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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完整版)

《导论》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为社会实践服务

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

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

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

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是一定

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

的理论依据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

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

士多德

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

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

迪斯蒂努斯

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

绳墨也”

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律学"是一种

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

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

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

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

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

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

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

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

主张法治一一“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

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

学派

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

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

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

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

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

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

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

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

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

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

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

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L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

系的要求而已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

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一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

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

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

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一一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

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

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

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

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

理解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

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

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

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一.必须使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

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一一

(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

(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

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的概念》

1.客观法一一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

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一一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

法权利

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

法、正义法、应然法)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

法、国家法、实然法)

《法的本质》

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

的生活关系

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

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

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

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

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

5.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6.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7.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8.某些社会法并不一定全部带有"阶级性"

9.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得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才能转

化为国家意志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一一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

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思想、信仰出了问题只能通过教育来解决,法律无能无力

思想自由附带的是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

论自由)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一一

国家认可的法:习惯法

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

③法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一一法属于“应然〃的范

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

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一

道德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违反道德

者通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

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

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要素》

1.法的概念一一在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是:它是

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

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

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2.法律规则一一

①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

设)②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③法律后果

(含否定式和肯定式后果)

从性质上看:

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

为的规则("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严禁")

规则,具有任意性("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的干

涉"、"不受.…的侵犯")

权利义务复合型: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

则,一方面被指示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

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

①委任规则一一指示国家机关修改、制定或废除法律(分强式

和弱式)

②组织规则一一确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指示国家机关执行

某一方面的国家职能,或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调整、改革等(宪法

第三章)

③审判规则一一指示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审判职能(《人

民法院组织法》和各诉讼法有关的证据的收集、鉴定和使用、审判程

序、国家强制力的使用等规定)

从形式特征上看:

④规范性规则一一明确、肯定和具体的额,且可以直接适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⑤标准性规则一一有关构成部分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

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从功能上看:

⑥调整性规则一一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

行为模式(在调整性规则存在的情况下,遵守调整性规则是能够从事

这些规则所调整的活动的充足条件。在规则制定出来前,行为已然

存在)

⑦构成性规则一一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遵守

构成性规则是能够从事这些规则所调整的活动的必要条件)

——法律原则

3.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

定性原理和准则

4.法律原则指导和协调者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调整机制。尤其是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执法机

关和司法机关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

的解决方法

5.原则:

①政策性原则: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

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

②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

承认并奉为法律的公理

二者区别:

①政策性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社会问题不同,政策性原

则就不同

②公理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等持久的道德价

值,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政策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功利(利弊

比较)而允许差别对待和变更

6.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

是被违反。

但法律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性首先表现为,原则

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人

不得从其错误中获利〃

②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

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一个理由不会因为在某一情

况下其他理由占了上风,就不再是一个理由

《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

一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1.社会契约说: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

之中,靠自然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由于自然状态带有某种不便,故

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法律本身即社会契约的具体化

一一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2.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一一私有制所引发的利

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最终使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

空间,社会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

的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3.这种〃现实的〃和“具体的”人,其行为固然也受他们思想的导

引,但是,归根结底,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都是由他们所处的具体历

史发展条件和社会关系来决定的

4.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共同的行为标

准。这使什么是共同利益,什么是个人利益很难再有一个完全一

致的答案。原有的氏族习惯靠社会的共同确信来维系,而现在原

有的习惯哪些应予以保留,哪些应予以改变,哪些应予以变革,已

经不可能形成共识

一一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5.法产生的标志:

①国家的产生

②诉讼与审判的出现一一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

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否则,任由

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

态下保持必要的秩序

③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一一法律规范要对各种行为加以明确区

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什么行为必须做;

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

律关系主体

6.法律的发展规律:

①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

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②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

一般调整的过程

③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

法的长期过程

④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分化为各自相对独

立的规范系统

⑤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法也将消亡。到了共产主义

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成为历史

的遗迹,法因此也会随之消亡

一一法的历史类型

7.先进的生产关系取代落后的生产关系,随之先进的法律制度

取代落后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自发地和毫无阻力地实现,而必须

借助于社会革命的推动

8.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

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

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①法律渊源不同:一者包括司法判例,一者不包括

②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的传统,习惯于用

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

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对某一问题作

专门的规定

③法官权限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

规定来审判案件,法规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

制,因而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

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

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

④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

纠问程序的特点;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

制,即由公众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

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这种抗辩

制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前者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

(判决),后者负责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

无罪)

