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不能私有?流传已久的谬误政府税收君主制共和制民主制私有财产

有一句话在中国流传很广,叫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私有。

今天,我来剖析一下这一句话的本质是什么。

权力的本质

权力的本质,就是收税并分配税款,他是以剥夺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也即,权力必然是建立在财产公有制上的。

权力公有与财产私有之间,存在着逻辑上无法回避的悖论。

权力公有是区别于权力私有的君主制,共和制的国家建成理念往往是权力公有,而权力公有必将导致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分配税款。

欧洲国家的征税率通常达到了GDP的50%以上,这些钱哪去了?进行了财富的重新分配,分配的方式就是富的分给更穷一些的人,而众所周知,欧美都有大量的人不用工作,就可以享受税款。

在过去的数千年中,我们很难找到长期执政的君主主动实施让贫富平等的政策的例子。

例如,在欧洲,君主们通常不会将贵族或自己的财富强制分配给普通民众。

这是因为,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中国的大明朝,君主制的基础往往是贵族制和等级制度。

君主本身通常也是最富有的人之一,如果他们实施贫富平等的政策,那就像是在自损其财。

我们可以看到的,真正大规模并且长期推行贫富平等政策的体制,大多数出现在共和民主制建立之后。

共和制的特点是权力属于公众,强调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力的理念,也即权力必须公有。

这种体制下的所有宣传、理念和法律都在强调一切权力归于人民。

在君主制下,虽然有剥夺富人财产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大多是针对地位较低的商人。

当君主剥夺了财产,他们通常不会将其分配给平民,而是用于自己的享用或用于战争。这种剥夺财产的权利几乎是皇家和贵族的专利。

但在共和制下,最高元首不能像君主那样公然把别人的钱放入自己的口袋。这里面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腐败。

在古代君主制下,腐败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一个官员私吞了皇帝的税收,那么受害者是皇帝。

同样,如果税收中有被额外加收的部分(如火耗),虽然民众也受到了影响,但他们更倾向于将额外加收的部分视为损害,而不是本应交的税。

在古代社会,人们对好官的期待主要集中在两点:不额外征收附加税和执法公正。

因此,那些被视为“青天”的官员,是因为他们在执行职务时能够做到这一点。

如果有官员截留了皇帝的钱,普通民众可能会认为这是官员和皇帝之间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太大关系。

然而,在现代国家,对腐败的看法发生了显著变化。

如果官员截留税收,民众通常会感到极度愤怒。

这种态度的变化,部分是因为在共和制度下,人们认为权力和财富应该属于公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或官员。

因此,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都被视为对公共财产的直接侵害。

以越南交通警察为例,即便是在私下接受贿赂以减轻罚款的情况下,人们仍然认为这种行为是腐败的,即使这似乎让违规者在短期内受益。

这是因为腐败被视为破坏了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体系,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人们对腐败的反感,反映了对于权力和资源应该如何分配的根本观念的改变。

在君主制下,税收被视为支持统治阶层的必要贡献。

而在共和制下,税收被视为用于公共利益和服务的共享资源。

因此,任何形式的腐败都是对这种“公共利益”的背叛。

朱元璋对腐败的憎恶,以及他对此采取的严厉措施,可以被视为早期对腐败影响的认识。

在共和制度下,每个公民都被视为对公共资源有一份所有权,因此,当官员滥用职权时,公民会将这视为对自己财产的直接侵害,这和朱元璋视自己为国家财产的唯一守护者的观念是一致的。

也即,在共和制下,人人都视自己为统治者。

在这样的观念下,民众视自己为国家的一部分管理者,有权决定税收的使用,主张“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因此,公众讨论经常围绕着为何官员可以随意使用税收而普通人不能的问题。

在共和制中,官员被视为民众的代理人,而不是统治者。

民主共和的悖论

共和制的理念之下,其实无法逃避一个理论问题。

那就是既然一国范围内可以权力共有,为何不能全世界范围内权力共有?既然加州人可以参与决定得州人的事务,为何巴西人不可以参与决定美国的事务?

人人均是民,如果说所谓“公有事务”,在一个全球化这么深入的情况下,各国国民之间有无数的交易和往来,那民主岂不应该是在以世界为单位开展吗?

