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奖励积分兑换率”的税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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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四川

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月1日,甲公司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截至2020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13000元,获得11300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即预计有10735(11300x95%)个积分将会被兑换,剩余5%部分预计会被放弃。

二、案例解析

1、积分的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会向客户授予选择权,允许客户可以据此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的商品,如企业评估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

本例中,甲公司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客户授予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计算的积分,客户可凭借该积分抵减一定的消费金额或者换取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客户可以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该积分,对于客户来讲这是一项选择权。如果甲公司评估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则该选择权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按照单独售价的比例分摊交易价格。

2、关于积分选择权构成重大权利的两个条件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本例中,甲公司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客户授予积分,因此客户是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积分即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甲公司评估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并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处理。

3、在积分和销售商品之间按照单独售价分摊交易价格

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00000元。

积分的单独售价为9500元[1x11300÷(1+13%)x95%].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00000x100000÷(100000+9500)=91324(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100000-91324=8676(元)。

4、甲公司账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1324

合同负债-积分86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2)兑换了4500个积分。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4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仍然预计客户将会兑换的积分总数为10735个。因此,甲公司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4500÷10735=41.92%)为基础确认收入。

积分当年应当确认的收入=4500÷10735x8676=3637(元)。

剩余未兑换的积分为5039元(8676-3637),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另一种计算思路为:

预计兑换的积分总数为10735个积分(11300x95%),该积分在账务上计入“合同负债”的金额为8676元,其比例为:8676÷10735=80.82%,即客户每兑换1个积分,甲公司应将“合同负债”转入收入的金额为0.8082元。

当实际兑换积分为4500个时,应确认的收入为:4500x80.82%=3637(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合同负债-积分3637

贷:主营业务收人3637

【提示】此时,关于用积分换取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现有口径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不征增值税。如果征收增值税,则还要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将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3)累计兑换了8500个积分时。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客户累计兑换了8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预计客户的积分兑换率为97%,将会兑换的积分总数为10961(11300x97%)个,积分当年应当确认的收入=8500÷10961x8676-3637=3091(元),剩余未兑换的积分为1948元(8676-3637-3091),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积分3091

贷:主营业务收入3091

【提示】预计放弃积分率有变化时,无须调整之前确认的合同负债。

积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分摊的交易价格8676元计入合同负债,该金额是在预计有5%积分被放弃的前提下计算的(1x11300÷1.13x95%).当第二年重新估计有3%的积分被放弃时,无须再调整之前已确认的合同负债金额。如果调整初始确认的合同负债金额,则还要同时调整初始确认的销售商品的收入,如此处理基本不可行。

(4)积分计划到期时,总共有98%的积分被兑换。

积分计划到期,无论积分的兑换率最终是多少,积分累计应确认收入的金额均为8676元,当年应确认的收入为1948元(8676-3637-3091).

借:合同负债-积分1948

贷:主营业务收人1948

5、甲公司税务处理

2020年1月,甲公司销售商品价款10万元,账面计入收人金额91324元,剩余金额8676元计入合同负债。客户在2020年使用积分兑换商品时,合同负债中的3637元确认了收入,剩余5039元尚未确认收人,该金额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1)观点一。

积分的实质为,客户支付了一定的金额,购买了包括现在交付的商品和将来交付的用积分兑换的商品,现在交付的商品对应的价值应在交付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将来交付的商品对应的价值在本纳税年度应作为预收的款项(新收人准则记入“合同负债”科目)处理,将来交付商品年度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因此,该金额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观点二。

理论上观点一成立,但税务实践中被认可的难度较大,税务政策对于纳税人判断或者估计的金额认可度一般较低。

①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于积分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与财务报告收入无差异;ERP系统收入与财务报告收入的差异系发行人租赁收入247.69万元未通过ERP系统核算;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与财务报告收人差异164.04万元,差异系积分递延收益的调整预先纳税申报144.41万元及发行人出租房屋预收房屋租金19.63万元预先申报纳税所致”。