10.契约自由原则从形式上看给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

会。但是,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来说,它只是意味着决定

把劳动力出卖给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

力、必须接受剥削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

《法律的价值》

——马克思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论

1.价值并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现象,每一个社会和每一个社

会阶级都有着自己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所处的历史时

代背景决定了价值的历史性,而同一历史阶段的人所处的阶级地位

又决定了价值的阶级性

——法律价值的基本特征

2.一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另一方面,法也必

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这是任何一个社会中的法都首先必须承担

的,它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基础

3.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

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

3.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同一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

段发展的

---法与秩序

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5.在人类的社会生活领域,秩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大体上存

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

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基本社会因素

6.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

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7.法律既是一定经济秩序的内在需求,同时又是一定经济秩序

的体现,法律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摆脱偶然

性和随意性,并使之逐渐地趋于稳定并获得相应的连续性

一一法与自由

8.自由表示人在意志上对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对

自身活动和行为享有独立自主权,不受他人的妨碍

9.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是反对别人的自

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

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10.消极自由:一般表现在私权利领域,它是指个人的生活

选择不受公权力的干预,但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在就业、医疗、

住房等领域,受到政府的干预

积极自由: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

1L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

施一样

12.法律采取方式来保障自由:

①国家合理使用权力

②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

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③法律禁止主体自身放弃自由。一些基本的自由任何人都绝

不可以放弃,放弃这些最基本的自由不仅损害具体主体的自由,更

是对人类尊严的否弃

④法律为各种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没

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也没有自由

——法与平等

13.形式平等:不考虑主体本身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

实的具体情况而适用同一评价标准,也就是无差别地同等对待

实质平等: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

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标准,也就是有差别

地不同等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

真正同等对待

14.平等与差别有条件共存。从人的共性和特殊性角度来看,

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

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的和社会的各种差

异,因此,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

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15.法律责任是主体不适当地行使其法律权利和不履行或不恰当

地履行其法律义务而带来的后果一一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

一一法与正义

16.实质正义指的是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

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的结果的正义

程序正义则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

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

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7.人的主观意志,即使是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也必须服从于正

义的价值准则和评价标准,以此进行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

性的规范建构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

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就是说只有能产生法的效力的规范,才有

可能成为法的渊源

2.在伊斯兰国家,《古兰经》仍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伊斯

兰法和习惯法仍占有重要地位

——法的渊源的种类

3.法的渊源(成文法):

①宪法

②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国际法

4.法的渊源(不成文法)

①习惯法

②判例法

③惯例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5.公法与私法:

一般来讲,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

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

法、婚姻家庭法

6.实体法与程序法:

①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

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

②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

总称

——法的特殊分类

7.普通法与衡平法

①普通法:所谓普通,即“普遍适用”之意。其初期目的就是

用普通法抵消和消除地方政治势力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其主要表现

形式是判例法

②衡平法:所谓“衡平",即公平正义之义,它产生的直接原

因是为了补救和纠正普通法因内容和程序的局限而出现的不足和不

8.固有法和继受法(按照法的渊源关系)

①固有法: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

法,或是成为他国或后市法律摹本的法律

②继受法: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9.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按照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法的效力》

一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1.法之所以存在和发生作用,就在于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效

力,在于它通过其效力来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2.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

3."法的约束力”的含义很广,最核心的是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既包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人们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也包括对

当事人合法行为的一种指引和保障,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把"约

束力”等同于"强制〃

4.法的效力的认识:

①强制与保障

②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是因为法有其功能和价

值。人是法的价值的落脚点,在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

③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和保障力

5.法的实效:指发产生了法期望的实际效果

6.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

①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

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

②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

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

法的实效则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

——法的效力范围

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②法的终止:

法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而使旧法在事

实上被废止

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起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

用的问题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

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2.法的空间效力

①法的空间效力: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发生效力。法

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有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

②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

A.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一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

B.我国局部地区有效一一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即地方政府章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

条例与单行条例

3.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

则、结合主义原则(属地原则为主,又结合了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4.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惯例和两国签订的有

关协定予以妥善解决

5.对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和中国公民的犯罪,依

我国刑法规定应判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

法,但按犯罪地的国家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一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国家机关-各个部门也算主体)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家机关)(①指在适用对象上,

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的法,优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的

平时和一般地区的法)(一般与特别是相对的)

5.法的效力冲突: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遇到上述同样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遇到上述情

况,由制定机关裁决

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

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

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裁决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常委会裁决(如委托广东人大制定法律)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不能从其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的精神的一般

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

2.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种类,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

内容

3.法律关系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必然包含着法律形式的

方面,又包含着社会内容的方面;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意

志关系的属性,又有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制约的属

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6.法律关系参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都要

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律关系参加者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同

时也是国家实现法律的行为

7.这种具有契约形式(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法

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8.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

