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完整版)
《导论》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为社会实践服务
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
题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
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
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
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是一定
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
的理论依据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
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
士多德
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
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
迪斯蒂努斯
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
绳墨也”
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律学"是一种
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
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
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
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
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
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
法
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
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
主张法治一一“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
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
学派
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
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
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
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
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
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
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
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
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
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
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
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L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
系的要求而已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
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一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
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
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
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一一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
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
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
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
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
理解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
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
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
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一.必须使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
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一一
(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
(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
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的概念》
1.客观法一一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
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一一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
法权利
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
法、正义法、应然法)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
法、国家法、实然法)
《法的本质》
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
的生活关系
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
则
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
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
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
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
5.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6.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7.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8.某些社会法并不一定全部带有"阶级性"
9.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得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
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才能转
化为国家意志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一一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
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思想、信仰出了问题只能通过教育来解决,法律无能无力
思想自由附带的是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
论自由)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一一
国家认可的法:习惯法
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
③法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一一法属于“应然〃的范
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
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一
道德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违反道德
者通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
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
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要素》
1.法的概念一一在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是:它是
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
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
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2.法律规则一一
①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
设)②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③法律后果
(含否定式和肯定式后果)
从性质上看:
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
为的规则("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严禁")
规则,具有任意性("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的干
涉"、"不受.…的侵犯")
权利义务复合型: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
则,一方面被指示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
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
①委任规则一一指示国家机关修改、制定或废除法律(分强式
和弱式)
②组织规则一一确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指示国家机关执行
某一方面的国家职能,或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调整、改革等(宪法
第三章)
③审判规则一一指示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审判职能(《人
民法院组织法》和各诉讼法有关的证据的收集、鉴定和使用、审判程
序、国家强制力的使用等规定)
从形式特征上看:
④规范性规则一一明确、肯定和具体的额,且可以直接适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⑤标准性规则一一有关构成部分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
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从功能上看:
⑥调整性规则一一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
行为模式(在调整性规则存在的情况下,遵守调整性规则是能够从事
这些规则所调整的活动的充足条件。在规则制定出来前,行为已然
存在)
⑦构成性规则一一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遵守
构成性规则是能够从事这些规则所调整的活动的必要条件)
——法律原则
3.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
定性原理和准则
4.法律原则指导和协调者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调整机制。尤其是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执法机
关和司法机关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
的解决方法
5.原则:
①政策性原则: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
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
②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
承认并奉为法律的公理
二者区别:
①政策性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社会问题不同,政策性原
则就不同
②公理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等持久的道德价
值,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政策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功利(利弊
比较)而允许差别对待和变更
6.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
是被违反。
但法律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性首先表现为,原则
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人
不得从其错误中获利〃
②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
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一个理由不会因为在某一情
况下其他理由占了上风,就不再是一个理由
《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