【提示】上述公告中,积分递延收益(新收入准则计入合同负债)的调整预先纳税申报,导致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与财务报告收入差异144.41万元,说明增值税按照全额计入了销售额,而财务报告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与财务报告收入无差异)按照扣除积分后的价值计算。也就是说,该企业没有对积分对应的尚未交付的商品的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②某上市公司年报部分内容如下:

“积分递延收益纳税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830471.43元,递延所得税资产707617.86元”。

【提示】在将积分计入递延收益(新收入准则计入合同负债)的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以后在客户兑换积分计入收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因此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该公司将因积分少计入的收入在形成积分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

6、上市公司关于积分的公告

(1)某股份有限公司:

“本集团主要执行两个常旅客里程奖励计划,分别为明珠俱乐部及白鹭卡常旅客计划。会员可利用累积里程兑换飞行奖励或其他奖励。

根据常旅客里程奖励计划,对于以飞行方式获得的奖励里程,本集团将票款收人按照常旅客奖励里程和运输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并将分摊至奖励里程的部分,首先确认为合同负债。

在常旅客里程奖励计划下,从第三方取得的除飞行以外方式获得的奖励里程,同样首先确认为合同负债。

本集团采用基于历史数据的参数和假设对飞行授予的奖励里程单独售价进行估计,其中包括奖励里程预计兑换比例(“预计兑换率')。

(2)某股份有限公司:

“本集团零售门店对消费者实行会员积分卡回馈政策。对于消费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客户积分可以在购物时折算为现金使用。本集团将销售对价按照单独售价在已售出商品和授予的积分之间进行分配,分配于奖励积分的销售对价作为合同负债,并在奖励积分被兑换时确认为收入。”

(3)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2020年11月3日)部分内容如下:“公司授予顾客的积分奖励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时,本公司将销售对价按照单独售价在已售出商品和授予的积分之间进行分配,分配于奖励积分的销售对价作为合同负债,并在奖励积分被兑换时确认为收入。”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会向客户授予选择权,允许客户可以据此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的商品。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

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

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了额外购买选择权,但客户在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了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即使客户只能通过与企业订立特定合同才能获得该选择权,该选择权也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例如,电信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套餐的方式向客户销售一部手机和两年的通信服务,包括每月200分钟的语音服务和4G的数据流量,并按月收取固定费用;同时,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在任何月份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额外的语音服务和数据流量。如果该约定的价格与其他客户单独购买语音服务和数据流量时的价格相同,则表明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该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不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无需分摊交易价格,只有在客户行使选择权购买额外的商品时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THE END

(2021改编)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甲公司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推行一项会员客户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会员客户在甲公司每月消费10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会员客户购物时可抵减1元。2021年12月,甲公司共向其会员客户销售商品1000万元,这些客户共获得10万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85%。2022年1月,甲公司的会员客户在购物时使用了2万个积分抵减购物款2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客户奖励积分计划交易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2)2021年1月1日,为激励高管人员,甲公司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2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款5000万元已于当日收存银行,并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高管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需连续服务5年,其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够解除限售。如果这些高管人员在5年内离开甲公司,甲公司有权以授予价格每股5元回购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1年年末,甲公司预计限制性股票限售的5年内高管人员离职的比例为10%。2021年1月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分别为每股20元和每股25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带有服务期限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所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待行权后,根据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以期末股票的市场价格估计未来因股份支付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3)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将2020年12月31日购入的一项房产直接对外出租,将该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房产的购入成本为8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22年1月1日,甲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房产的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公司上述房产的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4)甲公司有2000名职工,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名职工每年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仍未使用的休假权利作废。职工离职时,甲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时以后进先出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休假权利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休假的余额中扣除。2021年,甲公司每名职工平均未使用的带薪休假为4天。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预计在2022年将有180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另外200名职工每人平均享受12天的年休假,且这200名职工均为管理人员。甲公司管理人员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工资为600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累积带薪缺勤制度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其他资料:(1)甲公司按实现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2)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2021年年初,甲公司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零。(4)本题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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