体能做的和应该做的行为,它并不是现实的行为,而是在假定

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设定主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并不表明主

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和义务

②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则是现实的,法律规范

所假定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而使主体之间产生实际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③如果一方的权利不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联系在一

起,就不可能有主体的权利

——法律关系的种类

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①一般法律关系也可称为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

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公民、法人、国家机

关、诉讼法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院、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②具体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现实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

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①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

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

此,它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

②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

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相对法律

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关系,所以又称为创

设性的法律关系)

3.调整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①调整型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

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

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

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

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③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

国家拥有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④调整型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保护

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

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

律关系

4.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①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为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

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②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为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

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

定的,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

系的主体的区别

2.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是由

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具有外在的独立

性,不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且具有一定的

自由意志。这种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反之,如果依附于其他主体而没有外在的独立性,则不能成为

法律关系的主体

2.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

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

上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是主体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

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自然人

②组织

③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现象都能成为法律关系的

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

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反之,即使一种客观现象能满足主体利益,但这种利益得不

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

②非物质财富

③行为和行为结果(物化与非物化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

的内容

2.第一次转变:所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初始

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

而产生出来的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需要,它们不依赖法律的存

在,反之法定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应有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由于

应有权利和义务上升为法定权利和义务,使这些权利和义务获得了

社会普遍承认和国家的保证

3.第二次转变:当法律规范在实施的过程中转变为具体法

律关系时一,权利和义务由抽象变为具体,法定权利和义务转变为具

体主体所承担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①法律权利的特点是:

1)权利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但法律

规范不能任意规定法律权利

3)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

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

的社会内容,而权利则是实现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5)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

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

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

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

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利益

而自己从事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对世权、绝对权)和义务人的

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表现出来

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

某种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和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

请求完成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表现出来,即权利人利益的满足需要

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2.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以国家要求违法者接受

法律制裁的权利和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表现出来

在调整性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

完全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3.在隶属型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有

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而承担义务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出于从属、服

从的地位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一个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

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包括多种含义:

①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

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②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

权利

③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

①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②权利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③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一一法律事实

1.行为和事件

①行为: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

律事实

事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②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

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事件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

相对事件: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事件,但它的出现在该

法律关系中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死亡可能由于自

然死亡,也可能由于凶杀所致

③依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法律事实,对于由行为人直接引起的

法律后果来讲属于行为;而对不是行为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

来讲则是事件。例如,交通事故,对于由肇事者所直接引起的保

护性法律关系而言是行为,肇事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

于交通事故而死亡,从而使死者与生前所在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

言,则属于相对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①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

现,如果不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

②否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现象,

如果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①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

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

生法律后果的情况,如国籍、婚姻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①单一的法律事实:说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

象出现,如出生是建立父母与子女间法律关系的单一法律事实

②事实构成:有些法律关系则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

律事实,在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的系统。如我

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

岁、拥护宪法并具备相应学历等条件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界定

1.法律行为的含义

①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特别的含义,它指的是行为

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②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

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意义

①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

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

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

我时所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

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②当然,法律调整并非与思想、意志无关,因为任何法律上

的行为都是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或表达。在对行为

的法律调整中,意志是一个根本的内在因素。只有在无行为表现

的情况下,纯粹的意志才不是法律考虑的对象,因它已与现实分离

---法律行为的特征

L法律性

①此处的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也就是

说,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②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或消灭

③并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任何自由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比

如,一个人的日常休闲、读书。体育活动、交友、恋爱等,是不受

非法干涉的,从这意义上说这些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人们

通常也会说"我有权这样做"。但非常明显,以上这些行为都不会产

生法律后果,所以它们不属于法律行为

④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国家强制力保证

2.社会性

①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

影响或社会效果

②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③法律调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法律不调整

④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并不是纯粹是个人问

题,而是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社会发展,这就是义务教育的社会性的

根据

3.意志性

①法律行为的意志性:指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是人们在

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意志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中介。意志

意味着人们能够辨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L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①有人认为凡是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合法

的,其实这并不正确,因为合法行为有其严格的含义。从事不禁止

的行为,只是属于不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在不

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

行为(非法律行为)

2.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①有效行为: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

后果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法律后果是对行为的肯定

②无效行为: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

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也可以

说,这种行为对于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来说不能发生效力

③理解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1)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

言的。无效行为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

法律后果。比如,盗窃不能取得盗窃者期望的财产所有权,但会

2)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

为,最终会归为有校行为或无效行为

3)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比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意思内容有重大误解合同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

3.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是否依意思而产生)