一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1.社会契约说: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
之中,靠自然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由于自然状态带有某种不便,故
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法律本身即社会契约的具体化
一一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2.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一一私有制所引发的利
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最终使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
空间,社会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
的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3.这种〃现实的〃和“具体的”人,其行为固然也受他们思想的导
引,但是,归根结底,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都是由他们所处的具体历
史发展条件和社会关系来决定的
4.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共同的行为标
准。这使什么是共同利益,什么是个人利益很难再有一个完全一
致的答案。原有的氏族习惯靠社会的共同确信来维系,而现在原
有的习惯哪些应予以保留,哪些应予以改变,哪些应予以变革,已
经不可能形成共识
一一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5.法产生的标志:
①国家的产生
②诉讼与审判的出现一一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
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否则,任由
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
态下保持必要的秩序
③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一一法律规范要对各种行为加以明确区
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什么行为必须做;
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
律关系主体
6.法律的发展规律:
①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
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②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
一般调整的过程
③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
法的长期过程
④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分化为各自相对独
立的规范系统
⑤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法也将消亡。到了共产主义
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成为历史
的遗迹,法因此也会随之消亡
一一法的历史类型
7.先进的生产关系取代落后的生产关系,随之先进的法律制度
取代落后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自发地和毫无阻力地实现,而必须
借助于社会革命的推动
8.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
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
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①法律渊源不同:一者包括司法判例,一者不包括
②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的传统,习惯于用
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
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对某一问题作
专门的规定
③法官权限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
规定来审判案件,法规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
制,因而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
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
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
④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
纠问程序的特点;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
制,即由公众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
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这种抗辩
制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前者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
(判决),后者负责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
无罪)
10.契约自由原则从形式上看给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
会。但是,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来说,它只是意味着决定
把劳动力出卖给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
力、必须接受剥削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
《法律的价值》
——马克思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论
1.价值并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现象,每一个社会和每一个社
会阶级都有着自己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所处的历史时
代背景决定了价值的历史性,而同一历史阶段的人所处的阶级地位
又决定了价值的阶级性
——法律价值的基本特征
2.一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另一方面,法也必
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这是任何一个社会中的法都首先必须承担
的,它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基础
3.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
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
3.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同一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
段发展的
---法与秩序
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5.在人类的社会生活领域,秩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大体上存
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
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基本社会因素
6.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
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7.法律既是一定经济秩序的内在需求,同时又是一定经济秩序
的体现,法律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摆脱偶然
性和随意性,并使之逐渐地趋于稳定并获得相应的连续性
一一法与自由
8.自由表示人在意志上对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对
自身活动和行为享有独立自主权,不受他人的妨碍
9.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是反对别人的自
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
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10.消极自由:一般表现在私权利领域,它是指个人的生活
选择不受公权力的干预,但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在就业、医疗、
住房等领域,受到政府的干预
积极自由: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
由
1L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
施一样
12.法律采取方式来保障自由:
①国家合理使用权力
②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
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③法律禁止主体自身放弃自由。一些基本的自由任何人都绝
不可以放弃,放弃这些最基本的自由不仅损害具体主体的自由,更
是对人类尊严的否弃
④法律为各种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没
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也没有自由
——法与平等
13.形式平等:不考虑主体本身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
实的具体情况而适用同一评价标准,也就是无差别地同等对待
实质平等: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
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标准,也就是有差别
地不同等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
真正同等对待
14.平等与差别有条件共存。从人的共性和特殊性角度来看,
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
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的和社会的各种差
异,因此,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
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15.法律责任是主体不适当地行使其法律权利和不履行或不恰当
地履行其法律义务而带来的后果一一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
一一法与正义
16.实质正义指的是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
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的结果的正义
程序正义则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
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
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7.人的主观意志,即使是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也必须服从于正
义的价值准则和评价标准,以此进行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
性的规范建构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
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就是说只有能产生法的效力的规范,才有
可能成为法的渊源
2.在伊斯兰国家,《古兰经》仍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伊斯
兰法和习惯法仍占有重要地位
——法的渊源的种类
3.法的渊源(成文法):
①宪法
②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国际法
4.法的渊源(不成文法)
①习惯法
②判例法
③惯例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5.公法与私法:
一般来讲,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
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
法、婚姻家庭法
6.实体法与程序法:
①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
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
②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
总称
——法的特殊分类
7.普通法与衡平法
①普通法:所谓普通,即“普遍适用”之意。其初期目的就是
用普通法抵消和消除地方政治势力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其主要表现
形式是判例法
②衡平法:所谓“衡平",即公平正义之义,它产生的直接原
因是为了补救和纠正普通法因内容和程序的局限而出现的不足和不
公
8.固有法和继受法(按照法的渊源关系)
①固有法: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
法,或是成为他国或后市法律摹本的法律
②继受法: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9.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按照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法的效力》
一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1.法之所以存在和发生作用,就在于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效
