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业务财税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业务财税处理

彭怀文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情况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比较常见的有商场超市促销送积分、航空公司累计里程送机票、餐饮企业消费返券、信用卡积分兑换礼品等。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1.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2.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约义务。

在考虑授予客户该项权利是否重大时,应根据其金额和性质综合判断。

3.当客户享有的额外购买选择权是一项重大权利时,如果客户行使该权利购买的额外商品与原合同下购买的商品类似,且企业将按照原合同条款提供该额外商品,则企业可以不用估计该选择权的单独售价,而是直接把其预计将提供的额外商品数量以及将收取的相应对价金额纳入原合同,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是一种便于实务操作的简化处理,常见于企业向客户提供续约选择权的情况。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了额外购买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了该商品的单独售价,即使客户只能通过与企业订立特定合同才能该选择权,该选择权也不应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实务中最常见的实际上就是——消费积分。

是不是有点拗口呢?没办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现在的通病,读着顺口了显示不出有些人是喝过"洋墨水"的,也显示不出人家的高深。

新版收入准则规定与财会函[2008]60号有类似的地方,但是新版收入准则更加谨慎,要求企业须进行职业判断。

扯远了,拉回来。消费积分,反正大家也都明白是个啥意思,不多说,按照准则的说法就是给了消费者一个"额外购买的选择权"。

当然,这个"额外购买的选择权"是有价值的,否则消费者才不会陪着你玩呢,钓鱼还要撒点诱饵呢,是吧?

既然是有价值的东西,而且是企业承诺以后将会支出或负担,会计上就要确认,这叫谨慎性原则。

这个价值怎么确认呢?收入准则倒是说了一大堆,反正看着是云里雾里的。

反正会计准则说可以"合理估计",就说说我的"估计"想法吧,不对的话,欢迎指出:

先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商家规定消费10元积分1分,以后再来消费时1分就可以抵扣1元钱,但是不能兑换现金。

那这个积分到底在会计上该确认多少价值呢?1元钱?

肯定不对啊,消费者现在还是消费了价钱为10元的服务啊,那1分是不能直接兑换现金的,只是相当于后续消费可以用来打折的。

所以,我想这个应该是把第一次收入金额10元用来分成11份,其中10份立马确认为当期收入,积分1分当然就是商家的负债。因此,1分的价值=1/(10+1)=0.09元。

当然,按照会计准则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还要考虑消费者来使用积分的可能性,消费者不来使用的积分等于没有价值。

撒出去的鱼饵小了,鱼儿不上钩,鱼饵就等于没有价值,是白忙活了!

所以,对于积分的价值我们还要乘以使用的概率,这个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历史数据、营商环境等来一个"掐指一算",看看是60%合适还是80%合适。

这个"掐指一算",不是让你当半仙,专业上叫会计职业判断!

积分兑换礼物,包括兑换实物和免费服务(如航空公司积分兑换机票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虽然营改增文件和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都强调"无偿",而积分兑换礼物很多人理解不属于"无偿"行为,因为前提都是要消费后才有积分。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该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行为时,企业擅自理解为"无偿"行为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此前财税【2013】106号文有一个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也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这两个文件都被财税【2016】36号文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在全面营改增后,各省市区通过问答形式给出的地方性口径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28号更是说的很清楚,兑换礼物肯定是"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视同销售毫无毛病。

如果销售(消费)的同时,即赠送礼物,只要将赠送礼物价值与原商品(服务)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将礼物价值在"金额"栏以折扣体现,可以按照折扣处理。

现金券是指未来消费或者购物时,可以充当现金使用。打折券是指未来消费时,持券可以给予高于一般消费者的折扣比例。

现金券或打折券性质比较接近,现金券相当于是固定金额的折扣,而打折券是固定比例的折扣。如果企业能做到,当消费者拿着现金券或折扣券来消费时,销售的商品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那么可以商业折扣处理。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19年12月搞了迎新促销,消费满100送100(积分)。积分可在未来180天内在旗下所有门店使用,消费满200可用积分100。同时,甲公司计划在未来180天推出88折优惠(优惠12%)。

上述两项优惠不能重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有80%的积分客户会使用。

假定甲公司在2019年12月取得了含税销售额3180万元,送出积分3180万元,其中积分在2019年12月31日前使用了1060万分,剩下的积分预计使用率不变。

假定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解析】:

本案例中,使用积分有50%的折扣率,远高于其他一般客户能够享有的12%折扣率,因此应认为甲公司的该折扣券是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就是要单独确认积分价值的意思)。

因此,100分积分的价值(含税)=100*(50%-12%)*80%=30.40元。

甲公司2019年12月销售积分的价值=3180*30.4%=966.72万元(含税),积分价值不含税金额=966.72/1.06=912万元。

因此,确认销售收入时,确认积分价值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18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8万元(3180/1.06-912)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9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根据已经使用的消费积分,再次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3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304万元

这个304万元是怎么来的呢?

