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合同变更
(1)作为单独合同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应将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处理:
①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②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即按照市场价出售)。
会计处理
原合同继续,变更合同作为新单独合同a+b=a+b
(2)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1),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
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a+c)+b=a+(b+c)
原合同终止,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新合同
(3)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a+c)+b=(a+b+c)
原合同继续且扩大范围(包含合同变更部分)
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1.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商品本身可明确区分)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以识别企业承诺转让的是每一项商品,还是由这些商品组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即合同层面可明确区分,能不能单独卖)
排除掉以下三种情形就可以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即合同中承诺的每一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这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1.可变对价。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多种结果)或最可能发生金额(两种结果)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即交货货物时的现销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
3.非现金对价。
①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收到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
②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其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可变对价);
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则后续股票价格的变动不计入交易价格,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应付客户对价。
(1)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避免虚增收入,虚增毛利),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2)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两笔单独的交易,销售是销售,采购是采购)。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边履约边受益)。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该服务的控制权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比如长途运输服务、咨询服务。(条件一)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条件二)。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代工、定制服务等)。(条件三,其实质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可替代”+“合格收款权”,只是收取违约金不算这种情形)
2.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委托代销安排中,如果受托方并未在企业向其转让商品时获得商品的控制权,则不应在此时点确认收入。
(2)售后代管商品除了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三是该商品可随时交付给客户;
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1.合同履约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2.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1)服务类质量保证
做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
(2)保证类质保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分类
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确认收入标准
主要履约责任
商品价值
主要责任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
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承担
自主决定
代理人
不能够控制
不承担
没有自主价值
4.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奖励积分、优惠券、续约选择权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若提供的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视同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层面不可区分)
情形
①该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该知识产权许可明确可区分。
①时段型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②时点型履约义务→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