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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作者简介
例如: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经营连锁超市业务,2021年10月为增强业绩,推出一项营销计划,客户在甲公司的任一连锁店每消费10元即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价值1元,每个积分从消费次月起开始生效,在购物时可以在抵减1元,到次年3月31日活动结束积分全部失效,假定当月客户在甲公司消费100万元(含税),共送出积分10万元,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0%。
分析
甲公司通过授予客户积分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活动,等于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相当于自己承担了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客户购买商品的当期售价为100万元,考虑积分90%兑换商品的情形:
甲公司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1元×100000个积分×90%=90000元
甲公司需要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会计处理
(1)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1000000×【1000000÷(1000000+90000)】=917431(元)
不含税收入=917431÷(1+13%)=811886(元)
(2)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1000000×【90000÷(1000000+90000)】
=82569(元)
不含税收入=82569÷(1+13%)=73070(元)
甲公司应当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811886元,同时确认合同负债73070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11886
合同负债730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4
如果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60000个积分,同时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兑换率为95%。无论兑换率量否重估,不能对当初确认的合同负债即73070元进行调整,但甲公司应当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即重新估计数)确认收入。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73070×(60000/95000)=46149(元)
借:合同负债46149
贷:主营业务收入46149
截至2022年3月31日,客户实际兑换积分96000,按照约定,未兑换的积分4000分失效。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73070×(96000/96000)-46149=26921(元)
借:合同负债26921
贷:主营业务收入26921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销费积分发放时,会计处理确认的合同负债,在税务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消费积分使用时,不计入应税收入,消费积分使用确认的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本例中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纳税调增的金额=73070-46149=26921元。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