①表意行为: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比如,缔结契

约的行为即为表意行为,其法律后果,即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

容是由双方的意思设立的

②事实行为:法律后果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

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

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比如民法上的先占(先占是指以所

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4.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

①积极行为: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

为,又称作为,如以口述或书写的方式表示意思,提供劳务,交付

物品等

②消极行为: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

为,如负有保密义务者不泄密

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行为生效是否须持有特定形式要件为

标准划分的行为)

①要式行为: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的行为,如婚姻、不动产所有权之转移、票据之转让等

②非要式行为: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

的行为。如一般货物买卖合同,可以书面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

可以电子信息形式约定,表意一致即为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

公法领域的行为一般都是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一般存在私法领域

6.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行为发生效力的主体)

①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行为,比如行

政决定、司法判决、公民放弃财产所有权、放弃债权等

②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为多方行为,

比如合同、缔结婚姻等

7.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①个人行为:体现单个自然人意志的行为

②组织行为:体现组织意志的行为

③在理解组织行为时不能忽视组织的法律主体属性,因为有些

行为虽由人群作出,但仍属个人行为。比如,犯罪组织所组织实

施的犯罪行为,仍是个人行为;游行的人群发生冲突也是个人行为

④有些行为看似是个人作出的,但仍是组织行为,如独任法

官作出判决就属于组织行为

《法律行为结构》

---法律行为主体

1.法律行为主体是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由法

律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但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能否成为法律行

为主体或成为哪一类法律行为主体,则是由法律规定

2.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

为能力或责任能力。比如,婴儿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

是法律行为的主体

一一法律内容的内在方面

1.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①行为认知是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它的

内容是知识性的,即知道自己做什么,如何做,将产生什么样的后

果。任何法律行为都以一定认知因素为基础,认知状况是法律确定

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以及是何种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

②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体现:

1)行为主体的意志能支配自己的行为而不受自身其他因素的制

2)自身意志不受他人强制,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2.动机

①人们的行为都是由动机推动的。动机是推动人们作出某种

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

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

动起来"

②动机是引起行为发生的因素,但由于它通常深藏不露,因

此,法律在调整行为时更多地是考量行为的目的而不是动机因素,

只是在调整某些行为时才将其作为考量因素

3.目的

①与自然界运动的情形不同,“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

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

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

②动机是深层的,而目的是外显的、直接的;动机决定目的,

目的表现动机

4.目的的意义:

①目的决定了行为后果的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效力

1)如果目的存在错误,比如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行为即不

产生法律效力

②目的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决定法律行为的功能方向

1)立法目的所表达的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意图,是该法发生社会

作用的方向。当法律规范不清晰而需要进行解释时,立法目的就成

了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

③目的状况作为事实因素之一决定法律行为的性质。这种情况

出现在事实性行为中,即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主体追求的目

的,而是法律根据行为特点赋予的

1)法律在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只将主体的行为目的与对行

为结果的影响作为一种事实因素来对待,而不将其做为权利义务追

求的主观意志来对待

2)无因管理,行为目的是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因而在没有得

有合法性,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肯定就是使无因管理行为得产生无

因管理之债,即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合理

费用

④没有外在的行为因素,行为的内在方面是无从表现的。如

果不结合行为的外部表现来考量行为的内在方面,不以实际发生的

行动来追循人们的主观因素,而仅以人们的主观意志因素作为规定

法律后果的根据,这就给主观臆断提供了广阔空间,历史上的许多

恶法就是这样的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可以观察到

的人们活动状况,它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是法律行为内在

方面的外部表现

2.行为方式

①行为方式:以一定的行动、手段和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1)行动

①行动指行为主体由身体所作出的影响外界的动作,当这种动

作是在行为主体意志支配下作出时被称为行为

②行动影响外界的方式:

一种是以物理力量直接作用于对象以影响外界的,如交付货

物、收取货款、抢劫财物等

另一种是通过其表达意志影响外界的,如要约、承诺、起诉

2)手段

①手段指行为主体为达致行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方法及所借

助之工具

②手段与行动是有联系的,任何行动都是包含着手段的行

动,任何手段也都体现了行动之中。手段的选择受制于行为目的,

同时受制于行为认知、价值判断等意志的因素

3)过程

①行为过程,指一个完成形态的行为从发生到结束的步骤及时

间顺序。行为通常不是在一瞬间完成的,而是包含一些步骤及顺序

的过程,比如邮递契约书,杀人未遂

②法律对行为进行调整,过程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对于重要

的行为,法律一般以规范形式确定其完整形态,进而确定其法律后

③在私法领域,由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需要行为

主体主动性的发挥,法律通常只就重要的行为过程提供大致模式,

而同时给予行为主体较大的自治空间

④在刑法领域,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即被视为

具有行为的完成形态

2.行为结果

①行为结果是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是行为造

成的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

③法律是根据行为结果所包含的社会影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将

某种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④有形的社会影响:被人打伤、房屋被烧毁

无形的社会影响:城市中驾车高速行驶和存放爆炸物品

⑤法律将行为结果纳入行为构成要素时,其考量的因素和作用

的机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将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归结为行为结果,必定因为特

