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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常见问答

承租的居住房屋,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实际居住,业主能否要求减免相应物业费?

因物业费属于服务费范围,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仍在对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工作(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消毒监测、管理登记),故业主不能仅以未使用为由要求物业企业必须减免物业费。

承租人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或者使用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时应注意什么?

疫情发生后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疫情发生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均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对次承租人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疫情不影响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次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如符合减免租金的条件,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由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法院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法院不会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因疫情防控取消国内旅游和度假安排而不需要租赁当地房屋,能否向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定金?

若出发地或租赁房屋中的任一所在地属于政府强制性隔离范围,且租赁期限与隔离期存在重合或交叉关联性的;或者本人或家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而被隔离治疗(观察)的,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退回收到的定金,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义务。

疫情期间,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出租人可采用何种方式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单方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即可。在出租人催告支付租金以及发通知解除合同时,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并将通知的书面材料妥善保存,以防后续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疫情期间,出租人是否能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和治疗需要而被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造成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租赁价款的,出租人无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被解除隔离措施后仍不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且经过合理宽限期后仍继续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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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运行,更好发挥廉租住房托底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际,市房屋管理局研究修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https://fgj.sh.gov.cn/cslm5/20241209/dd403a80a43b4c54a96a53d3ff932457.html
2.互动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平台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上海市总商会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各街镇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不改变其原有https://www.gslpt.cn/hbIplatformAction!interactivePlatformDetailed.action?articleId=23312
3.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管文库(原现金交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https://bbs.pinggu.org/thread-13418710-1-1.html
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的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市房屋管理局在梳理、总结近年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服务管理措施的优化,牵头制订《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13条,围绕《条例》要求,结合住房租赁平台管理服务内容,从目的依据、职责分工、平台建设、经营主体备案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252395
5.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代理经租企业及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https://sh.news.fang.com/open/46758984.html
6.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今上线试运行,7月1日起施行租赁合同网签今天,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www.shzfzl.gov.cn)启动上线试运行,平台功能全部建成后,将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一体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今天同时公布,明确:上海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https://www.jfdaily.com.cn/wx/detail.do?id=8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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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印发《奉贤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人才安居租赁房源经认定后,由区房管局纳入本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可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及居住登记;公用事业企业对经认定的人才安居租赁房源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积极探索在住房租赁中引入保险机制,保障租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办、各公用事业单https://www.sgst.cn/doc/6f9004f70bdd3823e458be7f234295c0
9.上海租赁住房原则上将不设准入门槛:申请没有户籍收入限制而在平台建设方面,2018年3月,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试运行,实现了房源发布、实名认证、合同网签等基本功能,并提供租金查询、金融服务、法律问答等便民服务,上海主要的经济机构和代理经租企业的租赁房源均已纳入该平台,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一体化,为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集中备案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1903011056679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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