计算方法一:积分总价值912*使用积分1060万/总积分3180=304万;

计算方法二:使用积分1060万*积分价值率30.4%/1.06=304万。

如果年底"掐指一算",之前预估的使用率会发生变化,就还要在"合同负债"和"主营业务收入"之间进行调整,方法跟前面的计算积分价值是一回事,计算出来的积分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调增"合同负债"、调减"主营业务收入",反之亦然,不多说。

拉拉杂杂说了这么多,有些人估计还是没有明白,老彭就再次祭出老彭家的"杀手锏"——流程图,帮助头晕的人捋顺一下思路:

税务方面涉及到三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涉及到三个环节,下面依次说说。

(1)发放消费积分时:

在发放消费积分时,会计处理是把消费积分从总收入中扣除一块作为积分的价值单独确认入账(合同负债),但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能扣除一块。

(2)使用消费积分时:

①如果作为商业折扣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比如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消费金额和折扣金额,或者只开具折扣后的金额等,是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计税,也就说积分在此时不需要再计税的。

②如果在使用积分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比如全额开具了发票,或者将消费积分折扣金额填写在备注栏的,则不能按照折后金额计税,消费计税需要再次计税。

③如果使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消费积分需要再次计税。

(3)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确认过了增值税,失效时不再做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消费积分跨年度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消费积分发放时:

与增值税一样,会计处理单独扣除的一块(积分价值-合同负债),在税务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其扣除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

(2)消费积分使用时:

①如果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计入应税收入,并且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应税收入;

②如果不是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能扣除消费金额,应按照扣除消费积分前的金额确认应税收入,但是消费积分不确认应税收入。

③如果是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兑换的礼品或奖品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积分本身不确认应税收入。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按照发放积分时的销售额全额确认了应税收入,因此失效时不再确认。

(4)消费积分跨年度的纳税调整:

当年新增的"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相当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出来而没有计入应税收入的,所以对当年新增的消费积分账面价值,应调增应收收入。

当年"合同负债-消费积分"减少,说明当年有使用以前年度消费积分或消费积分失效,消费积分的账面价值转回了"主营业收入",由于税务方面以前年度的消费积分都是已经确认过"应税收入"的,此时转回的部分就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这里的话,是不是有点绕?那好,我就用通俗的话再解释一下:

当年新增的积分,由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来的,所以需要调整回去,增加应税收入;当年减少的积分,由于以前年度已经交过税,本年度就不再交税,所以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3.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通过使用消费积分得到的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THE END

(2021改编)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甲公司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推行一项会员客户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会员客户在甲公司每月消费10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会员客户购物时可抵减1元。2021年12月,甲公司共向其会员客户销售商品1000万元,这些客户共获得10万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85%。2022年1月,甲公司的会员客户在购物时使用了2万个积分抵减购物款2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客户奖励积分计划交易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2)2021年1月1日,为激励高管人员,甲公司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2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款5000万元已于当日收存银行,并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高管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需连续服务5年,其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够解除限售。如果这些高管人员在5年内离开甲公司,甲公司有权以授予价格每股5元回购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1年年末,甲公司预计限制性股票限售的5年内高管人员离职的比例为10%。2021年1月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分别为每股20元和每股25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带有服务期限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所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待行权后,根据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以期末股票的市场价格估计未来因股份支付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3)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将2020年12月31日购入的一项房产直接对外出租,将该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房产的购入成本为8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22年1月1日,甲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房产的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公司上述房产的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4)甲公司有2000名职工,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名职工每年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仍未使用的休假权利作废。职工离职时,甲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时以后进先出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休假权利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休假的余额中扣除。2021年,甲公司每名职工平均未使用的带薪休假为4天。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预计在2022年将有180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另外200名职工每人平均享受12天的年休假,且这200名职工均为管理人员。甲公司管理人员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工资为600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累积带薪缺勤制度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其他资料:(1)甲公司按实现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2)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2021年年初,甲公司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零。(4)本题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1.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常见问题问答(四)1.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代客户暂收款”?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等各类暂收款项。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jd_8969/qt_8982/20220121/xxfboswf000000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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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注会《会计》重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https://edu.iask.sina.com.cn/jy/jjtHk3z4Z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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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业务探讨会计研究论文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业务探讨 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常采取多种促销手段,其中奖励积分赠送是一种常见形式。奖励积分赠送指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劳务提供的同时授予顾户一定的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分、加油站加油卡积分等,顾户可以将授予的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https://www.lunwendata.com/thesis/2018/128442.html
7.积分业务(精选三篇)递延收入法下, 企业对奖励积分进行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个环节:一是授予积分;二是客户兑换积分。 (一) 企业授予积分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 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 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urg21ri.html
8.客户兑换奖励积分的会计分录是什么?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客户兑换奖励积分的会计分录是什么?我的回答如下:苹果李同学你好:当https://www.gaodun.com/ask/830535.html
9.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知识点: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确认收入。 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13-3/201303140954221419.html
10.购物积分奖励环节会计上按差额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购货返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https://www.66law.cn/laws/283072.aspx
11.促销方案毕业设计8篇(全文)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积分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分为两步:1授予时:对销售收入与积分奖励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即积分奖励环节会计上按差额确认收入。2兑换奖励积分时:将原计入递延https://www.99xueshu.com/w/file72iqm718.html
1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在客户兑换判断题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 https://www.bkw.cn/tiku/q0ep.html
13.员工激励方案13篇5、公司留存账户中的留存股份用于公司员工薪酬结构中长期激励制度期股计划的期股来源。公司可结合每年的业绩综合评定,给予部分员工期股奖励。 6、由于员工期股计划的实施,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通过留存股票的方式可以保持大股东的相对稳定股权比例,又能满足员工期股计划实施的灵活性要求。 https://www.oh100.com/a/202302/6086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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