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究竟是何时真正完全回归祖国的?

司法权的丧失,意味着行政权和立法权成了跛脚,也就丧失了一半,这样中国拥有的香港的主权就不完整了,它失去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和立法权也不能完全独立掌控,也就是现实中的实际治权根本得不到保障。没有实际治权的保证,主权完整就落空了,所以这样的香港,还能说是中国人的香港吗?还能说中国拥有香港的主权吗?

问:香港是何时回归祖国的

答:是..........。

本来,这根本不是一个问题,众所周知,自1997年7月1日起,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香港回归祖国的日期是1997年7月1日。这个常识性的问题,是每个小学生毕业生都知道的,小学语文教材上就有“港澳回归、举国欢庆”。

但是,自从2017年2月14日香港法院宣告2014年占中期间对港独分子行使执法权的7名香港警察有罪并于17日宣告7名被告判刑2年且不得缓刑之后,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人们不禁突然大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不知该如何回答才算正确。因为人们此时突然发现,该案的主审法官居然是一个英国人,虽然他有一个非常中国化中文名字的--杜大卫,但这改变不了他本人是效忠英国女王的一个英国人的事实!进而人们还发现,原来香港的各级法院中的法官居然大半都是外国人,比如2016年特首梁振英委任的17名新一届香港终审法院常任和非常任法官中,只有2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15人,均为外籍或双重国籍,占了法官总数的88%以上。

一个国家的法官不是由效忠本国政府,而是主要由效忠外国政府的外国人组成,真乃当代世说新语、海外奇谈!不是我等吃瓜群众孤陋寡闻,而是我等脑洞难开,实在难以理解这一超出常人理解力的变态现实。

至此香港司法体制中所谓“司法独立”其实是独立于中国之外而受控于外国这一令全世界人民不敢相信、令中国人民倍感屈辱和羞耻的严重的殖民回潮现实才开始大白于天下,人民才突然醒悟:原来主权回归祖国20年后,香港的司法权依然控制在外国人手里,中国人在香港至少已经丧失了司法权,这样的香港算回归了吗这样的回归能叫恢复行使主权了吗

有人说,香港是一国两制,香港实行不同于大陆的资本主义制度,所以,香港的司法制度可以与大陆不一样,不必少见多怪。

但是,这个说法并没有回答“香港的主权真的回到祖国了吗”这类问题虽然陆港两地司法制度可以不一样,但本国的司法权也因此必须让渡给外国人吗

换句话说,一国主权究竟包不包含司法权如果不包含,那么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了,大家不用奇怪和气愤,也不用讨论了,还是该干嘛干嘛去,别少见多怪,丢人现眼了;如果包含,那么主权难道与社会制度还有关系吗不同的社会制度难道可以有不同的主权吗这是其一,其二,主权可以和司法权相分离吗一国的主权和司法权可以由不同的国家的人来分别行使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而且要让许多普通的老百姓都明白,用写学术论文引经据典的方式来解释似乎并不接地气,我们还是用老百姓喜欢的方式来说明吧,老百姓喜闻乐见的答疑解惑方式之一就是“有事问度娘”,我们来看看“度娘”(百度)是怎么定义和解释主权的:

1》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权共同构成或者说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对这三权的行使即是行使主权的方式,这三权与主权不可割裂开来;换言之,司法权也是一个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国人民是否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司法权意味着着这个国家是否真正独立了,当一个国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这个权力的时候,这个国家肯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而一定是一个受制于人的殖民地、半殖民或者缺乏独立国格的国家,如1949年10月前的中国和现在的韩国、日本等国;当一个国家全部丧失所有主权的时候,这个国家就不存在了,比如现在就不存在苏联这个国家的主权。因此,主权和司法权自然是不可以分离的,独立国家也不可能分别由不同国家的人来行使同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和主权。

2》主权概念不涉及社会制度,不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有不同的主权和行使主权的不同方式的问题,简言之,我们不能说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是由本国人民行使,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可以不由本国人民来行使,当然也不能反过来说。

现在,我们依据以上主权的定义和含意,再来对照香港的现实,看看香港的主权究竟属于谁吧。

首先必须先要明确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所以香港本身不存在国家主权的问题,香港的国家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香港主权的方式是通过香港人民独立行使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来体现的,因为香港人民也是中国人民,是中国人,所以也可以说中国对香港的主权必须由中国人来行使。

其次,香港它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这个行政区与大陆其它的行政区在社会制度上有所不同,所以称之为特别行政区,但是无论是特别还是普通,本质上都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因此,按理说,这个行政区的主权自然属于中国,主权自然包括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这是毫无争议的,中国的主权由中国人来行使,美国的主权由美国人来行使,这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总不能说英美是同一社会制度,两国又是盟国,所以英国的部分主权(比如司法权)就可以由美国人来行使吧,世界上没有这个道理,也没有这样的国际惯例。

但奇怪的是,作为中国主权一部分的香港司法权居然是由英国人来行使!而且还是在香港回归祖国20年之后的今天依然如此。如果不是因为这次英国法官判决中国香港警察有罪的话,谁也不会相信有世上竟有如此令人难以置信、简直匪夷所思的海外奇谈了!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一个行政区的法官,居然半数以上由忠于外国政府的外国人担任,这在全世界恐怕都找不出第二例(不知澳门是否与香港一样,如一样,则是全世界找不出第三例)。

由此可见,说香港的司法权由外国人来掌控并非笑谈,而是事实。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在香港的司法权就基本上已经丧失了,司法权的丧失,意味着行政权和立法权成了跛脚,也就丧失了一半,这样中国拥有的香港的主权就不完整了,它失去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和立法权也不能完全独立掌控,也就是现实中的实际治权根本得不到保障。没有实际治权的保证,主权完整就落空了,所以这样的香港,还能说是中国人的香港吗?还能说中国拥有香港的主权吗?

因此,所谓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其实只是1997年7月1日那一瞬间形式和名义上的恢复,因为恢复完了主权,这个主权就应该100%归我所有了,有了100%的主权,自然就有了100%的治权,即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就100%归我自主了、外国人不能再染指半分。但实际上,香港的司法权从一开始就被外国人所染指,而根本就没有被我们恢复,自然谈不上归我所有了,丧失了司法权,残缺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保证不了实际治权,我们还能说拥有香港的完整主权吗

因此,在目前不改变香港司法权归外国人所有的实际现状的话,就不能说中国完全恢复和拥有了香港的全部主权,没有全部主权的完整拥有,能说香港已经完全回归了吗

显然不能!

所以,关于“香港是何时回归祖国的”这个问题,模糊笼统的标准答案也许还可以说是1997年7月1日,但如果再深究一下“香港主权究竟是何时才真正回归祖国的”恐怕暂时还真没有一个明确答案。

我们期待着有一个确定的答案,更期待着这个答案能早一天揭晓。

THE END

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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