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洗钱业务场景下,一类较为重要的客户身份为政治公众人物,即PoliticallyExposedPersons(PEPs),在不同法域及规定背景下也称为“政治人物”“外国政要”等。FATF[1]对政治公众人物的定义为:“政治公众人物是指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2]。在《FATF40条建议》[3]的第12条建议中,对于义务机构应当对政治公众人物在常规客户尽职调查外还需根据具体风险评估情况特殊采取的其他反洗钱风险控制措施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一、“政治公众人物”监管规定发展趋势解读
(1)香港特区修改“政治人物”定义
2022年6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报刊登了《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于7月6日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在本次《条例草案》的杂项修订中,立法会拟对“政治人物”的定义进行修改,将原本描述政治人物定义之(a)段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担任或曾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改为“在香港以外地方担任或曾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即:“此前如果个人是在大中华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外任职才被视为政治人物。修订以后,凡在香港以外担任或曾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都将被视为政治人物。”[4]除了这一修改之外,《条例草案》还另行引入了“前政治人物”的概念。
上述变动主要体现了“政治人物”概念在地域范围划定上的扩张,更是香港监管对于收紧涉及贪污、贿赂犯罪下游洗钱风险的递补措施,未来草案通过并施行后,将直接使得内地、澳门及台湾三地诸多具备政治身份的人在香港进行资产流动、资金交易时受到更为严密的监测及督管。
(2)FATF对于“政治公众人物”概念的拓宽
(3)对于内地政治公众人物反洗钱监管的趋势探析
对于FATF扩大政治公众人物监管范围的这一趋势,内地监管机构也在逐步跟进和回应。在2007年8月生效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即引入了对于“外国政要”应该采取的反洗钱措施,并在后续对上述管理办法的一系列复函中,对“外国政要”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之后,2017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中,进一步引入了“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前文所述“国际组织政要”)的概念,对于内地监管政治公众人物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扩充,但并未将“本国政要”的概念一并引入。直至2022年新颁布的1号令(《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里也只采用了“外国政要”以及“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范畴,尚未把“本国政要”纳入进内地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之中。对于这一概念的沿袭,反应了内地监管机构对该问题的一贯态度。
二、实操中政治公众人物所涉反洗钱风险问题探究
(1)缺少政治公众人物名单指引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37号):“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对金融机构获得外国政要名单的渠道作出强制性规定。”不仅如此,截至目前,我国也尚未形成官方的政治公众人物监管名单或监管指引,故目前金融机构的普遍做法主要是根据客户尽职调查阶段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辅以名单监测系统中置入的外国政要名单实施核查。但囿于客户信息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名单监测数据库本身信息抓取范围的有限性,对于政治公众人物身份的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主要体现在信息获取和核查阶段不可避免将会面临一定的网络监管限制、语言壁垒、公开信息的分散性、滞后性以及权威性较弱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现阶段尚没有较好的自动化手段可以直接克服这些问题,为金融机构完整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义务带来不小的挑战,不过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采用更多公开渠道信息相互交叉印证的方式或者设置科学有识别性的标准来尽可能收紧此类风险敞口(包括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2)外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双重要求
(3)政治公众人物的概念解释
尽管现阶段“本国政要”的概念还没有正式引入内地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但是从实操角度来看,对于政治公众人物的范围进行划定是无法避免的。综合风险防控、人事变动、名单更新维护以及金融机构履职实际情况等诸多限制条件,我们理解,立法机构在制度引入初期可能会优先选择遵从现有FATF所采用的制度搭建模式,也就是说,通过设置一定的标准来划定政治公众人物范围的识别方式很可能将被采用。
根据现有内地规定对于政治公众人物概念的定义及解释,很难从中划定一个相对清晰的甄别范围。如2017年的235号文对政治公众人物定义的解释为:“本通知所称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及有关国际标准确定。”但从中也可见内地监管机构向FATF标准看齐的态度,而就对FATF标准进行本土化适用的难点而言,主要有两点:
(1)自身作为政治公众人物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第三章“反洗钱义务”这一章节中,为个人设置了与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相对应的配合义务以及作为个人应当单独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7]:
A、当政治公众人物以个人身份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时,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如实披露自己的政治身份、家庭成员以及密切往来关系(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亲属,以及通过工作、生活等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
B、在涉及以提供商品或服务目的,不通过金融机构而以现金方式收付超过规定金额的现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C、妥善保管和使用金融账户及其他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防止其为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D、对涉及恐怖活动、恐怖主义融资、金融制裁名单等风险的对象采取特别的反洗钱预防措施,不与其发生任何交易。
政治公众人物作为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个人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上述义务。
(2)作为政治公众人物需面对的金融机构检视程序及风险
结合1号令、235号文、164号文等各类规定,政治公众人物在金融机构开户、发生一次性交易、投资赎回产品等时,将面临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的检视,包括但不限于:
A.核实政治公众人物身份(也包括政治公众人物的配偶子女、关系密切人等),并根据其身份性质确定内部风险评级及后续控制措施,政治公众人物可能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多轮调查与问询;
C.在业务存续期间进行持续监控,并可能对业务开展做出差异化要求,如发现风险事项的,可能将触发预警、监管汇报、临时管控等事件,甚至可能产生链式反应。
四、政治公众人物投资NFT洗钱风险浅析
(1)NFT概念简述
从权利属性的角度来看,NFT的原理可以简单描述为将图像、音乐或者文件等的信息通过哈希算法转化为长度固定的字符节叠加拥有者的身份信息,最终形成一个整个区块链均承认唯一所有权的不可替代令牌,这种“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即NFT的非同质化体现。有别于虚拟货币的可分割性,对NFT而言,其令牌所基于的底层图像、音乐等文件无法进行拆分或相互替换,也正是因为其并不具备这种可替代性和可分割性功能,因此不能像虚拟货币一样直接作为支付和投资的工具,也因此根据FATF在2021年10月更新的《对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商的风险指引》,NFT通常不被看做虚拟资产的一种,而更多的被视为一种收藏性质的电子藏品[8]。
(3)投资NFT的洗钱风险及政治公众人物投资注意事项
尽管目前内地暂未有明确的监管规定出台,但三会的该份倡议书已经明示了未来监管的思路和态度。一方面在NFT创建与发行环节就严格遏制底层商品和发行阶段的融资倾向,另一方面掐断NFT在二级市场的集中交易渠道,限制NFT的流通性,同时禁止以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结算工具并加强交易过程的实名认证等反洗钱流程。几重防线把NFT市场严格框在了文创产业数字化的大语境中,使得现阶段内地NFT交易中的洗钱风险相对可控。
结语
[注]
[1]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即“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FATF”,全文简称“FATF”)
[2]参见FATF《Guidance:PoliticallyExposedPersons(Recommendations12and22)》(即《关于政治公众人物的指引》,于2013年6月发布),第3页。“Apoliticallyexposedperson(PEP)isanindividualwhoisorhasbeenentrustedwithaprominentfunction.”
[3]参见《InternationalStandardsonCombatingMoneyLaunderingandTheFinancingofTerrorism&proliferation》(即《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全文简称“《FATF40条建议》”),第16页。
[4]参见香港《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摘要。
[5]参见《Anti-moneylaunderingandcounter-terroristfinancingmeasuresPeople’sRepublicofChinaMutualEvaluationReport》(April2019)第7页。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35条至第38条。
[9]合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