定行为与这种变化之间存在客观因果联系,即行为是引起自然或社

会变化的原因,自然或社会变化是行为作用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

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想象变化的

法律调整中一般注重的是直接因果关系,对于结果多因的情

况则注重主因和次因的分类

2)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的关系

行为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存在紧密关联,因为人的行为总是

意志行为,是人的意志选择和控制的活动。所以,调整法律行为时

一般都将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结合起来考虑,以确定行为的性质

和法律后果。比如,刑事犯罪分类中的故意犯罪,就是以其内在方

面存在追求犯罪结果的目的来确定的;过失犯罪则是因为行为认知

方面存在过错

3)法律根据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以及结果的社会影响状况,对行

为赋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对行为作出调整的方

式之一,即亦行为及后果为根据,再加上法律后果,进而影响人们

的行为选择和控制。这种调整的方式可表述为“行为+结果(社会影

响)+法律后果(肯定或否定)"

4)法律将行为结果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引导行为,将人们

所追求的目的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确定人们行为的效力,实现

对行为的调整。这种调整方式可以表述为“行为+法律后果(社会影

响+法律形式)〃。比如,在合同法调整的情况下,缔约行为引起合

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法律关系,是缔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中,合

同关系的社会内容是双方已约定将做某事,其法律形式则是从法律

上说双方具有做某事的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处罚论

①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

"制裁"

②缺陷:它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

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类民事法律责任并

不具有惩罚或者制裁的特点和作用

2.后果论

①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②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在很

多情况下,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并不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

3.义务论

①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

②相对于处罚论、后果论来说,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

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

的强制性

③缺陷: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其前

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4.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的定义为一一由于责任主体违法法定或

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

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个定义被法学界称为"第二性

义务论〃或"新义务论〃

5."第二性义务论〃的优点:

①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中

1)如果说法律规范是以条文形式作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

关系是人们根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那么法律责

任就是违反前述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②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

为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L主体

①这里所称的主体是指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国家。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

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不具有责任能力,则行为人不

承担法律责任

和精神状态,而是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

③在多数情形下,责任主体应当是行为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

定义务的行为人。但在某些情形下,责任主体可能不是行为主体。

比如,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2.主观心理状态

①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

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

②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

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

着直接的联系

③故意过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

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存在法律

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产品责任、危险责任

3.行为

①这里所称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

②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4.损害结果

①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

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损害结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又包括

预期利益的丧失

②但是,并非所有法律责任的构成都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存

在。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传授犯罪方法,非法侵入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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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卫荣姚霜语文学的未来思想市场澎湃新闻他们分门别类地讨论当代人文学术研究各个学科与语文学的关系,并再次将语文学提升到人文科学研究之最基本的学术形式的高度,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成果即是近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初版的论文集——《世界语文学》(本书中收录翻译其中关于欧洲人文主义、梵语语文、伊斯兰《古兰经》语文与文学诗歌研究的四篇文章)。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9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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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学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 古兰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与心理学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9.AppStore上的“学习古兰经吟诵:LearnQuranTajwid”学习诵读正确阿拉伯语古兰经以及改善您的太吉韦德和发音部位 学习如何诵读古兰经的多合一应用。通过使用Learn Quran Tajwid应用,让您学得更好、更快、更方便地正确诵读古兰经! Learn Quran Tajwid为您提供全面的课程,范围从基础的主题到高级太吉韦德学课程。为所有在任何程度的学者非常的适合:从您完全不太会诵读古兰经https://itunes.apple.com/cn/app/learn-quran-tajwid-%E5%AD%A6%E4%B9%A0%E9%98%85%E8%AF%BB%E5%8F%A4%E5%85%B0%E7%BB%8F/id960134803
10.PaperSpace博客中文翻译(三十二)风格转移是最近围绕深度学习媒体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这有许多原因,包括该方法易于出版的可论证性,以及对照片进行快速风格编辑的潜在效用。这种实用性和易于演示的结合使 style transfer 成为许多数据科学家、ML 工程师和人工智能爱好者从事的最受欢迎的第一个计算机视觉项目之一,例如将文森特·梵高的“星空”的风格赋予以前https://blog.csdn.net/wizardforcel/article/details/143582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