力,在于它通过其效力来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2.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
3."法的约束力”的含义很广,最核心的是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既包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人们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也包括对
当事人合法行为的一种指引和保障,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把"约
束力”等同于"强制〃
4.法的效力的认识:
①强制与保障
②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是因为法有其功能和价
值。人是法的价值的落脚点,在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
③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和保障力
5.法的实效:指发产生了法期望的实际效果
6.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
①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
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
②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
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
法的实效则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
——法的效力范围
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②法的终止:
法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而使旧法在事
实上被废止
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起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
用的问题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
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2.法的空间效力
①法的空间效力: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发生效力。法
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有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
②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
A.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一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
B.我国局部地区有效一一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即地方政府章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
条例与单行条例
3.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
则、结合主义原则(属地原则为主,又结合了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4.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惯例和两国签订的有
关协定予以妥善解决
5.对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和中国公民的犯罪,依
我国刑法规定应判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
法,但按犯罪地的国家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一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国家机关-各个部门也算主体)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家机关)(①指在适用对象上,
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的法,优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的
平时和一般地区的法)(一般与特别是相对的)
5.法的效力冲突: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遇到上述同样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遇到上述情
况,由制定机关裁决
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
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
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裁决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常委会裁决(如委托广东人大制定法律)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不能从其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的精神的一般
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
2.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种类,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
内容
3.法律关系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必然包含着法律形式的
方面,又包含着社会内容的方面;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意
志关系的属性,又有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制约的属
性
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6.法律关系参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都要
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律关系参加者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同
时也是国家实现法律的行为
7.这种具有契约形式(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法
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8.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
体能做的和应该做的行为,它并不是现实的行为,而是在假定
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设定主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并不表明主
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和义务
②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则是现实的,法律规范
所假定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而使主体之间产生实际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③如果一方的权利不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联系在一
起,就不可能有主体的权利
——法律关系的种类
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①一般法律关系也可称为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
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公民、法人、国家机
关、诉讼法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院、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②具体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现实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
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①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
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
此,它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
②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
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相对法律
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关系,所以又称为创
设性的法律关系)
3.调整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①调整型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
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
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
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
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③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
国家拥有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④调整型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保护
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
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
律关系
4.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①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为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
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②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为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
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
定的,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
系的主体的区别
2.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是由
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具有外在的独立
性,不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且具有一定的
自由意志。这种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反之,如果依附于其他主体而没有外在的独立性,则不能成为
法律关系的主体
2.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
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
上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是主体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
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自然人
②组织
③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现象都能成为法律关系的
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
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反之,即使一种客观现象能满足主体利益,但这种利益得不
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
②非物质财富
③行为和行为结果(物化与非物化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
的内容
2.第一次转变:所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初始
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
而产生出来的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需要,它们不依赖法律的存
在,反之法定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应有权利和义务基础上的。由于
应有权利和义务上升为法定权利和义务,使这些权利和义务获得了
社会普遍承认和国家的保证
3.第二次转变:当法律规范在实施的过程中转变为具体法
律关系时一,权利和义务由抽象变为具体,法定权利和义务转变为具
体主体所承担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①法律权利的特点是:
1)权利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但法律
规范不能任意规定法律权利
3)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
