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解决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2.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新发布的《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准则持续趋同。
1.“风险与报酬转移法”比较抽象,“风险”与“报酬”转移不容易判断。
2.建造合同周期长、变数多,导致收入确认最核心的指标“完工进度”无法精确核算。
3.“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确认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4.在实务中,企业经常通过合约安排蓄意满足“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五个条件或随意调节“完工进度”来操纵利润,因而未能充分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5.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兴产业层出不穷、营销模式日新月异、支付结算方式日益复杂,CAS14和CAS15面临着巨大冲击。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将现行14号收入和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适用范围
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
新旧准则比较
旧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新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案例
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a.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b.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c.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a.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b.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c.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第三十六: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a.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b.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c.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第三十七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a.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第三十八条: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b.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a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2015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废止《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