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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

租赁信息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8〕74号

各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金部:

现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6月29日

《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实施细则

为执行《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按《通知》和本细则规定办理;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仍按《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及《<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沪公积金〔2015〕31号)规定(以下简称原租赁提取政策)办理。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申请人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通知》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三、提取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通知》及本实施细则中申请人的提取条件(一)、(二)、(三)、(四)的规定。

四、提取金额

(一)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市公积金中心将不断拓展其他申请渠道,并适时对外公布。

在申请人租赁提取委托期内,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进行定期核验,核验频率至少一年一次,对经核验不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其租赁提取委托。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采用转账方式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内,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上银行名单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七、提取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租赁提取申请

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或者信息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或者信息。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市公积金中心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5、特殊情况处理。如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含特殊字符、账户信息有错误或者存在多个账户,申请办理租赁提取手续的,需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柜面咨询办理,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合并后,再次通过租赁平台提出租赁提取申请。

如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名为外文名、字符数过长或者户名含特殊字符且无法修改,将导致转账失败的,申请人应当至区管理部柜面提出租赁提取申请,由区管理部柜面受理并审核,通过复议方式为其办理租赁提取。

6、异议处理。如申请人对租赁信息、住房持有信息、婚姻信息、提取条件等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至各区管理部提供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由区管理部柜面审核通过的,可继续进行租赁提取代发转账步骤。

(二)租赁提取变更及终止

1、变更。申请人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和月提取额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信息变更。变更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信息已变更。

2、终止。申请人申请提前终止提取的、租赁期内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申请人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包括承租人、租赁地址、租赁期限、租赁金额等信息变更的)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网上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终止。

市公积金中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通过租赁平台获取或者核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持有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信息,如核验结果显示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终止申请人的租赁提取业务。

发生以下情形的,提取转账自动终止: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④申请人租赁合同信息变更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

终止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终止。申请人如需再次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应当在前次业务终止后,再重新通过租赁平台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八、其他情形的租赁提取业务

(一)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租赁提取业务

租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其申请要件、办理流程、提取限额仍按原租赁提取政策执行。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当向区管理部提供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等材料,提取额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租赁提取业务

职工租住经房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认定的符合网签备案或者其他条件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企业的住房,根据企业和职工双方自愿原则,职工可以委托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申请由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提取业务的,其申请流程按照原租赁提取政策,在区管理部柜面集中批量受理,租赁提取限额按本细则执行。

(三)单位集中代办租赁提取业务

单位向职工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者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根据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原则,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的,其申请流程按照原租赁提取政策,在区管理部柜面集中批量受理,租赁提取限额按本细则执行。

(四)尚在委托期内的租赁提取业务及委托到期续提业务

在《通知》及本细则施行前正处于委托期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仍然有效,继续适用原租赁提取政策规定,申请人在委托期内仍然可以按约定的月提取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委托到期自动终止。

前次租赁提取委托到期后,职工需再次申请租赁提取的,应当至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后按《通知》的规定重新申请。在2018年10月1日前,前次租赁提取委托到期的职工,如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仍可按原租赁提取政策规定办理续提业务;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前次租赁提取委托到期的职工,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得办理续提业务。

THE END
1.关于《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运行,更好发挥廉租住房托底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际,市房屋管理局研究修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https://fgj.sh.gov.cn/cslm5/20241209/dd403a80a43b4c54a96a53d3ff932457.html
2.互动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平台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上海市总商会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各街镇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不改变其原有https://www.gslpt.cn/hbIplatformAction!interactivePlatformDetailed.action?articleId=23312
3.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管文库(原现金交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https://bbs.pinggu.org/thread-13418710-1-1.html
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的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市房屋管理局在梳理、总结近年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服务管理措施的优化,牵头制订《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13条,围绕《条例》要求,结合住房租赁平台管理服务内容,从目的依据、职责分工、平台建设、经营主体备案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252395
5.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代理经租企业及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https://sh.news.fang.com/open/46758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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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租赁住房原则上将不设准入门槛:申请没有户籍收入限制而在平台建设方面,2018年3月,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试运行,实现了房源发布、实名认证、合同网签等基本功能,并提供租金查询、金融服务、法律问答等便民服务,上海主要的经济机构和代理经租企业的租赁房源均已纳入该平台,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一体化,为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集中备案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1903011056679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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