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
的社会内容,而权利则是实现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5)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
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
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
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
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利益
而自己从事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对世权、绝对权)和义务人的
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表现出来
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
某种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和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
请求完成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表现出来,即权利人利益的满足需要
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2.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以国家要求违法者接受
法律制裁的权利和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表现出来
在调整性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
完全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3.在隶属型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有
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而承担义务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出于从属、服
从的地位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一个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
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包括多种含义:
①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
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②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
权利
③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
①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②权利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③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一一法律事实
1.行为和事件
①行为: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
律事实
事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②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
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事件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
象
相对事件: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事件,但它的出现在该
法律关系中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死亡可能由于自
然死亡,也可能由于凶杀所致
③依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法律事实,对于由行为人直接引起的
法律后果来讲属于行为;而对不是行为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
来讲则是事件。例如,交通事故,对于由肇事者所直接引起的保
护性法律关系而言是行为,肇事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
于交通事故而死亡,从而使死者与生前所在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
言,则属于相对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①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
现,如果不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
②否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现象,
如果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①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
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
生法律后果的情况,如国籍、婚姻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①单一的法律事实:说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
象出现,如出生是建立父母与子女间法律关系的单一法律事实
②事实构成:有些法律关系则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
律事实,在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的系统。如我
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
岁、拥护宪法并具备相应学历等条件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界定
1.法律行为的含义
①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特别的含义,它指的是行为
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②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
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意义
①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
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
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
我时所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
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②当然,法律调整并非与思想、意志无关,因为任何法律上
的行为都是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或表达。在对行为
的法律调整中,意志是一个根本的内在因素。只有在无行为表现
的情况下,纯粹的意志才不是法律考虑的对象,因它已与现实分离
---法律行为的特征
L法律性
①此处的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也就是
说,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②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或消灭
③并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任何自由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比
如,一个人的日常休闲、读书。体育活动、交友、恋爱等,是不受
非法干涉的,从这意义上说这些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人们
通常也会说"我有权这样做"。但非常明显,以上这些行为都不会产
生法律后果,所以它们不属于法律行为
④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国家强制力保证
2.社会性
①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
影响或社会效果
②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③法律调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法律不调整
④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并不是纯粹是个人问
题,而是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社会发展,这就是义务教育的社会性的
根据
3.意志性
①法律行为的意志性:指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是人们在
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意志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中介。意志
意味着人们能够辨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L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①有人认为凡是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合法
的,其实这并不正确,因为合法行为有其严格的含义。从事不禁止
的行为,只是属于不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在不
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
行为(非法律行为)
2.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①有效行为: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
后果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法律后果是对行为的肯定
②无效行为: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
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也可以
说,这种行为对于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来说不能发生效力
③理解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1)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
言的。无效行为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
法律后果。比如,盗窃不能取得盗窃者期望的财产所有权,但会
2)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
为,最终会归为有校行为或无效行为
3)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比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意思内容有重大误解合同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
3.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是否依意思而产生)
①表意行为: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比如,缔结契
约的行为即为表意行为,其法律后果,即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
容是由双方的意思设立的
②事实行为:法律后果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
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
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比如民法上的先占(先占是指以所
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4.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
①积极行为: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
为,又称作为,如以口述或书写的方式表示意思,提供劳务,交付
物品等
②消极行为: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
为,如负有保密义务者不泄密
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行为生效是否须持有特定形式要件为
标准划分的行为)
①要式行为: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的行为,如婚姻、不动产所有权之转移、票据之转让等
②非要式行为: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
的行为。如一般货物买卖合同,可以书面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
可以电子信息形式约定,表意一致即为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
公法领域的行为一般都是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一般存在私法领域
6.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行为发生效力的主体)
①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行为,比如行
政决定、司法判决、公民放弃财产所有权、放弃债权等
