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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下“受众商品论”的再审视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
作者|陆茸葛浩阳
内容提要
斯麦兹提出的“受众商品论”在平台经济下成为不少学者进行互联网平台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经典分析框架,然而,他们往往未对该理论本身进行详细考察,也未对其使用的适用性进行反思。为此,本文试图对该理论从传统媒体时代到社交媒体时代的产生、发展与争论展开梳理与评析,并对其在平台经济中采用的变体“互联网产销者商品理论”进行批判性分析,指出由于斯麦兹等学者没有把握好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从而使该理论本身存在一种逻辑循环且缺乏历史客观性,因而采用其进行互联网平台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学者,往往难以正确揭示平台经济中的生产关系。我们不应盲目照搬该理论的理论逻辑和观点,而应回归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中去。
关键词
平台经济传播政治经济学“受众商品论”
“互联网产销者商品理论”逻辑循环
正文
一、研究背景
正如学者邱林川指出的:“今天的互联网就像当年的大西洋,它是资本的场域、剥削劳工的场域,也是社会的场域、抵抗的场域和阶级形成的场域。”随着平台经济的崛起,国内外政治经济学学者对平台经济中劳动与资本、价值与剩余价值、剥削与抵抗等维度的考察正全面展开。其中,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广泛使用达拉斯·斯麦兹(DallasSmythe)提出的“受众商品论”(audiencecommoditytheory)这一经典分析框架,将互联网平台视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受众商品论”使“受众”或“用户”成为平台经济中的活跃主体,为互联网平台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开辟了独特的理论视角。“受众商品”、“受众劳动”等概念也高频出现在当前国内外互联网平台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文献当中,正如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文森特·曼泽罗尔(VincentManzerolle)指出的,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在“2000年中期以来兴起的对web2.0的新实践和广泛称赞中,重新获得了重要意义”。
我国学者在进行互联网平台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也常常使用传播政治经济学“受众商品论”中的“受众商品”、“受众劳动”等概念。不少学者认同传播政治经济学学派的理论观点,认为平台中的“受众”或“用户”为平台进行了生产“受众商品”的“受众劳动”,并创造出价值和剩余价值,受到了平台的剥削。但是,他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术语、观点的同时,往往未对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即“受众商品论”本身进行详细考察,也未对“受众商品论”在当前平台经济中的适用性进行反思。因此,笔者尝试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传播政治经济学“受众商品论”的产生、发展与争论做出一个梳理与评析,以期使我国学者进一步了解“受众商品论”的理论内涵与理论限度,并更好地开展我们自身的互联网平台政治经济学研究。
二、传统媒体时代: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及其发展
斯麦兹“受众商品论”的提出,始于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盲点的思考:“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分析忽视了大众传播体系的政治和经济意义……马克思主义者和那些援用马克思主义术语的激进社会批评家们往往将大众传播体系的意义定位于其生产‘意识形态’的能力,他们认为,意识形态这种看不见的‘胶着剂’使资本主义得以成为整体……然而,对于马克思主义者而言,这种解释无法令人满意。对于唯物主义者来说,研究大众传播体系首先应提出的问题是,大众传播体系‘对于其服务的资本发挥了哪些经济方面的作用’,并尝试解释大众传播体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中的角色。”简而言之,斯麦兹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在于对大众传播体系发挥的经济功能的忽视。
第一,斯麦兹的理论仅仅对“受众商品”或“受众力商品”的交换价值进行阐释,而缺乏对其价值本身的说明。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其中的人类抽象劳动,它只有通过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才能得到表现,即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并且,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只能由商品的价值本性来决定,而不是相反,“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表现方式产生。但是,这正是重商主义者和他们的现代复兴者费里埃、加尼耳之流的错觉,也是他们的反对者现代自由贸易贩子巴师夏之流的错觉。”在这里,斯麦兹似乎有着与“重商主义者和他们的现代复兴者”或“现代自由贸易贩子”之流同样的错觉,认为“受众商品”的价值本性产生于其价值表现,因而仅仅对“受众商品”的交换价值进行论述,而忽略了对“受众商品”价值和价值量本身的讨论。
之后的许多学者意识到了斯麦兹理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并试图做出修正。他们沿斯麦兹提出的理论思路,从探寻大众媒体生产出的“商品”出发,同样指出大众媒体能够生产出一种“受众商品”,但他们对“受众商品”的界定与斯麦兹有着根本的不同:斯麦兹将“受众商品”界定为“受众力商品”,“受众力商品”的使用就是“受众劳动”,“受众力商品”是先于“受众劳动”而存在的;之后的学者大多放弃了斯麦兹将“受众商品”界定为“受众力商品”的尝试,而是将其作为“受众劳动”生产出的商品,作为“受众劳动”的结果而存在,即“受众劳动”生产出“受众商品”。如此,上述斯麦兹理论中的两个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受众劳动”成为了生产商品的劳动,能够生产出“受众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受众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也得到了说明。但在接下来的考察中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理论构造方式也存在诸多不足。
此外,学者艾伦·米汉(EileenR.Meehan)还注意到了收视率的作用,提出“收视率商品”概念。她认为,在传播领域同时存在信息商品、受众商品和收视率商品这三种商品。它们没有一个是错误的,但没有另外两个,其中任何一个商品单独来看都不是完整的,因此需要探索一个整合三个商品的解释框架。
三、社交媒体时代:商品化的究竟是什么?
