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2.0版)

纵观世界文明史,国家主权的含义因时而变、不断丰富。人类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国家主权的内涵外延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农业时代,人类活动空间主要集中在陆地,国家主权的重点在于捍卫领土完整。工业时代,人类活动空间从陆地拓展到了海洋、天空,国家主权的范围也随之延伸扩展。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与人类活动的现实空间高度融合,成为了现代国家的新疆域、全球治理的新领域,网络主权由此而生。

主权国家是开展网络空间活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关键行为体。《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适用于网络空间。实践中,各国都将国家主权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但对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理念和具体做法仍存在不同认识。为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应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秉持网络主权理念,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积极实践。

一、网络主权的涵义

(一)网络主权的权利维度

1.独立权

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治理模式和公共政策,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平等权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共同制定国际规则。

3.管辖权

4.防卫权

主权国家有权开展本国的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并有权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采取合法合理措施,维护本国在网络空间的正当权益不受外来侵犯。

(二)网络主权的义务维度

第一,不侵犯他国。各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另一国关键网络基础设施,或进入与另一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网络系统,不得实施网络监控、窃密或破坏活动。

第二,不干涉他国内政。各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在网络空间享有的生存、安全与发展的权利,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维护其自身网络秩序、安全和发展的权利。

第三,审慎预防义务。各国不得蓄意允许其领土,或在政府控制下的领土或网络设施、网络数据和信息,被用于实施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

二、网络主权的体现

国家主权行为延伸至网络空间,并通过网络设施与运行、网络数据与信息、社会与人三个范畴的国家活动使网络主权得到体现。

(一)通过网络设施与运行范畴的国家活动体现。包括:国家管理和利用境内网络基础设施,以支持信息传播的系统应用、数据和协议;国家维护境内网络基础设施和系统安全,避免非法干扰或入侵;国家参与网络基础设施与系统治理、发展和利用的国际合作。

(二)通过网络数据与信息范畴的国家活动体现。包括:国家对境内网络信息传播实施保护、管理与指导,限制侵犯合法权利或损害社会利益的信息传播;国家遏制境外组织在本国境内捏造、歪曲或散播威胁社会安全的网络信息内容;国家参与数据跨境流动、信息治理和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保护合法网络数据与信息不被侵害;保护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数据与信息不被窃取或破坏。

(三)通过社会与人范畴的国家活动体现。社会与人是指与网络空间相互影响的社会环境与社会主体。包括:国家自主管理本国社会变迁与网络空间的互动,培育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网络主体与社会环境;维护本国独立自主的互联网治理体制,平等参与完善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国际合作;维护和发展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精神,防范民粹主义与孤立主义等妨碍和破坏网络空间国际法治发展的行径。

网络主权体现的三个范畴环环相扣,反映了网络主权活动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尊重网络主权有利于促进网络空间的有序合作,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推动网络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三、行使网络主权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各国行使网络主权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有权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事务,也有权受到他国的平等对待,更有义务平等对待他国。

(二)公正原则

各国应坚持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使其反映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尤其是要维护好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确保网络空间的发展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各国不应滥用自身在网络领域的设施、技术、系统、数据优势地位,对他国行使网络主权进行干涉,或推行网络霸权、网络孤立等不公正行为。

(三)合作原则

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任何国家都难以仅凭一己之力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基于《联合国宪章》所提倡的“善意合作”原则,各国应尊重他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打造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治理体系,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发展。

(四)和平原则

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各国利益深度交融。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和平利用互联网,以和平方式解决网络空间争端。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破坏和平的行动,防止网络空间军备竞赛,预防并打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恐怖主义,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

(五)法治原则

各国应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法治化,共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反对双重标准。各国应完善国内立法,依法行使网络主权,对内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利,对外尊重他国网络主权,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原则,不得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不得从事、纵容或支持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

四、网络主权的实践进程

(一)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已经确认了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

2003年,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通过的《日内瓦原则宣言》就提出“互联网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该峰会2005年通过的《突尼斯议程》强调各国政府在峰会进程中的关键作用和责任。

2011年和2015年,中俄等国在《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中,提出“重申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