支持民主的人,无法在逻辑上回避并解决这个问题。

那假设我们成立一个世界政府,并且宣布,这一政府的理念是世界上人人拥有这一政府的权力,并采取民主制度实践这一理念,会发生什么?

我们会得到一个世界上所有人联合起来的政府。

这个政府的领导人为了让支持者满意和连任,这个政府最有可能决定做什么?

这个政府可能会发现,所谓的西方世界拥有太多财富,而其他地方,尤其是中国和印度太穷了,有必要进行系统性的财富与收入再分配。

而非洲人和东南亚人可能要联合起来,他们说,我们更穷,中国的财富也要分。

看到你可以分美国欧洲人的财产时我们可能要高兴一秒钟,但想到黑人要来分我们财产时,我们可能又要悲伤一辈子。

一人一票,就意味着贫穷的黑人,可以参与决定你的财产,如果这个财产足够多,那他还愿意生产了吗?能合法地抢到钱,我为什么要生产?

你认为印度人拥有合法向你征税的权力后,他会谨慎行事,追求税赋降低吗?

美国现在出现用工荒就是这个原因了,能坐在家里就能分钱,我为什么要工作?

那你能看到的场景,就是全世界均贫。

这一思想试验,并不仅停留在想象中,现实中,欧盟就已然在实践,经济最好的英国和德国,就在为希腊的福利制度买单。

而欧盟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在成员国之间进行财富的再分配。

这也是全世界普遍实施共和制后的一个趋势。

开始于十九世纪下半叶的欧洲与美国,自一战结束以来开花结果的民主化进程所导致的后果是毋庸置疑的。

选举权的持续扩展和成人普选权的最终确立,在每一个国家都做了世界性的民主政府会为整个地球做的事情:它启动了一个看似永久的财富与收入再分配的趋势。

而这背后的逻辑是清晰可见的,那就是:

若人人拥有权力,那为什么不滥用这一权力呢?若人人都是拥有合法抢夺财产的君王,为什么我不使用这一权力呢?

有人说,我身处共和制,但民主不充分,没有选票,所以,我没有分配税款之权力。

不,在没有实施普选的共和制中,人们使用的是舆论工具来实施这一权力的。

比如呼唤扶贫,呼唤免费医疗等等,而任何长期统治必定依赖民众的观念与对统治的服从,所以这些舆论呼吁,也将部分实现选票之功能。

所以,哪怕是没有一人一票的共和制中,也能看到大量的税款分配,这种分配的流向大多流向国民生活中最重要的支出,比如教育,比如医疗,比如住房,甚至是吃饭。

民众甚至认定,政府应该用税款来承担一些较为刚性的基本的生活开支,是一件政府必须要做的事,为什么,因为他征税了。

这一思维方式,也说明其自己并不认为身处君主制中,数千年的君主制时代,哪一个臣民要求君主拿出家里的钱来为他看病呢?

他潜意识中,认定权力为公有,他有一份,才是真相。他批评的独裁专制,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批评税款上的决策权,就如同你参与了一个抢劫团伙,分钱时,你没有话语权。独裁专制,这是一个共和制下特有的批评名词,而非批判君主一人决策。

民主共和制下的道德败坏

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私有,这一句话,其实是前后矛盾的,如果财产是私有的,那你要权力干什么?既然保护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就要尽可能地减少税收。

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人们支付税款只是为了这些税款最终被自己使用,那么为什么还要缴税呢?为什么不直接为自己花费呢?

这种疑问实际上揭示了税收背后的核心原理:在公共权力体系下,很多人支持税收是因为他们希望通过税收获得对他人资源的控制。

权力公有,实际上代表着这一种企图。我也要参与分钱。

权力公有,代表着人人可以成为君王,参与对他人财产的征掠。

在共和观念下,在民主条件下,大众对他人财产之渴望,也得到了系统性的强化。而这是一种不道德,且反社会的想法。

而这种言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认为一切都可以表达。

在共和社会中,这种言论经常可以堂而皇之登上报纸,甚至在会议中公开讨论,比如研究如何向富人征收遗产税,比如公开呼吁如何向有房子的人征房产税。

比如,房产税就得到了某国人民的大力赞扬,催着政府快点出台。因为他们支持的房产税是多套房,而主要的支持者没有多套。

这些支持者不但不脸红,反而自认为道德高尚,为什么?

