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满足上述条件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者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存货;超过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例13-17】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例13-18·合同取得成本】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因签订该客户合同而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支出、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不属于增量成本,因此,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的年度奖金也不是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这是因为该奖金发放与否以及发放金额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包括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个人业绩),并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
三、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和减值
(一)摊销
(二)减值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企业上述第一项减去第二项后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四节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1.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2.按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例13-19·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8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在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28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5000×0.04×80%)
(2)20×7年12月3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82.5
(3)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25(5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
借:主营业务成本20(40×50%)
贷:应收退货成本20
(4)20×8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16(400件×0.04)
贷:应收退货成本16(400件×0.04)
借:主营业务成本4(100件×0.04)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于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客户虽然不能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但是,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
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法定要求一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质量保证期限。【质保期越长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销售商品所必须履行的任务一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13-20·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部手机。该手机自售出起一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此外,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进水)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该维修服务不能单独购买。
本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维修服务。甲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对由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该服务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甲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表明企业的承诺是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该商品,企业为代理人。
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的,应当按照其自行向客户提供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企业为代理人的,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计算的金额确定收入,或者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提供该特定商品的第三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一)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例13-21·代理人】
甲公司经营某购物网站,在该网站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明确获知在该网站上销售的商品均为其他零售商直接销售的商品,这些零售商负责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甲公司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约定,该网站所售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均由零售商自行负责,甲公司仅负责协助零售商和消费者结算货款,并按照每笔交易的实际销售额收取5%的佣金。
1.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
2.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
3.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
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
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
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了额外购买选择权,但客户在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了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即使客户只能通过与企业订立特定合同才能获得该选择权,该选择权也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例13-24·奖励积分】
本例中,甲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00000元,考虑积分的兑换率,甲公司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为9500元(1元×10000个积分×95%)。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具体如下: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
=[100000÷(100000+9500)]×100000=91324(元)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
=[9500÷(100000+9500)]×100000=8676(元)
因此,甲公司应当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91324元,同时确认合同负债8676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
截至20×7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4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仍然预计客户总共将会兑换9500个积分。因此,甲公司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8676×(4500÷9500)=4110(元);
剩余未兑换的积分=8676-4110=4566(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4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4110
截至20×8年12月31日,客户累计兑换了8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预计客户总共将会兑换9700个积分。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
=8676×(8500÷9700)-4110=3493(元);
剩余未兑换的积分
=8676-4110-3493=1073(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3493
贷:主营业务收入3493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一)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
(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例13-25·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一是乙公司合理预期(根据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将实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创作角色及出版包含这些角色的连环漫画等;
二是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甲公司创作的最新角色,这些角色塑造得成功与否,会直接对乙公司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是尽管乙公司可以通过该知识产权许可从这些活动中获益,但在这些活动发生时并没有导致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商品。
(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例13-26】
(四)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例13-27】
六、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对于不同类型的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二)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企业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是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而不是终止确认该资产,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回购价格与原售价进行比较,并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下的原则将该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13-28·售后回购】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双方约定,乙公司在5年后有权要求甲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甲公司预计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将远低于1500万元。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因销售商品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赋予了客户一项在未来从企业取得该商品的权利,并使企业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义务,
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
【13-29·客户未行使权利】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1)销售储值卡: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八、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企业在合同开始日(或邻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通常包括入会费、接驳费、初装费等。
【提示】在合同开始日(或邻近合同开始日),企业通常必须开展一些初始活动,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如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这些活动虽然与履行合同有关,但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还的初始费与这些初始活动有关(例如,企业为了补偿开展这些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而向客户收取初始费),也不应在这些活动完成时将该初始费确认为收入,而应当将该初始费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例13-30·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甲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入会之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
除俱乐部的年费2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会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的入会费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甲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而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所承诺的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
因此,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些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50元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故应当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与收取的年费一起在2年内分摊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