2013年和2015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在其报告中指出“国家主权和在主权基础上衍生的国际规范及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国家主权原则是增强国家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性的根基”。

2015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安塔利亚峰会公报》中指出:“确认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国家行为和信息通信技术运用,并承诺所有国家应当遵守进一步确认自愿和非约束性的在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方面的负责任国家行为准则”。

2016年,金砖国家领导人《果阿宣言》重申:“在公认的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和地区合作,使用和开发信息通信技术。这些原则包括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及隐私等。这对于维护和平、安全与开放的网络空间至关重要。”

(二)世界各国也在纷纷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实践活动行使网络主权。

在倡导和践行网络主权原则方面,中国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尊重网络主权是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一项重要原则;2016年通过《网络安全法》,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作为网络空间立法的根本宗旨;2016年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国家主权拓展延伸到网络空间”,并将网络空间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发布《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将主权原则列为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将“维护主权与安全”作为参与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的首要战略目标;中国还在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和开放式工作组、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等多边平台明确主张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

在探索互联网发展道路和网络管理模式方面,越南2018年出台《网络安全法》明确将“相互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作为网络安全合作的基本原则,并详细列举了各种网络禁止行为,包括歪曲历史、破坏民族团结、触犯宗教等侵犯国家主权、利益、安全的行为。欧盟于2020年2月提出“技术主权”,强化欧盟对网络空间的科技、规则和价值的控制力和主导权。

在保护本国网络免受威胁、干扰、攻击和破坏方面,俄罗斯于2019年5月出台《稳定俄网法案》(StableRunetAct),旨在确保俄罗斯互联网资源的自主性与可靠性,在无法连接国外服务器情况下仍能保障俄罗斯网络正常运行。

在保障本国公民在网络空间权益方面,欧盟于2018年5月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予以严格管制,并通过个人数据处理活动的域外管辖权拓展其主权边界。

五、网络主权的展望

二是建立更具包容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框架。网络主权的本质在于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开放包容。倡导和实践网络主权,并不意味着各国在网络空间各行其是、以邻为壑。各国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实践必然会存在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将会长期存在。如何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衡各国主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共享数字时代的发展红利,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稳定,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新命题。

三是合理把握网络主权原则的适用边界。作为一个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搭建的人造空间,网络空间具有多维度、多领域、多主体的特征,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地理边界,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主权行使方式在网络空间也受到较大的冲击。例如,网络空间的内涵和外延仍然在快速延伸和拓展,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行使需要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某些权力仍在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或机构之间转移、调整、适应。面对潜力巨大的数字时代,网络主权的有效维护与准确行使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新命题,需要各方在实践中共同探索。

倡导与实践网络主权,并不否认各国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并不否定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性、必要秩序基础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和创新性,也绝不意味着封闭或割裂网络空间,而是要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希望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下,加强沟通,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协调立场,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制定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国家行为准则,凝聚广泛共识,贡献智慧力量,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

THE END

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中国如何构建网络主权?进而,在揭示“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全球公域”理论的缺陷之后,阐明“基于网络空间主权”治理模式的理据。从本文的第三节开始,我们从政治上的“网络空间主权”转向法律上的“网络空间主权性权力和权利”,一方面梳理网络空间的国内立法权、行政权、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将中国网络空间主权的主张与国际法的制度相互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32633&wd=&eqid=cdebd161000004bd0000000664b608e4
2.论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建立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国国家权力的职能的划分也是根据特定的国情决定的,西方的三权划分法基本上符合权力的特点。孙中山先生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五种权力,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宪法将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下具体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国家元首权、军事权。这些划分显得复杂,但也确是我国政治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4529.html
3.《中国法学》文摘·2016年第1期(二)西方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之发展模式与规律 从西方世界行政法的总体发展历程来看,按照国家形态、公共行政的模式以及政治-法律模式的不同,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先后发展出了“夜警国家”、“福利国家”和“风险社会”三种模式。 1.“夜警国家”模式 “夜警国家”模式又称“法治国家”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行政权具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326.html
4.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 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改革 内容提要: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重对抗关系,为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对抗竞争提供了媒介与载体。产权https://doc.mbalib.com/view/d732ecf2d2bb134cdb236ca30cd1cc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