有学者认为,社交媒体平台中用户的这一特征,挑战了斯麦兹“受众商品论”中“电视媒体强迫观众观看”的假设,而这种“强迫性”正是受众的观看成为劳动的前提。但更多的学者认为,用户主动创建和发布信息,恰恰证明了他们在消费平台内容的同时也为平台进行了生产活动。例如,尼克尔·科亨(NicoleS.Cohen)指出,用户在消费社交媒体平台免费服务的同时为平台生产出了绝大部分内容和文化生态;大卫·比尔(DavidBeer)和罗杰·伯罗斯(RogerBurrows)指出:“Web2.0的关键特性可能是,用户在生成和浏览在线内容时,参与到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比如标记、博客、发布和共享。”因此,许多学者将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发展到了社交媒体平台中,认为用户为平台进行了“受众劳动”并生产出“受众商品”。但是,不同学者对“受众商品”具体内涵的界定有所不同。
四、福克斯的“互联网产销者商品理论”
福克斯的“互联网产销者商品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DigitalLaborandKarlMarx)中。福克斯认为,传播媒介为大众提供了文化消费和社会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是一种创造利润的方式。他将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与马克思的理论相融合,将用户作为一种生产者引入社交媒体平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创造中,试图对社交媒体平台中的生产关系进行全面考察。
其实,在福克斯的理论中,用户为平台创造出的“受众商品”一直是二重物——“互联网产销者商品”或“数据商品”。福克斯虽然将斯麦兹的“受众商品”发展为了社交媒体平台中的“互联网产销者商品”,但他没有对“互联网产销者商品”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它是指用户自身作为一种商品?还是指斯麦兹意义上的“受众力”?亦或“受众注意力”?这是需要继续追问的。同时,在“互联网产销者商品”的旁侧,福克斯引入了一种新的商品——“数据商品”。与抽象的“互联网产销者商品”不同,“数据商品”是一种更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商品。笔者认为,福克斯在这里已经触及到了一定的客观事实,即用户数据已经成为可被互联网平台收集、分析并出售的新的商品,它对于研究互联网平台中的生产关系十分重要。但是,由于福克斯难以摆脱传播政治经济学“受众商品论”这一理论传统的束缚,使得他在抽象的“互联网产销者商品”与具体的“数据商品”之间徘徊,并最终找错了“数据商品”的真正生产主体,从而未能正确揭示社交媒体平台中的生产关系。
五、结语
笔者认为,传播政治经济学“受众商品论”的分析之所以陷入“罗生门式的表述”和“沦入话语的纠缠的陷阱”,是由于其理论本身存在一种逻辑循环。正如胡斯指出的:“受众商品论”中存在一种逻辑循环,如果价值是从某种活动中明显地产生的,那么人们倾向于从商品源头寻找它;反过来,任何能被描述为商品的东西,一定是由某种生产劳动产生的结果。的确,许多使用“受众商品论”的学者正是陷入了这种逻辑循环构造之中:在大众媒体的价值创造过程中,必定存在某种商品,即“受众商品”;“受众商品”必定是由某种劳动创造的,即“受众劳动”。
如今,面对信息技术的突破式发展,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能够生产出一种实实在在的可被认识的商品——数据商品。福克斯等学者通过将数据商品纳入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分析,算是为这种逻辑循环找到了某种客观现实上的突围,但又由于他们难以摆脱对“受众商品-受众劳动”这种逻辑循环路径的依赖,导致其最终未能找到数据商品的真正生产者,也未能正确揭示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中的生产关系。因此,我们对互联网平台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不应盲目照搬传播政治经济学“受众商品论”的理论逻辑和理论观点,而应回归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