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积分奖励促销方式下应当如何会计处理增值税与所得税又该如何缴纳呢?
一、积分奖励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二、积分奖励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处理。
积分奖励促销方式,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收到顾客的全部价款缴纳增值税。这一点没有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积分兑换商品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促销手段,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客户积分,此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客户满足条件凭累积积分兑换另一商品,属于客户无偿取得商品,在企业销售此商品时,也应当计算销项税额。
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那么,以积分兑换商品是否属于“无偿”取得商品?没有购物也就不会取得商家积分,没有取得商家积分,也就不可能兑换其商品。
所以,兑换商品如果说是“无偿赠送”显然不符合情理。“积分换商品”只是形式,要通过形式探求其实质,看属于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无偿,则是视同销售的对象,如果是有偿,则不是视同销售的对象。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而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表面上企业销售的货物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兑换的商品却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好像不合理,但其实“积分换商品”的销项税额已隐含在原来购买达到商场规定的换取商品积分的商品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
因此,对于“积分换商品”换取的商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换取商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此商品、服务或礼品与前次所售商品或服务,可理解为“捆绑销售”、“组合销售”、“销售返利”,不属于无偿赠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此项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积分奖励的实质是折扣,属于事后折扣,即在一段时期的销售额度实现后才能获得的折扣,无法满足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的要求,可以采取开具红字发票的措施解决。
后期积分奖励购物时,如果购买方需要开具发票的,如果购买商品价值与积分奖励金额相等,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目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
如果购买商品价值大于积分奖励金额,可以将奖励金额作为折扣在一张发票分别注明。
如果不需要发票,直接以扣除积分奖励后的金额计算销项税。
三、奖励积分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奖励积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综上规定可知,个人取得积分返现收入不属于偶然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7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
(一)奖励积分: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058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3%,进货成本为18000元。1.积分价值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1000×5)元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30058÷1.13-5000=26600-5000=21600(元)
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30058
贷:主营业务收入21600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8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库存商品18000
(二)积分兑换商品:
如果需要对A顾客开具发票,则积分奖励5000元务必要在一张发票中开具。当然在实践中,个人消费索取发票的情况少之又少,在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直接扣除积分奖励后计算销项税额。
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5763元,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积分抵顶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当以销售收入全额扣除积分奖励后计算,销项税额=(5763-5000)÷1.13×0.13=87.78(元)。2.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763
贷:主营业务收入5675.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78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3800
贷:库存商品3800
(三)积分逾期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合同负债”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