②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为多方行为,
比如合同、缔结婚姻等
7.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①个人行为:体现单个自然人意志的行为
②组织行为:体现组织意志的行为
③在理解组织行为时不能忽视组织的法律主体属性,因为有些
行为虽由人群作出,但仍属个人行为。比如,犯罪组织所组织实
施的犯罪行为,仍是个人行为;游行的人群发生冲突也是个人行为
④有些行为看似是个人作出的,但仍是组织行为,如独任法
官作出判决就属于组织行为
《法律行为结构》
---法律行为主体
1.法律行为主体是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由法
律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但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能否成为法律行
为主体或成为哪一类法律行为主体,则是由法律规定
2.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
为能力或责任能力。比如,婴儿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
是法律行为的主体
一一法律内容的内在方面
1.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①行为认知是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它的
内容是知识性的,即知道自己做什么,如何做,将产生什么样的后
果。任何法律行为都以一定认知因素为基础,认知状况是法律确定
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以及是何种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
②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体现:
1)行为主体的意志能支配自己的行为而不受自身其他因素的制
约
2)自身意志不受他人强制,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2.动机
①人们的行为都是由动机推动的。动机是推动人们作出某种
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
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
动起来"
②动机是引起行为发生的因素,但由于它通常深藏不露,因
此,法律在调整行为时更多地是考量行为的目的而不是动机因素,
只是在调整某些行为时才将其作为考量因素
3.目的
①与自然界运动的情形不同,“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
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
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
②动机是深层的,而目的是外显的、直接的;动机决定目的,
目的表现动机
4.目的的意义:
①目的决定了行为后果的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效力
1)如果目的存在错误,比如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行为即不
产生法律效力
②目的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决定法律行为的功能方向
1)立法目的所表达的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意图,是该法发生社会
作用的方向。当法律规范不清晰而需要进行解释时,立法目的就成
了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
③目的状况作为事实因素之一决定法律行为的性质。这种情况
出现在事实性行为中,即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主体追求的目
的,而是法律根据行为特点赋予的
1)法律在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只将主体的行为目的与对行
为结果的影响作为一种事实因素来对待,而不将其做为权利义务追
求的主观意志来对待
2)无因管理,行为目的是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因而在没有得
有合法性,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肯定就是使无因管理行为得产生无
因管理之债,即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合理
费用
④没有外在的行为因素,行为的内在方面是无从表现的。如
果不结合行为的外部表现来考量行为的内在方面,不以实际发生的
行动来追循人们的主观因素,而仅以人们的主观意志因素作为规定
法律后果的根据,这就给主观臆断提供了广阔空间,历史上的许多
恶法就是这样的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可以观察到
的人们活动状况,它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是法律行为内在
方面的外部表现
2.行为方式
①行为方式:以一定的行动、手段和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1)行动
①行动指行为主体由身体所作出的影响外界的动作,当这种动
作是在行为主体意志支配下作出时被称为行为
②行动影响外界的方式:
一种是以物理力量直接作用于对象以影响外界的,如交付货
物、收取货款、抢劫财物等
另一种是通过其表达意志影响外界的,如要约、承诺、起诉
2)手段
①手段指行为主体为达致行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方法及所借
助之工具
②手段与行动是有联系的,任何行动都是包含着手段的行
动,任何手段也都体现了行动之中。手段的选择受制于行为目的,
同时受制于行为认知、价值判断等意志的因素
3)过程
①行为过程,指一个完成形态的行为从发生到结束的步骤及时
间顺序。行为通常不是在一瞬间完成的,而是包含一些步骤及顺序
的过程,比如邮递契约书,杀人未遂
②法律对行为进行调整,过程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对于重要
的行为,法律一般以规范形式确定其完整形态,进而确定其法律后
果
③在私法领域,由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需要行为
主体主动性的发挥,法律通常只就重要的行为过程提供大致模式,
而同时给予行为主体较大的自治空间
④在刑法领域,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即被视为
具有行为的完成形态
2.行为结果
①行为结果是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是行为造
成的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
③法律是根据行为结果所包含的社会影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将
某种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④有形的社会影响:被人打伤、房屋被烧毁
无形的社会影响:城市中驾车高速行驶和存放爆炸物品
⑤法律将行为结果纳入行为构成要素时,其考量的因素和作用
的机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将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归结为行为结果,必定因为特
定行为与这种变化之间存在客观因果联系,即行为是引起自然或社
会变化的原因,自然或社会变化是行为作用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
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想象变化的
法律调整中一般注重的是直接因果关系,对于结果多因的情
况则注重主因和次因的分类
2)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的关系
行为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存在紧密关联,因为人的行为总是
意志行为,是人的意志选择和控制的活动。所以,调整法律行为时
一般都将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结合起来考虑,以确定行为的性质
和法律后果。比如,刑事犯罪分类中的故意犯罪,就是以其内在方
面存在追求犯罪结果的目的来确定的;过失犯罪则是因为行为认知
方面存在过错
3)法律根据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以及结果的社会影响状况,对行
为赋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对行为作出调整的方
式之一,即亦行为及后果为根据,再加上法律后果,进而影响人们
的行为选择和控制。这种调整的方式可表述为“行为+结果(社会影
响)+法律后果(肯定或否定)"
4)法律将行为结果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引导行为,将人们
所追求的目的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确定人们行为的效力,实现
对行为的调整。这种调整方式可以表述为“行为+法律后果(社会影
响+法律形式)〃。比如,在合同法调整的情况下,缔约行为引起合
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法律关系,是缔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中,合
同关系的社会内容是双方已约定将做某事,其法律形式则是从法律
上说双方具有做某事的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处罚论
①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
"制裁"
②缺陷:它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
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类民事法律责任并
不具有惩罚或者制裁的特点和作用
2.后果论
①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②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在很
多情况下,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并不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
3.义务论
①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
②相对于处罚论、后果论来说,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
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
的强制性
③缺陷: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其前
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4.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的定义为一一由于责任主体违法法定或
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
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个定义被法学界称为"第二性
义务论〃或"新义务论〃
5."第二性义务论〃的优点:
①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中
1)如果说法律规范是以条文形式作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
关系是人们根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那么法律责
任就是违反前述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②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
为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L主体
①这里所称的主体是指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国家。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
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不具有责任能力,则行为人不
承担法律责任
和精神状态,而是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
③在多数情形下,责任主体应当是行为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
定义务的行为人。但在某些情形下,责任主体可能不是行为主体。
比如,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2.主观心理状态
①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
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
②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
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
着直接的联系
③故意过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
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存在法律
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产品责任、危险责任
等
3.行为
①这里所称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
②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4.损害结果
①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
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损害结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又包括
预期利益的丧失
②但是,并非所有法律责任的构成都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存
在。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传授犯罪方法,非法侵入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