通常申报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外汇局无法从资金角度评价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状况。此外,对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主体,目前通过网络跨境购物或对外销售商品时,只要收付汇金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可直接通过个人储蓄账户收结汇或售付汇,超过5万美元时也常采用分拆方式办理,导致外汇局无法获取对应的收付汇数据。
从外汇监管的角度上看,如果通过跨境电商实现的每一笔交易(含进出口报关、收支申报、商品订单、物流、税收、交易对手等信息)都能够关联上企业(个人)代码,则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不仅能够实现对监管对象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的自动识别与预警,还能进一步挖掘企业或个人的主要交易对手、交易商品类别、税收等信息,通过数据可视化技术呈现出以被监管企业(个人)为中心的交易动态网络图,辅助监管,找出异常主体。
三、跨境电商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政策
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商交易零散、小额、频繁的特点,明显区别于一般货物贸易,建议针对跨境电商贸易研究制定相应的收付汇管理政策,打通跨境电商收付汇正常渠道,将跨境电商的货物流和资金流数据较全面地纳入监管。如指导银行对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允许银行依据平台上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审核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为电商办理收付汇、结售汇,而企业无须再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避免了因前置部门对电商通关、税收等限制导致企业无法正常收付汇。另一方面,数据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财富,也是监管部门开展有效管理的核心资源,及时有效地采集和存储数据是建立数据仓库的关键。
目前,我们可利用正在建设中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即“单一窗口”实现数据仓库的功能。公共服务平台为备案电商提供“单一窗口”“一站式”跨境电子商务关务、检务、税务和外汇服务,同时汇集收支、进出口、订单、物流、质检、税务申报、交易对手等信息,并可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全流程查询服务,从而逐步形成信用及风控大数据系统,贯通“关”“检”“汇”“税”“商”等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推动建立“信息共享、互助监管”机制。因此,我们应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货物流的交易数据整合,对接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商务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充分实现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有效采集和存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功能,为交易主体和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和监管支持。
(二)改进跨境电商贸易货物流数据采集,探索数据管理的外汇监管体系
其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的大数据特点,对于外汇管理来说,传统的行为管理和主体管理所构建的单一交易性质、单一交易主体、单一交易行为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手段已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应逐步探索数据管理在外汇管理中的应用。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将企业、个人、金融机构等交易主体更紧密地结合,将服务、货物贸易等交易行为更深入地融合,监管部门间管理政策的不协调问题也更加突出,因此我们需顺应发展,利用互联网、计算机技术收集管理数据,探索数据管理、联合监管,提升管理效能和管理的预见性。如探索建立“关、检、税、汇”的监管数据仓库,将各监管部门采集的交易信息和监管信息集中处理,各监管部门在监管数据仓库的基础上搭建各自易于使用的系统界面,交叉引用多个管理数据集。利用不同数据流之间的勾稽关系,识别出不同维度的风险点,例如宏观维度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与收付汇额走势分化,微观维度的跨境电商进口与付汇差额、出口与收汇差额等,为下一步的微观主体管理和宏观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三)立足监管要求,对跨境电商交易开展数据管理数据管理,即对数据资源的管理。
本文强调的是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即对数据组织、分类、编码、存储、检索、维护等环节的操作,是数据处理、挖掘的基础。在监管应用中,数据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依据监管要求确定数据流标准。充分了解跨境电商业必要的数据清理和数据转化,从而将基础数据转化为适合外汇监管需求的数据流。明确每一种数据流需要采集的关键要素,建立数据流之间的勾稽关系,便于对数据进行深一步的数据分析和挖掘。具体来说,电商平台提供的客户订单信息,关键要素为客户信息、货物品类和数量、订单金额;物流公司提供的货物流信息,关键要素包括收发货人和收发货地址;海关提供的货物通关或备案信息,关键要素为货物品类、数量和金额;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供的资金流信息,关键要素包括收付款人、币种和金额。
二是拓展数据源以全面采集数据。从外汇管理领域来看,企业和个人都属于跨境电商交易的管理主体,因此数据采集应包括企业间、个人间、企业与个人间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资金收付数据以及对应的货物流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