因为所有征税之目的,都被支持者包装过,那就是要去分配给更穷的人,而帮助穷人在观念上具备道德正义感。

在二十世纪之前的美国,这个道德正义感是不存在的。

言外之意,如果民众要去救,那他们自己会去救,为什么要去政府强制征税去救呢?

今天,美国有部分领域依然保留这一传统,比如无家可归者的救助,大部分是由民间组织去完成的,而不是通过税款。

而那些呼吁要救穷人的人,是真的同情穷人吗?

不,绝大多数呼吁者本身就认为自己是穷人,另一部分呼吁者也并不愿意自己出钱去救穷人,当你反问他们呢,他们说,为什么我要出钱,你政府不是征了税吗?

既然你征了税,那你就必须救,这是你的责任。

而当政府开始加大政府慈善力度时,不可避免就要加重税收,而加重税收进一步强化了他们的观点,你都收这么重的税了,还让我医疗教育花钱?

如此往复,就形成恶性循环,税收呈螺旋式上升局面。

但呼吁税收提高者绝不是呼吁自己的税收提高,大部分时候,他们是呼吁提高别人的税收,他们会说,我才这么点钱,你怎么能提高我的税收呢?

那唯一能提高税收的就是富人了,这样,均贫富就是一种必然。

并且,意见领袖们还用一套话术掩盖他们试图抢劫他人财产的事实,那就是富人加重税收是应该的,他们要有社会责任感。

但有意思的是,即使在家庭关系中,姐姐将家里的钱给弟弟去买房,那也骂为扶弟魔,因为各家是各家,姐姐家没有帮弟弟去买房的义务。

你可以在公共舆论当中看到,大多数人支持两家应该独立生活,弟弟应该靠自己。

所以,在舆论上,呼吁向富人征税,和支持各家过各家的,就形成一道美丽的双标风景线。

亲人间都没有什么社会责任感,但却要一个陌生的富人拿钱出来给穷人花,为何这么双标呢?其目的就是掩盖自己呼吁抢劫的罪恶感。

哪怕古代君王和贵族,要搞一个富人的钱,都不是光明正大地说出要剥夺其财产的几分之几,而是要私设一个罪名,然后抄家没收财产。

而遗产税、免费医疗等等这些试图剥夺他人财产的声音在“言论自由”的特殊保护下公开主张,那么每一种要求都是合法的。一切都可以表达,可以主张,一切东西都可以供人竞夺。

权力公有的后果

权力要公有,这种对税收分配的普遍渴望和参与可能导致一种被称为“公地悲剧”的现象,即每个人都试图从公共资源中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最终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可持续。

在税收的语境下,这可能导致税率不断升高,而最终结果往往是普遍的经济贫困和不平等。

这句话不如修改一下,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扩张。只有制约权力的扩张,才能阻止财产的公有化,阻止税收的上升。

能阻止税收上升的不是议员,而是普遍的财产保护观念。

英国的光荣革命,并不是起于贵族们要参与税收的分配,而在于阻止收更多的税,这才是有进步意义的,因为他们就是税收的承担者。

但在共和民主制的发展过程中,在这种错误理念的驱动下,我们能见到的就是更多人在参与权力,呼吁更多的税收,呼吁更多的政府支出,这种权力公有,正在导致一个结果,私有财产保护程度不断下降。

甚至,我们能看到的现状就是,当代政府征收的税收种类之多,比例之高,远远高于古代君主制政府。

打破旧世界的神权君权统治,当然是一个进步,消灭身份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建立法律人人平等之规则,就不存在市场经济。这是现代社会远比古代繁荣之意义。

但是,这还不够。如何减少税收、减少转移支付、不管他是用于什么样高尚的目的,依然是现代国家经济繁荣的关键。现代民主制,增加了无数的君主,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呼吁税收,决定他人的财产,这是世界的灾难。

长远来说,观念决定世界。抢夺他人的财产,并不能让自己变得更富有,只不过让人类丛林化,但搞笑的是,主张低税的市场派被认为是主张丛林社会,主张高税抢夺他人财产搞福利的人,却自诩为现代文明人。

而这一切,正是打着权力公有,言论自由(人人可以呼吁抢夺财产)之名义进行的。

THE END

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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