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奖励促销方式下的财税处理

那么积分奖励促销方式下应当如何会计处理增值税与所得税又该如何缴纳呢?

一、积分奖励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二、积分奖励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处理。

积分奖励促销方式,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收到顾客的全部价款缴纳增值税。这一点没有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积分兑换商品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促销手段,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客户积分,此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客户满足条件凭累积积分兑换另一商品,属于客户无偿取得商品,在企业销售此商品时,也应当计算销项税额。

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那么,以积分兑换商品是否属于“无偿”取得商品?没有购物也就不会取得商家积分,没有取得商家积分,也就不可能兑换其商品。

所以,兑换商品如果说是“无偿赠送”显然不符合情理。“积分换商品”只是形式,要通过形式探求其实质,看属于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无偿,则是视同销售的对象,如果是有偿,则不是视同销售的对象。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而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表面上企业销售的货物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兑换的商品却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好像不合理,但其实“积分换商品”的销项税额已隐含在原来购买达到商场规定的换取商品积分的商品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

因此,对于“积分换商品”换取的商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换取商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此商品、服务或礼品与前次所售商品或服务,可理解为“捆绑销售”、“组合销售”、“销售返利”,不属于无偿赠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此项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积分奖励的实质是折扣,属于事后折扣,即在一段时期的销售额度实现后才能获得的折扣,无法满足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的要求,可以采取开具红字发票的措施解决。

后期积分奖励购物时,如果购买方需要开具发票的,如果购买商品价值与积分奖励金额相等,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目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

如果购买商品价值大于积分奖励金额,可以将奖励金额作为折扣在一张发票分别注明。

如果不需要发票,直接以扣除积分奖励后的金额计算销项税。

三、奖励积分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奖励积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综上规定可知,个人取得积分返现收入不属于偶然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7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

(一)奖励积分: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058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3%,进货成本为18000元。1.积分价值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1000×5)元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30058÷1.13-5000=26600-5000=21600(元)

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30058

贷:主营业务收入21600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8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库存商品18000

(二)积分兑换商品:

如果需要对A顾客开具发票,则积分奖励5000元务必要在一张发票中开具。当然在实践中,个人消费索取发票的情况少之又少,在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直接扣除积分奖励后计算销项税额。

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5763元,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积分抵顶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当以销售收入全额扣除积分奖励后计算,销项税额=(5763-5000)÷1.13×0.13=87.78(元)。2.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763

贷:主营业务收入5675.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78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3800

贷:库存商品3800

(三)积分逾期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合同负债”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THE END

(2021改编)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甲公司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推行一项会员客户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会员客户在甲公司每月消费10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会员客户购物时可抵减1元。2021年12月,甲公司共向其会员客户销售商品1000万元,这些客户共获得10万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85%。2022年1月,甲公司的会员客户在购物时使用了2万个积分抵减购物款2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客户奖励积分计划交易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2)2021年1月1日,为激励高管人员,甲公司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2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款5000万元已于当日收存银行,并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高管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需连续服务5年,其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够解除限售。如果这些高管人员在5年内离开甲公司,甲公司有权以授予价格每股5元回购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1年年末,甲公司预计限制性股票限售的5年内高管人员离职的比例为10%。2021年1月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分别为每股20元和每股25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带有服务期限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所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待行权后,根据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以期末股票的市场价格估计未来因股份支付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3)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将2020年12月31日购入的一项房产直接对外出租,将该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房产的购入成本为8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22年1月1日,甲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房产的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公司上述房产的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4)甲公司有2000名职工,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名职工每年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仍未使用的休假权利作废。职工离职时,甲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时以后进先出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休假权利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休假的余额中扣除。2021年,甲公司每名职工平均未使用的带薪休假为4天。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预计在2022年将有180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另外200名职工每人平均享受12天的年休假,且这200名职工均为管理人员。甲公司管理人员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工资为600元。假定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累积带薪缺勤制度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其他资料:(1)甲公司按实现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2)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2021年年初,甲公司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零。(4)本题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1.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常见问题问答(四)1.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代客户暂收款”?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等各类暂收款项。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jd_8969/qt_8982/20220121/xxfboswf000000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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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奖励积分已成为商家吸引和保持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附赠积分,客户可以在未来的购买中使用这些积分抵扣部分金额。这种营销策略不仅提升了客户体验,还为企业带来了持续的销售机会。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是一项不容忽视https://www.chinaacc.com/kuaijishiwu/zzjn/zh20240927094207.shtml
4.2022年注会《会计》重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https://edu.iask.sina.com.cn/jy/jjtHk3z4Z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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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业务探讨会计研究论文关于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业务探讨 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常采取多种促销手段,其中奖励积分赠送是一种常见形式。奖励积分赠送指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劳务提供的同时授予顾户一定的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分、加油站加油卡积分等,顾户可以将授予的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https://www.lunwendata.com/thesis/2018/128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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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客户兑换奖励积分的会计分录是什么?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客户兑换奖励积分的会计分录是什么?我的回答如下:苹果李同学你好:当https://www.gaodun.com/ask/830535.html
9.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知识点: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确认收入。 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13-3/201303140954221419.html
10.购物积分奖励环节会计上按差额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购货返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https://www.66law.cn/laws/283072.aspx
11.促销方案毕业设计8篇(全文)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积分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分为两步:1授予时:对销售收入与积分奖励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即积分奖励环节会计上按差额确认收入。2兑换奖励积分时:将原计入递延https://www.99xueshu.com/w/file72iqm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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